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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再审立案阶段和再审审理阶段民事案件编号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08]127号【发布日期】2008.04.07【实施日期】2008.04.0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配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现就再审立案阶段和再审审理阶段民事案件编号通知如下:

一、再审立案阶段民事案件编号

1.当事人不服生效一审或者二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符合申请再审受理条件的案件,编立“民申字”案号;

2.当事人不服生效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符合申请再审受理条件的案件,编立“民再申字”案号;

3.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依职权进行审查的案件,编立“民监字”案号;

4.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编立“民抗字”案号。

二、再审审理阶段民事案件编号

1.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编立“民提字”案号;

2.下列案件,编立“民再字”案号:

(1)各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对于本院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再审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指令再审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

(5)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指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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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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