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函[2010]51号【发布日期】2010.07.07【实施日期】2010.07.0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请求批准我省部分人民法院试行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请示》(闽高法〔2010〕25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和《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有关精神,同意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请你院和有关试点法院及时制定并组织实施好试点工作方案,注意工作协调,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努力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