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文字号】法办[2007]396号【发布日期】2007.08.23【实施日期】2007.08.2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本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司法解释的制定、发布工作,避免社会公众对司法解释施行日期产生误解,确保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制定、发布司法解释确定其施行日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后各部门起草的司法解释对施行日期没有特别要求的,司法解释条文中不再规定“本解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条款,施行时间一律以发布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中明确的日期为准。
二、司法解释对施行日期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司法解释条文中规定相应条款,明确具体施行时间,我院公告的施行日期应当与司法解释的规定相一致。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