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7.10.26【实施日期】2007.10.26【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2007年10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贾春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完善对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机制、促进公正执法的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的领导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检察机关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在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的同时,注重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对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正执法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切实采取措施落实会议要求和审议意见,不断完善对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加强检察机关执法活动内部的经常性监督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为了保障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不断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
(一)建立办案流程监督管理机制。近年来,检察机关认真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以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为目标,以健全执法规范为基础,积极建立办案流程监督管理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起诉与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和主要业务工作规程等50多项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健全了执法规范体系。在此基础上,各级检察机关以加强对不立案、撤案、不批捕、不起诉的监督为重点,对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结案、决定移送等环节,建立前后相连、环环相扣的办案流程,严格各环节办案责任和审批手续。上一环节工作没有完成或质量不达标,就不能进入下一环节;下一环节的办案人员要对上一环节办案情况进行监督,应该发现问题而未发现的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了增强流程管理的刚性和实效,检察机关积极推进业务、队伍、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建设,对办案流程进行计算机自动控制,对执法工作实行网上动态考评,把案件监控、执法监督和队伍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实行流程管理,强化了对执法办案全过程的监督,促进了办案的规范和质量的提高。
(二)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依法履行好这项职能,检察机关始终把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摆在重要位置,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逐步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要求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对讯问全过程进行不间断的录音录像。为保证这项制度真正发挥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录音录像时必须对讯问起止时间和现场的环境、设备等情况进行记录,讯问活动与录音录像工作必须由侦查部门和检察技术部门分别承担,以全面、真实地录制讯问活动的全过程。这一制度的推行,强化了对检察机关侦查讯问活动的监督,有效防止了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违法情形的发生,对于增强检察人员依法文明办案意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水平,更好地固定证据,排除对办案的干扰,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健全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工作的监督机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为认真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健全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工作的监督机制,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实行职务犯罪案件“双报批、双报备”制度。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起诉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立案、逮捕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实行这一制度,有效防范和减少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立案、撤案不规范等问题,促进了严格执法。二是建立健全办案考评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办理批捕、起诉、抗诉案件等工作的考评制度,统筹兼顾办案的数量和质量,对办案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定期通报,引导和督促各地依法公正办案。各地检察机关普遍制定了业务工作考评办法,对下级检察院办案数量、办案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考评,加强了对下级检察院执法办案工作的督促和检查。三是规范和完善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制度。今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重点规范和健全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工作的各项监督制度,规定上级检察院可以要求下级检察院报告工作,派员旁听下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对下级检察院请示事项和案件进行审查批准,直接指令纠正错误案件和撤销错误决定,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下级检察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开展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专项监督
检察机关在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经常性监督的同时,探索建立对执法办案工作的专项监督机制。根据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反映,梳理出自身执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部署开展专项监督,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予以解决。2005年以来,开展了以下专项活动:
(一)开展逮捕工作专项检查。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逮捕工作,有效解决适用逮捕措施中存在的问题,2006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组织开展了逮捕工作专项检查,从2005年办理的逮捕案件中抽查了10万多件,通过自查、交叉检查、上级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认真查找侦查机关提请和执行逮捕、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并从认定事实、审查证据、适用程序等方面建立健全规范逮捕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了逮捕的依法正确适用。
(二)开展公诉案件质量专项检查。为严把公诉案件质量关,各级检察机关建立了公诉案件质量检查机制,每年定期对不起诉案件和起诉后判无罪的案件开展办案质量专项复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自身执法办案中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分析原因和责任,对不负责任、违法违规办案的人员严肃追究,并从规范办案程序、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改进措施,促进了公诉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率由2002年的1.8‰下降到目前的0.3‰,职务犯罪案件的不起诉率下降了7.8个百分点。
(三)开展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专项清理。2006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重新修订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涉案款物的扣押、移交、保管、处理等工作。为确保这一规定的落实,解决少数地方存在的受利益驱动办案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各地检察机关对涉财信访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对违法扣押冻结款物进行逐案清理,共纠正违法扣押款物案件598件,返还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款物折合人民币6100多万元,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作了严肃处理。
(四)开展刑事赔偿案件专项清理。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赔偿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005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赔偿确认案件拟作不予确认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加强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的监督。2006年,针对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对刑事赔偿案件执行不及时、赔偿不到位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了集中清理专项活动,对2002年至2005年检察机关作出赔偿决定而未执行的541件案件,明确责任单位,限定结案时间,使这些案件全部执行到位,执行金额2674万多元。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组织开展了对刑事赔偿案件中,检察机关作出不立案和不赔偿决定等案件的专项检查活动,目前正在进行中。
(五)集中处理涉检信访案件。检察机关把认真办理涉检信访案件作为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公正执法的实际措施,以涉检进京访案件、长期上访的积案和疑难案件,以及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等信访案件为重点,先后开展了集中清理解决涉检信访问题和涉检信访排查化解专项工作。各级检察机关采取上下级检察院联合接访、带案下访、定期巡访等方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清查案件,逐案制定方案,逐案落实责任,逐案息诉罢访,依法妥善处理群众的合理诉求。2005年以来,共清查涉检信访案件14989件,目前已办结13842件,息诉12416件。同时,注意发现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和落实检察长接待日制度、领导包案制度、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和责任倒查、责任追究等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的发生。2006年,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信访案件比上一年下降5.8%,今年1至9月比去年同期下降6.4%。
三、强化对检察队伍的监督
促进公正执法,队伍是根本,也是保证。我们始终坚持从严治检,以领导干部和一线办案人员为重点,不断建立健全队伍监督管理机制,解决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相关联的突出问题。
(一)健全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各级检察机关把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作为重中之重,在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监督制度的同时,着眼于确保领导干部正确行使职权,建立和推行巡视、上级检察院负责人与下级检察院负责人谈话、检察长异地任职和重要执法岗位定期交流等制度,注意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中存在的问题。2005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13个省级检察院开展了巡视,21个省级检察院共对206个市级检察院开展了巡视,对促进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和公正执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健全对执法办案人员的监督机制。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大多是在执法办案中发生的。我们把对检察队伍的监督与对执法办案的监督结合起来,突出加强对一线执法办案人员的监督。一是推行“一案三卡”制度。办案人员承办案件时,必须填写“廉洁自律卡”;首次接触当事人时必须告知其诉讼权利、办案纪律及监督电话,并让当事人在“办案告知卡”上签字确认;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回访发案单位及相关人员,了解办案人员执法执纪的情况,并填写“回访监督卡”,把办案工作置于纪检监察部门、发案单位和当事人的监督之下。二是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对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工作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三是建立执法档案制度。检察人员办理每一起案件的情况都记入执法档案,作为考核评价、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通过加强对执法办案人员的监督,促进了执法作风的转变,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逐年减少。2006年检察机关受理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控告、举报比2003年下降了31%,因违法违规办案被追究责任的检察人员下降了37.8%。
(三)推行检务督察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检务督察工作规定并成立督察机构,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和办案一线,加强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行使职权、遵守纪律等情况的监督。一些地方检察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对办案区、办案现场和枪支、警械、警用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现场督察;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撤销案件以及起诉后判无罪的案件进行重点督察;对上级重大决定、决议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察,着力预防和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纪人员,促进公正执法。
(四)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原来的《错案责任追究条例》修订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把处理结果没有错误但程序违法的行为纳入追究责任范围。新条例规定,凡是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明确了对执法过错线索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的责任部门,健全了执法领导责任制和执法人员责任制,完善了执法过错的追究程序。各地检察机关把追究执法责任与严明检察纪律结合起来,加强对检察人员遵守办案纪律情况的检查,进一步完善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机制,加大了责任追究的力度。
四、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有关机关的制约
检察机关不断强化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拓宽接受监督的途径,健全接受监督的机制,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有关机关的制约,努力提高执法公信力。
(一)深入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10月部署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明确规定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以及立案不当、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不依法给予刑事赔偿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办案等“五种情形”进行监督。几年来,检察机关扎实推进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单位,不断规范监督程序,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增强监督的刚性和社会公信力,真心实意地接受监督,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全国已有86%的检察院实行了这一制度,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2282名;共有18204件“三类案件”接受了监督,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824件,检察机关采纳监督意见493件,占59.8%;人民监督员共对“五种情形”提出监督意见407件,检察机关进行了认真核查纠正。四年来的实践表明,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了诉讼民主,强化了社会监督,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力地促进了检察权的依法公正行使,也得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人民监督员制度先后被写入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等重要文件中,中央领导同志多次肯定了这一制度。通过实践,检察机关也积累了许多经验。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在保障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中的作用,完善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机制,我们建议:一是抓紧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二是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二)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在总结近年来各地检务公开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6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就深化检务公开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充实和完善检务公开的内容,将职务回避、执法程序、办案规则、检察纪律等12个方面的事项向社会公布,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二是积极推广电子检务公开,建立检察机关门户网站,为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提供便利。三是健全主动公开和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公开的制度。对依法可以公开的诉讼期限、办案流程和法律文书等信息,及时主动公开;对具体案件的有关情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能公开的尽量向他们公开,提高了检务公开的及时性和实效性。四是建立申诉案件听证制度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针对申诉人对不起诉、不抗诉和上访案件存在的疑问,对这些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和审查,并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充分阐明处理的理由和根据,既消除当事人的疑惑,又接受群众的监督。五是完善检察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省级人民检察院全部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通报检察工作部署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为保证检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检察机关还建立健全了相关保障机制,规定检察人员违反检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诉讼参与人行使权利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依法接受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制约。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侦查机关认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及时更换承办人重新进行审查;对侦查机关提请复核的,上级检察机关严格依法进行复核。2005年以来,共办理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7989件,经复议复核改变原决定680件。依法做好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对审判机关判决无罪的案件逐案进行自查,认真分析原因,深入查找和解决自身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努力提高公诉工作水平。严格把握抗诉标准,定期分析抗诉案件改判情况,有针对性地规范和改进抗诉工作。
五、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检察机关自觉坚持和不断完善接受人大监督的各项制度,始终把执法活动置于人大的有效监督之下。
(一)认真负责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每年度向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实事求是地总结成绩、查找问题,认真、全面地报告工作情况。对检察工作中的重要部署以及履行检察职权中依法需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及时进行专题报告或汇报。2005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以及实施检察官法的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题报告或书面汇报。地方各级检察院也就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执法办案工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题报告。
(二)自觉接受人大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认真贯彻执行监督法,严格落实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评议、执法检查、备案审查等制度,根据人大的要求不断改进执法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律师法执法检查中,检察机关如实报告执法情况,并根据检查意见,进一步加强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两年对检察官法的执法检查和跟踪检查,在人大的重视和支持下,检察官法实施中的一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促进了检察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推动了检察工作的发展。
(三)建立健全接受人大监督的经常性工作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检察机关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与人大代表联络、办理人大交办事项等制度,形成了接受人大监督的经常性工作机制。每年全国人大会议及常委会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后,我们都根据会议决议和审议意见,及时专门召开检委会、全国检察系统会议,认真查找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将任务逐项分解后明确责任单位,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并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做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拓宽联络渠道,改进联络方式,健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走访人大代表、定期通报情况等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几年来,检察机关紧密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检察改革,初步建立起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相结合、对执法活动监督与对执法人员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促进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动了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全面健康发展。但是,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一项长期任务,已经取得的成效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一是对检察机关监督的长效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还不健全、不严密,一些案件管理监督方式尚处于探索阶段;二是一些监督制度执行不力,有的还没有真正落实到执法办案活动中去;三是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和监督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监督的总体效能需要进一步提高。由于这些原因,执法办案中的一些问题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有的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公正,有的执法作风较差、办案质量不高,有的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极少数检察人员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造成恶劣影响。对这些问题,我们将继续高度重视,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刚刚召开的党的十七大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全国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落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在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监督机制、促进公正执法上不懈努力。
第一,进一步严格执行各项法律规定。坚持把抓好法律规定的落实作为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监督的重要目标,通过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促使各项执法活动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严格符合法律规定,保障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细化执行法律规定的具体规范和要求,加强办案质量管理,力求使法律规定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深入开展专项整改和案件清理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问题,依法妥善处理群众的合理诉求,始终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办案。
第二,进一步健全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机制。坚持把强化对自身监督制约作为检察改革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完善落实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制度、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执法绩效综合考评机制,加强对重点执法岗位和执法环节的监督。针对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影响执法公正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构建严密的执法规范体系,扎实推进检察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建设,努力形成对执法办案活动和执法办案人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深入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推动这一制度的法制化进程,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不断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巩固和扩大教育成果,夯实检察人员“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提高业务水平和法律监督能力,促进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强化纪律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坚持从严治检,积极预防和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感情的行为和不正之风,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廉洁。
第四,进一步落实接受人大监督的各项规定。不断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加强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深入贯彻监督法,严格执行接受监督的各项规定,积极主动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全国检察机关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做出新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