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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指定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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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函[2008]35号【发布日期】2008.05.07【实施日期】2008.05.0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达[2008]78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武侯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所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案件的受理仍应当依照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进行。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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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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