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06]316号【发布日期】2006.12.05【实施日期】2006.12.05【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特别是由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依法妥善处理好群体性行政案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引起各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为此,特就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争议的重要性。要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指导,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和肖扬院长在全国法院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妥善处理行政争议电视电话会议的重要讲话精神,认清当前群体性行政争议日趋增多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争议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准确定位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妥善处理好群体性行政案件。
二、高度重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对于起诉到法院的群体性行政争议,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受理,不得拒之门外;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或者不属于法院主管的问题,在依法作出处理前,应当向起诉人说明原因,告知其依法解决问题的途径,并视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对于政治性、政策性强,难以单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问题的争议,要慎重对待和处理,尽可能通过当地党委、政府统一协调解决;对于人数众多、重大复杂、符合立案条件的群体性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也可以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于可分的群体性案件,可以分别立案受理。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和行政庭在立案受理环节上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三、认真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稳控工作。针对群体性行政争议涉及人数众多、矛盾尖锐、处理难度大等特点,要把维护稳定和防止矛盾激化贯穿诉讼活动始终。在受理、审理、开庭、执行等环节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稳定和案件正常审理等情况的,特别是对重大复杂的群体性案件,要事先做好预测,认真研究并制定相应的预案,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酿成严重事件。对于重大、复杂和影响大的案件,院长、庭长可以亲自担任审判长。
四、积极探索以和解方式解决群体性行政争议机制。对于群体性行政争议案件,要尽可能通过协调方式加以解决。在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对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合理、不适当,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诉讼和解,以达到消除矛盾、减少对抗、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
五、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处理群体行政案件,要把司法为民和服务大局紧密联系起来,综合考虑和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即要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又要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大局出发,保障各项改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维护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秩序。要注意裁判的导向作用,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改革和建设的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六、不断提高妥善处理群体性案件的能力。要切实提高协调利益关系、开展群众工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持社会稳定的本领,讲究审判艺术,注意工作方法;要注重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善于做耐心细致的疏导和解释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主张实体权益;要注意把握裁判的有利时机,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避免因工作方法不当,引起矛盾激化或者形成集体上访;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重视做好释明和答疑工作,使当事人明法知理,服判息诉,避免引发新的矛盾。
七、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对于重大复杂和有影响的群体性行政案件,要主动及时地向当地党委汇报,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依法妥善处理。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取得行政机关的理解和配合,增进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对于案件中反映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有可能引发群体性案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便于党委、政府及时采取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群体性行政争议的发生。要加强同新闻媒体的协调与联系,注意正确引导舆论,防止对群体性行政案件的恶意炒作。
八、加强对群体性行政争议的调查研究。要了解和掌握群体性行政争议的规律和特点,注意总结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争议的经验。要坚持大要案报告制度,重大、复杂的群体性行政案件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群体性行政案件指导。对于在审判中出现的重要、敏感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