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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10]227号【发布日期】2010.06.21【实施日期】2010.06.2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0年5月1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1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于有效缓解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法官断层”的突出问题,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具有重要作用。为确保《通知》的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的精神实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抓好贯彻落实。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将《通知》转发到本辖区中级、基层法院,并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加强对《通知》的学习、宣传和组织落实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党组和政工部门应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汇报,密切与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结合本地区、本法院实际,按照《通知》要求,就法官离职年龄界限的延后时间、组织已退休法官帮助工作的具体办法、政策和期限等相关问题,研究提出落实方案,进行部署和落实。

二、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退休年龄的规定,对凡未达到退休年龄和不符合提前退休政策的法官,一律不得强制其提前离岗退养;要遵照中央关于“合理使用各年龄段干部,切实解决领导干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问题”的要求,依照《通知》,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和法官职业的特点,将法官的提前离职年龄适当延后,以最大限度发挥法官的作用;对已提前离岗、离职的法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遵照《通知》要求,严格管理,严明纪律。对于已提前离职法官,必须做到离职不离岗,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于经过做工作,本人不愿继续担任法官工作的已提前离岗的法官,应依法免除其法律职务。

三、《通知》下发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提前退休和提前离职法官,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层级备案制度,下级法院每半年都要将本法院在此期间提前退休、提前离职法官的相关审批情况报送上一级法院备案。上级法院要依照《通知》,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四、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好已退休法官帮助法院工作的相关事宜。各地法院应当从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采用各种方式和措施组织已退休法官帮助工作。要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及其意愿,安排他们参与立案信访接待、庭前调解、案件质量评查等工作。

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通知》得到不折不扣的施行。《通知》的贯彻落实,离不开地方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人大常委会以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全面做好汇报、协调、沟通与宣传等工作的同时,逐级抓好督促检查工作。下级法院应及时就《通知》实施中的问题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告,上级人民法院有责任帮助下级法院协调解决矛盾和困难,及时关注工作进展情况,全力做好支持工作,并采取每年定期检查等有效措施进行督促落实。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做法,要立即坚决严肃地予以纠正,未予及时纠正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各高级人民法院在今年年底前要对辖区内各级法院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在明年与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对全国法院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六、各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要注意及时收集和梳理《通知》施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对于涉及到政策界限的重大问题,不能各行其是,务必及时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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