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07]民四他字第4号【发布日期】2007.03.22【实施日期】2007.03.22【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 2007]61号《关于增加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管辖法院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黄石、荆州、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黄石、荆州、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