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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函[2010]45号【发布日期】2010.06.18【实施日期】2010.06.18【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申请指定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请示》(苏高法〔2010〕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试点管辖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下列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一、申请专利权纠纷案件;

二、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三、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四、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五、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六、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七、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

八、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九、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试点的具体办法由你院确定,并请你院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注意加强对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专利纠纷案件的业务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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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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