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函[2010]67号【发布日期】2010.09.01【实施日期】2010.09.0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授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等三个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权的请示》(京高法〔2010〕26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北京市大兴区、顺义区、怀柔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本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同时批准上述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