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07]民四他字第44号【发布日期】2008.04.07【实施日期】2008.04.0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7] 377号《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7] CIETAC裁决第0140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所涉仲裁条款存在于北京昌信回龙园别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信公司)及北京龙城假日酒店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业主"、假日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假日酒店)作为"管理人"于2001年10月18日共同签订的《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管理合同》中,但昌信公司及北京龙城假日酒店和假日酒店于2002年8月8日签订修订协议,约定自2002年8月8日起,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承担管理合同项下的业主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昌信公司不再是管理合同项下的业主。即,昌信公司于2002年8月8日退出管理合同,其不再受管理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
在仲裁程序进行中,昌信公司向仲裁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仲裁庭驳回后,其再未参加仲裁程序。昌信公司向仲裁庭提交管辖权异议以及未参加仲裁程序的行为亦表明仲裁庭未能因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取得管辖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对昌信公司行使管辖权缺乏依据。但本案仲裁程序方面的瑕疵可以通过重新仲裁的方式得以弥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本案撤销程序应予中止,并应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此复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7]CIETAC裁决第0140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
2007年11月15日 京高法[2007] 37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北京昌信回龙园别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7]CIETAC裁决第0140号仲裁裁决一案,该院拟撤销贸仲该仲裁裁决,并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现将该案有关情况报告并请示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昌信回龙园别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二拨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玮,董事长。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假日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假日酒店),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皇后大道东1号太古广场三座28楼。
授权代表人:高绮绫,董事。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龙城丽宫国际酒店(原名称先后为北京龙城假日酒店、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城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振东,执行董事。
二、争议主要事实和撤销裁决情况
(一)仲裁基本情况
2001年10月18日,昌信公司及北京龙城假日酒店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业主"、假日酒店作为"管理人"共同签订一份《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管理合同约定:管理人将代表业主管理一家位于北京昌平县龙城花园的综合体,该综合体包括一家即将被命名为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的饭店;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本合同的日期;开业日期为管理人首次将综合体的物业向公众开放的日期;本合同自开业日期起将持续15年;管理人处理饭店的所有人事事宜;管理人选择供应商,并购买在饭店中使用或为饭店而使用的所有食品、饮料、家具、固定装置和设备、营业用品及其他物品;自开业日期起并在本合同期限所余的期限内,作为管理人管理综合体的对价,业主应向管理人支付基本管理费、饭店鼓励性管理费及出租区域监管费;由于本合同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首先将由业主和管理人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如未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则任何一方有权在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立即向中国申请仲裁,该仲裁将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生效的该仲裁委员会的规则和程序,用提起仲裁的一方所选择的语言进行。
2002年8月8日,昌信公司及北京龙城假日酒店和假日酒店签订一份《修订协议》,约定:鉴于业主和管理人于2001年10月18日签订管理合同、北京龙城假日酒店于2002年7月3日改名为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业主和管理人达成如下协议:(1)该综合物业的业主,昌信公司及北京龙城假日酒店,应当由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取代。管理合同中所提及的所有"业主"均应被视为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该公司应当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承担管理合同项下的业主应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2)本修订协议应构成管理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了本文所涉及的修改条款外,管理合同的所有其他条款均保持充足的效力。
2002年9月5日,假日酒店开始管理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
2005年6月3日,昌信公司向假日酒店发函称:承担连带责任的业主已经决定终止管理合同,并将于2005年6月13日派遣有关人员接管综合体。假日酒店于2005年7月3日撤离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后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名称变更为北京龙城丽宫国际酒店(以下简称龙城丽宫)。
2005年12月9日,假日酒店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为昌信公司和龙城丽宫,仲裁请求如下:(1)昌信公司及龙城丽宫给付应付未付费用共计美元217551.04元,并支付应付未付费用的利息共计美元61532.88元;(2)昌信公司及龙城丽宫给付预期损失共计美元14906489元;(3)昌信公司及龙城丽宫支付仲裁费用。
龙城丽宫在仲裁中答辩:假日酒店于2005年7月3日撤出酒店,违反了管理合同的约定,属于实质性违约。故提出仲裁反请求如下:(1)管理合同应当被视为自2005年7月3日起终止;(2)假日酒店赔偿其未经许可擅自撤出酒店和终止管理合同致使龙城丽宫遭受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234596.15元;(3)假日酒店赔偿由于其未能经营"日韩料理餐厅"致使龙城丽宫遭受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056128.66元;(4)假日酒店向龙城丽宫赔偿假日酒店的中国子公司登记和年检费人民币17130.02元;(5)假日酒店应当支付因爆竹致人死亡的赔偿金人民币1632524.48元;(6)假日酒店支付仲裁费。
2006年2月17日,昌信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了管辖权异议函。2006年4月19日,仲裁委对昌信公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作出管辖权决定,仲裁委认为,由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委据此应当对本案行使管辖权,驳回昌信公司对于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仲裁程序应当继续。此后,昌信公司未再参加仲裁开庭审理。
2007年4月20日,仲裁庭根据多数意见作出[2007]CIETAC裁决第0140号最终裁决:一、龙城丽宫向假日酒店支付应付未付费用美元217551.04元;二、龙城丽宫向假日酒店支付应付未付费用的利息美元36919.28元;三、龙城丽宫向假日酒店赔偿预期损失美元3 832267元;四、龙城丽宫向假日酒店赔偿法律费用美元10万元;五、龙城丽宫向假日酒店赔偿仲裁费用美元72982.8元;六、假日酒店向龙城丽宫赔偿登记及年检费用人民币17130.02元;七、驳回其他请求和反请求。
(二)申请人昌信公司的主要撤销理由
依据修订协议的约定,管理合同所提及的所有"业主"均应被视为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那么,管理合同的仲裁条款中所涉及的"业主"一词也应当被认为是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一方,而不是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和昌信公司两方。修订协议不仅是关于管理合同主体变更的协议,而且还是关于仲裁条款主体变更的协议。该修订协议生效后,昌信公司不再是管理合同中仲裁条款的主体,因此,昌信公司与假日酒店及龙城丽宫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7]CIETAC裁决第0140号最终裁决。
(三)被申请人假日酒店的主要答辩意见
昌信公司为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地区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家族企业,昌信公司和龙城酒店同属于创始人张振东先生及其家庭,二者具有相同的营业地址,相同或者大致相同的股份结构以及大致相同的董事会成员,张振东之女张玮同时为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仲裁裁决中将这方面的事实归纳为"张玮女士并没有区分她作为昌信公司法人代表和龙城酒店法人代表的不同。例如她发出的有关龙城酒店决策的邮件,却以昌信公司董事长的名义。"昌信公司自始至终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管理合同的签署、履行和终止,丝毫没有受修订协议的影响。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仲裁裁决对昌信公司没有影响,昌信公司根本无合理依据要求法院撤销一份对其毫无影响的仲裁裁决。综上,请求驳回昌信公司提出的撤销申请。
(四)被申请人龙城丽宫的主要答辩意见
同意昌信公司的申请。
三、龙城丽宫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案理由
1.仲裁庭没有根据仲裁规则对昌信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决,违反了仲裁规则
依据仲裁规则第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依表面证据作出的管辖权决定,并不妨碍其根据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与表面证据不一致的事实或证据重新作出管辖权决定。本案中,昌信公司反复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委在第一次开庭前就此问题作出决定,驳回了昌信公司的意见。按照仲裁规则,仲裁庭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仲裁委的意见错误,本应重新作出决定。但仲裁庭拒绝推翻仲裁委作出的错误决定。仲裁庭在裁决中写道:"修订协议所产生的效果是使昌信公司免除作为业主履行管理合同的任何义务或者职责,这样使得龙城丽宫和假日酒店作为本案纠纷实质问题有关的唯一管理合同当事人,尽管存在这样的事实,根据仲裁委的决定,昌信公司仍然是本次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经营饭店的很多商业决策是由昌信公司和龙城丽宫共同作出的这一事实,并不必然地对于业主根据管理合同引起的任何责任为昌信公司创设连带责任。"这段话的核心内容就是,尽管昌信公司已经不再是管理合同主体,但管理合同的仲裁条款仍然对其有效,昌信公司仍然是一方当事人,但又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仲裁庭剥夺了龙城丽宫发表意见的机会
仲裁庭关于预期收益的全部计算结果都有赖于假日酒店制作的2005年预算和两个数学公式,但仲裁庭没有将这份预算和公式交给龙城丽宫阅读和质证,剥夺了龙城丽宫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
3.仲裁庭在计算假日酒店的预期收益时,遗漏了重要的因素
本案中,假日酒店获得报酬不仅需要提供合格服务,更要提供"皇冠"品牌的使用权。在假日酒店收取的各项费用中,绝大部分应当是"皇冠"品牌的许可使用费。仲裁庭显然没有意识到,一旦"皇冠"品牌被停止使用,龙城丽宫不能再从使用"皇冠"品牌中受益,则龙城丽宫无需再支付许可费了。仲裁庭裁决龙城丽宫在以后的12年里连续支付许可费的同时,却不允许龙城丽宫继续使用该"皇冠"品牌,是错误的。
4.仲裁庭错误地解释了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得出了巨额赔偿
仲裁庭依据假设的事实计算得出的赔偿充满了随意性,且有失公允。仲裁庭随意确定了收入计算方式,随意将酒店客房收入和总收入的年增长率确定为8%,依据常识,没有任何一家中国企业会连续12年赢利,且每年的毛收入都会以8%的速度递增。
5.仲裁庭没有正确认识到,终止管理合同的行动完全是由昌信公司操作完成的,龙城丽宫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本案中,解除管理合同的书面通知系由昌信公司的委托律师发出的,从发出解约通知到假日酒店撤离酒店之间的1个月里,假日酒店一直在与昌信公司进行协商,龙城丽宫并未采取任何行动。因此,龙城丽宫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同时,仲裁庭认定的管理合同是龙城丽宫终止的结论是错误的。仲裁庭没有对假日酒店在解除管理合同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与失误给予必要的注意,没有令假日酒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仲裁庭没有对假日酒店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给予必要的考量
对于发生在2004年春节期间的爆竹爆炸致人死亡的事件,仲裁庭一方面暗示假日酒店作为酒店的管理者,对该事件负有直接的责任,另一方面,又拒绝将该事件与解除管理合同联系在一起。假日酒店对于该事件是否承担责任,是评判假日酒店是否谨慎履行自己职责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但仲裁庭不愿意在人民法院对此事件作出终审判决之前对假日酒店是否承担责任作出裁决。换言之,如果本案的裁决取决于另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那么仲裁庭理应等到终审判决后再作裁决。仲裁庭在重大事实没有查清之前就匆匆作出裁决,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造成本案事实不清,严重影响了裁决的公正性。
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7] CIETAC裁决第0140号最终裁决。
四、处理意见
(一)二中院处理意见
依据昌信公司及北京龙城假日酒店和假日酒店签订的修订协议,自2002年8月8日起,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承担管理合同项下的业主应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昌信公司不再是管理合同项下的业主。假日酒店向仲裁委提起仲裁所依据的事实系假日酒店自2002年9月5日至2005年7月3日管理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的事实。因昌信公司已于2002年8月8日退出管理合同,故昌信公司不再受管理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综上,假日酒店与昌信公司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7]CIETAC裁决第0140号最终裁决。
龙城丽宫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构成应当撤销该裁决的情形,其撤销申请应予驳回。
(二)本院处理意见
同意二中院处理意见,即依据昌信公司、北京龙城假日酒店和假日酒店签订的修订协议,昌信公司不再是管理合同的业主,不再受该管理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据此,假日酒店与昌信公司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7]CIETAC裁决第0140号最终裁决。
以上意见妥否,请指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