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高检发研字[2008]4号【发布日期】2008.06.26【实施日期】2008.06.26【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一些地方检察机关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致使一些正在审查起诉的案件无法继续办理。为保证灾区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灾区正常社会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由于遭遇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致使办理的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查起诉的,可以决定中止审查。
中止审查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中止审查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决定中止审查起诉的案件,要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为维护灾区治安秩序,打击危害抗震救灾的犯罪活动,对于需要及时审查起诉的案件,可以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改变管辖。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灾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坚决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领导和对下指导,合理安排办案力量,并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保证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各类案件,全力维护灾区社会和谐稳定,保证抗震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