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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干同志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话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07]4号【发布日期】2007.01.29【实施日期】2007.01.2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分析形势,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民事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是党通过司法审判方式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通过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多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忠实履行民事审判职责,有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涌现出宋鱼水、金桂兰等一大批辨法析理、胜败皆服、心系百姓、一心为民的好法官。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来自群众,是人民法院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纽带,是民事审判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作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今天受到表彰的,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在此,我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受到表彰的全国优秀人民陪审员,表示热烈的祝贺和崇高的敬意!向战斗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岗位上的同志们,表示亲切的问候和衷心的感谢!

在这次会议上,肖扬同志还要对下一步民事审判工作作出具体部署。这里,我着重强调四点意见。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这充分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新世纪新阶段,我们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从国内来看,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综合国力大幅度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民主政治建设稳步推进,国际地位不断提升,我国社会总体上和谐稳定。但影响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任务艰巨而繁重。从国际上看,和平、发展、合作成为时代的潮流,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我国发展面临着良好机遇,总体形势对我国有利。同时,国际环境复杂多变,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我们将长期面对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长期面对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严峻斗争。在这种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事审判工作是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实现和维护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途径。民事审判涉及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诸多领域,事关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关系的方方面面。一些看似简单的民事案件,如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相邻关系等纠纷,与人民群众的个人利益和家庭幸福密切相关,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给当事人造成伤害,也会给社会和谐稳定留下隐患。只有不断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民事审判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当前,随着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人们在资源分配、市场占有、生产经营、收入分配、劳动关系等方面的矛盾增多,越来越多地衍生为民事案件进入人民法院。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个案问题可能转化为群体性问题,民事案件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普通的纠纷可能转化为政治性事件,非对抗性的矛盾也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只有不断加强民事审判工作,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才能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民事审判工作是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民事审判的重要职能。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维护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才能确保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通过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制裁各种违约和侵权行为,有效调节社会财产流转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通过依法审理涉及“三农”问题的民事案件,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及其他各项民事权利,促进农业和农村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审慎处理金融纠纷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案件,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和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通过正确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保障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和创新能力,增强经济社会的发展动力;通过依法审理环境和资源方面的民事案件,加大对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通过依法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对外经贸事业的发展。

民事审判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没有社会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和谐。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民事诉讼依法行使诉权,保证人民群众平等参与诉讼活动,确保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确保一切有利于人民幸福和社会和谐的行为都能得到司法裁判的认可,一切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民事法律行为都能得到司法裁判的支持,一切有利于社会财富增加的创造才能和创造成果都能得到司法裁判的保护,确保司法公正,才能不断增加和谐因素,不断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法院和全体民事审判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总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确保经济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为实现重要战略机遇期的顺利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要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形势的要求,总结经验,开拓创新,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公正是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的本质特征。没有公正,就没有社会和谐;失去公正,民事审判就没有权威。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必须做到公正司法。要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促进市场主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与安全。要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确保每一个受到不法侵害的人都能通过诉讼表达自己的诉求,平等地享受法律的公正。要不断健全巡回审判制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要不断完善民事审判制度,确保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使每一个涉诉的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司法判决的公正,而且能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审判过程的公正。要继续加强司法民主建设,扩大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范围,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民事审判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司法判决的民主性,自觉接受人民群众与社会的监督。要继续完善和改革民事再审制度,确保错误的判决能够被及时纠正,冤情有处申、道理有处讲、错案有处纠,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对人民法院的信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意识,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落实到民事审判的每一个环节。

高效是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的必然要求。高效是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有效处理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公正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诉讼如果没有期限,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及时实现,公正就得不到保障。要正确处理判决与调解的关系。在审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中,如果案件事实清楚、是非分明、法律关系明确,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判决,确保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让当事人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通过司法判决树立司法权威,弘扬正气、明辨荣辱、教育民众。同时,也要防止借口“高效”而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敷衍塞责,不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只做表面文章,增加当事人诉累。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对立情绪较强、涉及面较广的民事案件要尽最大可能在调解方面多做工作,争取用和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防止因片面追求“高效”而一判了之,最终导致“官了民不了,案了事不了”。

权威是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的重要保证。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活动,必须具有权威性。司法权威是党的权威、国家权威的重要体现,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树立社会主义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以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以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最终赢得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要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确保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裁判得到及时执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坚决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维护社会主义司法权威。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风尚,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形成尊重司法的习惯。

公正、高效、权威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的重要特征。对人民法院而言,无论是民事审判,还是其他各项审判工作,公正是灵魂,高效是要求,权威是保证,三者缺一不可。民事审判失去公正,高效就没有意义,权威也难以树立;民事审判不讲效率,案件久拖不决,公正就不会实现;民事审判没有权威,即使办理的案件和作出的判决再多,也不能起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作用。人民法院必须正确理解公正、高效、权威的辩证关系,以公正赢得权威,以高效体现公正,以权威保障公正,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队伍建设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必须加强民事审判队伍建设。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民事审判工作人员准确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确保民事审判工作始终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民事审判队伍。

第一,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民事审判队伍要承担起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重任,必须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自觉地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起来。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意识,始终把人民群众的诉求、冷暖和疾苦放在心上,把每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的审理都当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具体实践,把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好。要进一步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立足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扎实办好每一起案件,更好地为大局服务。

第二,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队伍职业化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必须全面提高民事审判队伍的整体综合素质。要坚持不懈地提高法官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审判业务素质。要强调书本知识与司法实践经验的结合,既要重视学历在法官职业化建设中的必要性,也要重视司法经验在法官职业化建设中的特殊意义,特别要尊重和注意发掘资深法官在长期民事审判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经验。要强调法律专业知识与其他社会知识的结合,在重视接受系统法律教育的同时,还要兼顾自然科学以及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重要性,努力培养一支符合德才兼备和干部“四化”标准的民事法官队伍。要强调理论知识与司法能力的结合,在加强民事审判队伍理论学习的同时,还要特别注意培养民事法官协调利益关系、驾驭庭审、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综合能力。

第三,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队伍廉政建设。近年来,随着社会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民事审判工作的环境变得更加复杂,法官队伍的世界观、价值观和利益观也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当前,个别法院和少数法官中存在的司法不公、消极不为、违法执行、权钱交易等问题,仍然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充分认识法官违法违纪问题的严重性,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廉洁的极端重要性,下大力气解决个别法院和少数法官自身不正、自身不廉的问题,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关系、人情、金钱和权力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要强化对法官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大对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重点司法岗位人员的监督力度,逐步形成一整套保证司法廉洁的制度体系。要不断增强民事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建立科学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要继续加强警示教育,始终保持民事审判队伍的清正廉洁和公正无私。

四、加强和改善党对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

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历史证明,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一切改革、发展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政治保障,也是司法机关依法抵御各种干扰、切实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的坚强后盾。

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听取人民法院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民事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要针对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案多人少的矛盾,在人员编制、办案经费、物质装备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特别要关心和支持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基础建设,为开展巡回审判和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提供必要的物质装备条件。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依靠各级党政组织、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形成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有效衔接的工作格局。对一些涉及群体性利益的矛盾纠纷,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主动进行排查调处。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带有普遍性和涉及多数群众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时,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汇报,必要时可以请政府相关部门先行调解处理。当地党委要加强领导和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防止互相推诿而使矛盾激化。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积极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各级党委要坚决支持并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不插手、干预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不批条子、打招呼,不对办案施加影响,不代替人民法院对个案进行定性处理;不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案件进行不当干预,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不随意调动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法官从事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要加强对新闻舆论的引导,通过新闻媒体引导人民群众采取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同志们,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各级人民法院重大而光荣的任务。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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