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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福建省部分人民法院开展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工作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函[2010]51号【发布日期】2010.07.07【实施日期】2010.07.0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请求批准我省部分人民法院试行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请示》(闽高法〔2010〕25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和《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有关精神,同意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请你院和有关试点法院及时制定并组织实施好试点工作方案,注意工作协调,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努力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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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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