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08]34号【发布日期】2008.11.28【实施日期】2008.11.28【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工作需要,为合理设置审判监督庭和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能,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将原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的国家赔偿确认工作调整为由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为了方便各高级人民法院参照我院上述工作调整做好相应的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日以后受理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由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理。此前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仍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审理。
二、各高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务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4]19号文件的要求,继续高度重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审判工作,务必尽快从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执行部门调整出素质过硬的审判人员充实到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今后对国家赔偿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请按有关规定对口报送我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四、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树立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发扬求真务实、高效廉洁的工作作风,加强对审判人员自身素质提高的教育培训,正确理解、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和各项规定,及时审理好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04]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负责国家赔偿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明传[2004]473号)中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