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07]民四他字第6号【发布日期】2007.04.13【实施日期】2007.04.1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2007]44号《关于指定齐齐哈尔、大庆、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齐齐哈尔、大庆、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齐齐哈尔、大庆、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