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09]民四他字第13号【发布日期】2009.04.28【实施日期】2009.04.28【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9]津高民四他字第1号《关于北京中钢天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唐山百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所涉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涉案提单为与租约合并使用的简式提单,但提单正面并未明示记载将租约包括仲裁条款并入提单,且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租约与提单上记载的租约日期也不一致,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租约包括仲裁条款已经并入提单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对本案原告不具有约束力。天津海事法院作为涉案货物运输目的港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同意你院审查意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