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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查询法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文字号】法办[2009]81号【发布日期】2009.02.16【实施日期】2009.02.16【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查询法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通知》(法发[2009]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做好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查询法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是党中央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而作出的重大工作部署。经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确定,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可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法人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信息。各级人民法院对查询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用好用足《通知》精神,及时查找法人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全力执结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积案。

二、关于查询对象

通过人民银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为确保金融稳定,妥善处理储户隐私和司法查询的关系,《通知》规定查询对象仅限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目前暂不能查询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

三、关于查询方式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本辖区工作实际,对本辖区的查询工作予以统一部署,灵活运用《通知》第三款规定的三种查询方式,确保工作的效率。

四、关于协助查询单位

协助查询的机构为《通知》第一款确定的单位,人民银行其他分支机构不负责协助查询工作。

五、关于查询内容

查询的内容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执行法院依据该信息可到开户银行查询具体的账户信息。

六、关于查询范围

人民银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储存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人民银行核准或向人民银行报备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等信息。该信息按法人注册地归集存储,在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各分行、上海总部、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可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的所有开户银行名称;而非注册地查询机构不具备这一查询功能。

七、关于查询时间

人民法院可向人民银行请求协助查询的时间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结束止。今后的查询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另行通知。

八、有关要求

(一)执行法院要严格按照《通知》第二款要求提交查询材料,确保查询事项的准确完整。有关查询资料应归档入卷。

(二)各高级人民法院要规范辖区法院的工查询工作程序,确保查询工作的有序进行。各级人民法院要指定专人负责查询工作,《协助查询通知书》要由执行局局长批准后发出。

(三)有关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使用查询结果,保守查询秘密,不得向被查询当事人及其关联人泄露与查询有关的信息。

(四)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与本地人民银行各分行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沟通联系,协调解决查询中出现的问题。对人民银行上述机构及公务人员执行本通知规定,或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应采取强制措施。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反映。

(五)各高级人民法院要认真总结此次查询工作的经验,并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结束后10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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