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08]16号【发布日期】2008.05.30【实施日期】2008.05.3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使用统一的司法警察证。司法警察证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司法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司法警察身份。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的发放范围为人民法院在编、在岗并已经评授警衔的司法警察。严禁向非发放范围人员发放司法警察证。

第四条 司法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必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司法警察证采用以旧换新的方法,新的司法警察证使用后,以往的司法警察证一律作废,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统一收回销毁。

司法警察证内卡记载主要内容发生变动、确需换发的,发证部门应及时予以换发。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收回其司法警察证:

(一)离、退休的;

(二)调离司法警察岗位;

(三)辞去公职的;

(四)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被辞退、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所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收缴其人民警察证。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人民法院应当暂时收回其司法警察证: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被停止执行职务的;

(三)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时收回的。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司法警察证,防止遗失、被盗、被抢或者损坏。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发现司法警察证遗失、被盗、被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人民法院并申请补办。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不得涂改、损坏、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司法警察证,不得将司法警察证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