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发文字号】法民一字[2008]第2号【发布日期】2008.01.01【实施日期】【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一庭:
过去的2007年,各高级法院民一庭以实现司法公正为主题,以践行司法为民为宗旨,以促进司法和谐为目标,通过依法审理各类民事案件等具体工作,充分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矛盾化解,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2008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我国举办全世界体育盛会的奥运之年。为做好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现下发《关于做好二○○八年全国法院民一庭系统民事审判工作的通知》,请各高级法院民一庭结合本地情况参照执行。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刻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民一庭系统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第十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也提出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和全面维护全社会公平正义的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在此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民一庭系统民事审判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促进社会和谐,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民一庭系统负责的民事案件,涉及到生产、流通、生活、分配、消费等诸多领域,关系到大量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基础性社会关系,这些最基层、最基础、最基本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必然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此外,随着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人们在资源占有、物的利用、合伙经营、收入分配、劳动关系等方面的矛盾逐步增多,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处理,个案问题可能转化为群体性问题,民事案件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普通的纠纷可能转化为政治性事件,这就势必影响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没有社会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和谐进步。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民事诉讼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确保司法为民,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二、转变思想观念,加强监督指导与调研工作
依法公平、合理地审理好民事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各高级法院民一庭理所当然应当承担的职能,但绝不是唯一的职能。做好对下监督指导,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也是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各高级法院民一庭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加强对下监督与指导工作,必须坚持以监督指导为主、案件审理为辅的原则,增进和强化民事裁判的统一性、公平性、权威性。为加强和突出监督指导实效性,要建立健全监督指导工作新机制,有选择地建立若干联系点,加强调查研究。高质量的调研工作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增进司法效率,提高审判质量将产生积极作用和重要影响。各高级法院民一庭要搞好对下监督指导,就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要正确认识监督指导与调查研究的关系,监督指导是目的、是基础,调查研究是方法、是手段,没有深入的调查研究,监督指导就会失去目标和方向;没有明确的监督指导,调查研究就会失去动力和支持。只有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才能在具体的监督指导中解决问题。各高级法院民一庭在全面准确地掌握本辖区内民事案件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还要每年就案件的数量、类型、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和高院党组报告,以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根据报送材料和调研情况,确定司法解释及监督指导工作的重点。对于没有提出书面报告的,将视情况向全国法院通报。
三、正确理解十六字原则,着重抓好“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确定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原则,明确了诉讼调解和判决的关系,要完整、准确、全面地理解并认真贯彻落实。调解既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也是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凡是有调解余地的民事案件,应当尽可能调解,尤其是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等纠纷、群体性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明显证据优势、判决后可能激化矛盾等案件应当着重调解。能够调解结案的,应当调解结案,对于不具备调解条件或者不需要调解的案件以及久调不决的案件,应当及时裁判。既不能为追求调解效果而忽视裁判价值,也不能为快速结案而忽视调解作用。无论是裁判还是调解,都要以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为最高追求目标,达到“案结事了”。
四、紧紧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好人民法庭民事审判工作
在我国,90%的人民法庭在农村,人民法庭处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前沿的特殊地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以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业发展,保障农民增收,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目标。要重点审理好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涉农物资买卖纠纷案件、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等案件,加强对农户和其他承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注意维护外出经商、务工、服役、上学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加强开展人民法庭的工作,最重要的就是贯彻落实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三个面向的基本原则。为此,就要进一步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的工作,强化对涉农案件的审理工作,推行人民法庭巡回办案制度,加强人民法庭法制宣传和指导工作,加强对人民法庭的规范化管理,加强人民法庭的建设,推动人民法庭民事审判工作稳步开展。
五、以保障改善民生为重点,推进民事审判工作新发展
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基本职责。民生问题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基本问题。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以改善民生、维护民生、保障民生为重点,要妥善审理好《物权法》实施后的拆迁安置补偿、物业权益、房地产等涉及物权纠纷的案件,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物权关系和谐;要妥善审理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要妥善审理好人身权损害赔偿、特殊损害赔偿等纠纷案件,维护公民人身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关系和谐。审理涉及民生案件特别要注意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六、推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诚实信用作为现代民法的圭臬,广泛适用于民事活动和商事交往中,它不仅被现代民法推崇为至高无上的“帝王原则”,而且作为高尚的道德情操为文明社会所提倡。民事审判工作在推动诚实友爱、倡导重约守信方面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和功能。审理合同、合伙、合作纠纷案件,应注重保护重合同、守信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一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积极推进社会诚实信用制度的建设。
道德力量是国家发展、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重要因素。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人民法院作为道德建设的推动者和保障者,通过对环境污染、资源开发、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案件的审理,提高全社会维护生态、保护环境、爱护公物、遵纪守法等社会公德的觉悟;通过对产品质量、商业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事案件的审理,强化对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的培养;通过对婚姻案件的审理和对家庭暴力、遗弃、虐待老人和儿童、不尽赡养、扶养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制裁,倡导尊老爱幼、互敬互爱的家庭美德;通过对相邻关系、共有关系等案件的审理,倡导互相尊重、相互帮扶、邻里团结、和谐共处的道德风尚;通过对人身损害、名誉侵权等案件的审理,提高个人品德修养,推进公民道德建设。
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持续发展
社会要和谐稳定,首先要发展经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是社会稳步发展和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性条件。市场经济中的主要关系就是财产关系。人民法院要通过对各类民事案件的审理,依法制裁各种违约和侵权行为,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调节社会财产流转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通过审理涉农纠纷案件,维护农村社会关系的稳定,促进农业和农村事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审理生态环境和资源等纠纷案件,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文明体系的建设,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八、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审理涉奥民事案件
今年8月,举世瞩目的第29届奥运会将在北京隆重开幕,残奥会也将在9月如期举行。这对于提升我国国际声望、强化民族认同感、增强社会凝聚力、加快社会发展、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全国各地法院,尤其是北京以及奥运赛区城市的人民法院,一定要以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和崇高的使命感,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涉奥案件审理的组织工作和准备工作;未雨绸缪,制定应对机制和措施,确保涉奥民事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为奥运会和残奥会的成功举办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我们所为之努力的民事审判工作,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深刻而重要的意义。民事审判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案件类型非常广泛,案件数量相当庞大,案件起因极其复杂。在已经到来的2008年,全国法院民一庭系统的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更加开放的思想观念、更加执著的奋斗精神、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埋头苦干,勤奋工作,锐意进取,不辱使命,使全国法院民一庭系统呈现出人心思进、团结奋进、开拓前进的良好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不懈奋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