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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发布日期】2006.10.26【实施日期】2006.10.26【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同志们: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这在海事审判历史上是第一次。会议认真回顾和总结22年来全国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全面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海事审判工作任务,这是人民法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全面提高海事司法能力,不断开创海事审判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长期工作在海事审判工作第一线的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表示诚挚的问候!

海事审判工作是人民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2年来,海事审判事业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走过了从初创、不断发展到逐步完善的光辉历程。目前,我们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海事审判体系,已经成功探索出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海事司法相适应的海事审判制度,已经培养造就出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专业水平较高、能够适应海事审判工作需要、值得党和人民信赖的海事职业法官队伍。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充分发挥专门审判的职能作用,依法审理了大量的海事海商案件,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社会树立了良好形象,为经贸和航运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处在关键发展时期,党中央提出了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人民法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随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发展,人民法院承担的审判任务越来越重,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面临的考验也越来越严峻,进一步加强包括海事审判在内的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势在必行。

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海事法院是专门法院中的一支生力军,在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我国是经济大国、航运大国和海洋大国,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合作的加快,要求我们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营造良好外部环境。随着贸易自由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外向型经济规模不断扩大,贸易、航运主体日益多元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海事法律关系日趋复杂,海事司法保障功能日益凸显。人民法院要圆满完成海事审判任务,就是要牢牢把握新形势新变化,站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加强海事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海事审判工作放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去谋划,去布局,不断明确发展的目标、方向和任务,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

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必须着眼于为改革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紧紧抓住海事审判工作的特点,通过审理好每一个海事海商案件,落实保障功能,增强保障意识,提高保障能力。要加强对海洋环境和通海水域环境的保护,依法审理好海洋环境污染案件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环境污染案件。要加强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的审理,不断增强海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和权威性。海事案件具有较强的涉外性和国际性,海事司法已成为我国司法的对外窗口。一定要坚持平等、中立、公开、高效、权威等司法原则,进一步规范海事司法行为,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必须积极稳妥推进海事司法改革。党的十五大、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深入开展,为人民法院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活力,提供了强大动力。在新的历史阶段,要圆满完成海事审判任务,根本出路在于改革。海事法院本身就是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在改革的过程中发展、壮大起来的,也只有通过改革,才能促使它进一步发展。要结合实际,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针对海事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从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审判管理等方面,扎实有序、积极稳妥地深化改革,探索符合海事审判特点和规律的工作方法,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海事审判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必须十分重视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职业法官队伍,是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同样也是做好海事审判工作的基础。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增强海事法官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表率意识、创新意识、发展意识、为民意识和廉洁意识,不断提高海事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要加强海事法官队伍的司法能力建设,从海事审判的实际需要出发,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提高海事法官掌握法律、经济、航运、外语等方面的知识和处理海事案件的实际能力和水平,把海事法官队伍培养成为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坚定执行者、司法公正的真正维护者、办案质量的忠实把关者。

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党的领导是关键。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确保公正司法,不断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的根本保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法院工作的重要性,努力为法院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创造条件。这一决定为争取各级党委、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理解、重视与支持,提供了重要依据。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要以贯彻落实中央文件为契机,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切实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要进一步增强接受和依靠党的领导的观念,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善于把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化为推动工作的动力。对于在工作中存在的经费保障、人员编制、司法环境等方面的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和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都要关心和支持海事法院的建设,加强指导和监督。要切实抓好海事法院领导班子的建设,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要求,把政治素质好、品德优良、熟悉法律、清正廉洁、勇于开拓创新的优秀干部选拔到海事法院领导岗位上来,尤其要选好配强一把手。要关心和支持海事法官的成长,在政治上严格要求,工作上大力支持,生活上关心爱护,努力帮助他们改善审判工作条件,切实解决他们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共同促进海事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

前不久,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胜利召开,这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纲领性文件,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人民生活的富裕,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同志们,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海事审判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一定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更加坚定的信心和努力,振奋精神,锐意进取,开拓创新,进一步推动海事审判工作向前发展,不断开创海事审判工作新局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200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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