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民四他字[2007]第30号【发布日期】2007.09.10【实施日期】2007.09.1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2007]67号《关于增加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管辖法院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抚州市、九江市、景德镇市、宜春市、上饶市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抚州市、九江市、景德镇市、宜春市、上饶市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