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06]民四他字第39-1号【发布日期】2006.12.19【实施日期】2006.12.1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授予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和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请示》[[2006]皖民二他字第0020号]和《关于授予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和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补充报告》[[2006]皖民二他字第0020-1号]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授权你院指定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上诉案件由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