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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孔祥俊庭长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发文字号】法民三[2010]8号【发布日期】2010.05.14【实施日期】2010.05.14【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8日至29日在河南省洛阳市召开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现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孔祥俊在会议上的总结讲话印发你们,请结合其他会议有关文件一并予以传达贯彻。

附: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孔祥俊 (2010年4月29日)

同志们:

在各位代表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下,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已经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即将结束。下面,我主要从三个方面对会议进行总结。

一、关于会议的主要收获

本次会议是在全党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和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决策部署的背景下召开的,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专门为会议发来了贺信;奚晓明副院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各位代表围绕贺信和讲话进行了深入讨论;应邀参加会议的相关中央国家机关的代表、知名专家学者也为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法院代表在会上作了经验交流;会上还印发了“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9)》、《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会议内容丰富,大家积极讨论,畅所欲言,气氛热烈,普遍感到收获颇多。

(一)进一步增强了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服务大局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许多代表认为,王院长的贺信对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殷切期盼;奚副院长的讲话分析了后金融危机时期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敏锐地体察到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快速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的新需求,阐明了三项重点工作赋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任务,大家确实感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任务更重、责任更大、要求更高。许多代表纷纷表示,我们应当不辱使命,有所作为,在激励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担负起应尽的责任。

(二)进一步明确了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努力方向和工作措施

王院长的贺信高屋建瓴,为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奚副院长的讲话以能动司法、服务大局为主线,以强化四个意识为切人点,明确了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系统地提出了后金融危机时期一系列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和审判思路,讲了许多新任务和新要求。大家普遍认为,王院长的贺信和奚副院长的讲话虚实结合,既有宏观政策指导,又具有操作性;既高瞻远瞩,又脚踏实地,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发展大局中来考虑和谋划,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

(三)找准了知识产权审判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着力点和结合点

代表们一致认为,王院长的贺信对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提出了原则要求,奚副院长的讲话将强化四个意识作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突破口,提出了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具体措施。这些要求和措施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四)激发了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审判的热情

代表们表示,王院长和奚副院长充分肯定了2009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就,令人深受鼓舞,催人奋进。会议分组讨论和经验交流沟通了情况,启发了思维,起到了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作用。

代表们纷纷表示.会议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梳理思路、谋划措施,进一步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是站在新的起点上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的重要会议,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是一次成功的会议。

二、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本次会议上,奚副院长所作的重要讲话,对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这种讲话是指导审判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多年以来,尤其是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了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指导,并不断完善多元化的指导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更加注重以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和典型案件裁判等方式明晰审判标准,而在院领导讲话中除分析形势和明确任务外,更加注重阐明重要的法律精神和司法政策,两者相互印证和水乳交融,把握好法律精神和司法政策,能够确保法律的准确理解和适用。因此,各级法院除需要认真贯彻奚副院长在讲话中所作的工作部署外,还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讲话对法律精神和司法政策的阐述,以此指导对法律、司法解释的适用。会议讨论和交流期间,许多代表针对奚副院长的讲话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建议,我们将对这些建议加紧梳理、逐个分析、专题研究、认真吸纳,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回应。借此机会,我先对大家集中关注的有关问题作个简单的说明和解释,供大家参考。

(二)关于加强保护与宽严适度的关系

奚副院长在讲话中指出,要“强化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同时又强调要注意保护的“力度和适度”。对此有的代表有疑问,认为加强保护与适度保护是不是有一些矛盾?其实加强保护与适度保护并不相互排斥,而是和谐统一的。

加强保护是一种司法态度,是司法保护的基本定位,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权利依法保护,对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予以制止,不能因地方保护、个人偏私等原因而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纵容侵权行为。这是一种应宣示的决心,也是决策的基本定位、态度和依据。

加强保护也是一种重要司法政策导向,即在法律范围内,或者在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的条件下,应以加强保护为导向。在需要行使裁量权或者填补法律空白时,要以是否有利于加强保护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审判标准的确定、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数额的具体认定等,都要贯彻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精神,起到加强保护的作用和效果,作出有利于加强保护的选择。

在加强保护的同时,还要注意宽严适度。有代表还提出,在法律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保护尺度已经由法律确定,司法似乎没有那么大的弹性和伸缩性,为什么还要强调司法政策?司法政策发挥作用的空间还有多大?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比较完备,基本原则和规则都已确立,法院毋庸置疑必须依据法律原则和规则司法,切实贯彻法律。但是,法律有其一般性和抽象性,不可能事无巨细,无所不包,不可能为所有法律问题提供答案。何况知识产权与创新关系紧密,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变化快,新情况、新问题多。面对生动的司法实践和鲜活的个案时,法官可能发现法律本身有意为司法者留下了裁量空间(例如法定赔偿的数额确定、合理使用、正当理由等的具体认定);或者发现法律规范含义有时模糊(尽管大多数情况下是清楚的),需要通过个案或其他方式进行澄清;有时候在新类型案件中甚至可能发现找不到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出现了法律空白,需要予以填补。这时就不可能将案件与法律规定完全对号入座。正是在这些领域内,司法有着较大的裁量余地和伸缩空间。知识产权司法要在这些弹性空间中充分发挥能动性,用适当的司法政策决定审判的走向和标准,充分考虑保护的适度问题,为创新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创造有利空间。这样的知识产权能动司法是一种负责任的能动性司法,是建立在遵守法律(包括法律原则和目的)、信守国际条约基础上和框架内的能动司法。

司法保护的宽严适度应以我国的国情以及保护需求为重要尺度。宽严适度的基础在于我国的国情、发展阶段和保护需求,同时还要注意把握不同种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宽严适度首先是要与国家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符合和满足发展要求。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在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保护强度增加往往会制约经济发展;在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时,适当提高保护强度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我们多次强调,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保护强度必须与其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相适应.过高或者过低的保护水平都会妨碍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的提高,适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内在需求。其次,宽严适度是要求符合各类不同知识产权的功能和实际,要求宽严有别和区别对待。这也是由各类知识产权的不同特点和保护需求所决定的。宽严适度需要根据不同知识产权的特点区别对待和分门别类,不搞等同划一和一刀切。对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任务是划清权利范围,确保权利边界清晰。对于确定落入保护范围的内容,要不打任何折扣地严格依法保护,以保护创新动力和维护创新热情。对于是否落入保护范围需要作等同侵权判断的,要恰如其分地进行解释。防止不适当扩展权利保护范围,侵占公共空间,妨碍创新和自由竞争。正如奚副院长在讲话中所指出的,专利侵权判定司法解释有关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全部技术特征规则、等同侵权限制适用规则、禁止反悔规则、不适用所谓的多余指定规则等都是在这种政策和导向的指引下制定的,体现了这种要求。对于商标、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志类知识产权,在加强保护时要考虑其权利范围界定中的弹性和模糊因素,准确把握类似商品、近似商标、知名度、显著性等法律要素的认定,尽可能划清商业标志之间的法律界限,有效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营造品牌发展空间。商业标识类权利的侵权判定要以是否造成混淆为基本标准,凡是足以造成混淆的,都要予以制止。加大对知名商标保护力度,其知名度越高,就应获得相应的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当然,有时实际问题和纠纷成因很复杂,在一些涉及特殊历史因素等的案件中,还要考虑商业标志纠纷的特殊历史成因,使处理结果公平合理和符合实际。最高人民法院近期有关商标案件的审判标准和司法政策,都体现了尽可能划清商业标志之间的法律界限、为晶牌的创造发展营造有利空间的司法取向和导向,希望同志们认真领会,正确把握。我们所强调的宽严适度是建立在对知识产权分门别类、区别对待的基础上的,不是随意裁判,更不能将宽严适度作为地方保护的借口。

(二)关于保护权利和防止滥用的关系

基于当前经济形势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也是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权利的立足点是保护和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如不旗帜鲜明地保护权利,知识产权制度就会失去安身立命之本,就不能发挥其应有效用。司法要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培育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的司法环境和社会氛围。当然,权利保护不能过度,权利行使要有边界。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注意防止滥用。

要处理好权利保护与学习借鉴、正当模仿的关系。就整个社会知识领域而言,纳入保护范围的只是少数和例外,有法定的条件和门槛;不属保护范围的是公有领域和公共空间。在某一时点上,整个社会知识总量是定量,受私权保护的知识和公有领域的知识两者此长彼消;从一较长时期观察,处于私人权利保护范围内的知识最终将在保护期届满后进入公共领域,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公共领域的知识是私人学习、借鉴、模仿、创新的基础和原材料,私人创新所造就的新知识则是公共领域的重要源泉。私人权利不能侵占公共领域,不当限缩社会的知识资源和自由空间;公共领域也不能借公有之名无限扩张,侵蚀私人权利范围,削弱创新动力和阻塞创新源泉。两者之间的界限首先是由法律界定的;在法律界限之内,又是靠司法政策界定,并通过审判标准具体把握的,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领会好这种精神,准确适用法律。我们曾经提审过一起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使用了与原审原告近似的包装、装潢,并笼统地判决原审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由于这一判决未能具体划定不得模仿使用的包装和装潢的界限,原审被告对能否使用原审原告包装和装潢中的一些元素例如材料、色调、风格等一头雾水。原审原告借此推动工商部门严厉查处。后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再审判决首先阐明学习模仿是创新的基础,只要达不到足以混淆的程度,就可以正当地模仿学习,并进一步指明涉案包装、装潢中哪些元素属于可以学习借鉴的范围,到何种程度才子以禁止,为双方包装、装潢的使用划清了法律界限。后来工商部门也参考这种精神,对原审被告使用改变后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行为不再进行查处。通过这一判决,为企业的发展找到了活路,使其有所适从。这个判决足以说明在司法裁判中准确界定权利范围的重要性。

要通过对具体制度的把握,正确界定权利范围,准确认定滥用行为。一般而言,以不正当地损害他人为目的行使权利,即构成权利滥用。知识产权滥用则往往表现为不适当地扩大保护范围和强度,违背法律的目的行使权利。例如超出范围行使权利、利用知识产权带来的竞争优势等不正当地损害竞争对手,妨碍公平竞争等。知识产权滥用绝不是抽象的,不是无限束缚权利人、动辄必究的无形之网,不能停留在抽象的口号上,而是通过具体制度设计来确定和体现权利行使界标。因此,决不能把知识产权滥用当成不正当打压权利的工具,应该通过具体制度来确定和把握。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商标的正当使用、专利的等同侵权限制规则、现有技术抗辩和强制许可、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限制等,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具体制度,也是遏制滥用的具体标准。在具体制度确定的滥用行为之外,通常属于应予保护的权利空间,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宜再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增设其他限制,另设其他标准,甚至随意认定滥用行为。对于所谓的恶意诉讼,要从严把握,要以充分保障诉权为主要取向,只有对于极少数恶意明显的诉讼,才可以尝试通过诉讼反制。有时,为了保障诉权,甚至要宽容当事人对诉权的某些情节轻微的过度行使行为。

(三)关于个案处理与普遍影响的关系

案件处理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得以展现自身和实现价值的最重要途径。执法办案是第一要务,是硬道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必须立足个案,扎扎实实办好各个个案。人民法院通过对个案尤其是典型案件的裁判,可以定分止争,可以明晰法律标准和规则。很多时候,尤其是新型疑难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都是经由个案来推动形成共识,形成大家认可的规则。个案常常会产生超出案件本身的社会影响,具有示范、导向和指引作用。因此,知识产权法官要树立办精品案的意识。在当前案件持续增长的情况下,更要提倡认真办好个案,提高裁判效率和质量。要注重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高质量的裁判文书有利于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作为法院案件审理工作的最后产品和最终体现,裁判文书既代表法院形象,也是社会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精雕细琢、精益求精,不能马虎大意和敷衍了事。当前可能由于办案压力大、人员变动多等原因,这次我们在审查各地报送的典型案例时,发现现在文书质量比以前有所下降,应引起关注和重视。

应该关注个案,重视个案,不能无视其一般影响。在资讯发达的信息社会,个案往往具有放大效应,引发公众舆论,甚至形成舆论狂潮。因此,大要案报告、关联案件协调制度就显得愈加重要,一旦酿成错案或者裁判结果抵牾,造成的负面效应就可能会被无限放大,影响法院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这也提醒我们,地方保护要不得,违法裁判捂不住,随时都会被曝光。各级法院都要树立知识产权审判全国一盘棋的观念,充分认识到全国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法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荣辱与共;要共同维护声誉,协调行动,克服本位主义、地方保护倾向。对于关联案件要互通情况,及时报告,防止管辖冲突或者裁判标准不一,差距悬殊,甚至相互矛盾。

(四)关于法律适用统一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关系

法律适用统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必然要求,是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体现,是法治社会的根本特征之一。统一法律适用的机制不外乎两类,一是实体类机制,例如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指导性案例以及广大法律人的普遍共识等都是法律适用统一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在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过程中,要以法律、司法解释为依据,以司法政策为指引,以指导性案例为参考,以普遍共识为思考的出发点。法律适用要与这些前提和基础相契合,保证案件定性准确、裁量适当,从而起到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作用。二是程序性机制,例如上诉制度、审判监督制度、管辖制度、司法公开等。知识产权审判透明度高、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审判监督程序比较规范等,这些都是法律适用统一的重要条件和保障。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适用统一具有绝对性。

同时,法律适用统一也是相对的。这种相对性体现在:一是在司法的裁量余地范围内,根据个案差异,法官基于自己对案件具体情况的认识,对案件会有不同的裁量尺度;二是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缺乏明文规定,对某个法律问题尚未形成共识的情况下,特别是对于新类型的疑难案件,需要法官在个案中进行尝试和探索,因而可能造成裁量标准不尽相同。

法律适用统一的绝对性要求法官严格依法办案,从普遍共识出发,确保裁判结果的统一;要求充分发挥二审和审判监督职能,维护司法的统一。法律适用统一的相对性则要求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妥善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尚未形成共识的地方进行积极探索和尝试。例如,对于专利与标准的关系、专利间接侵权等问题,由于时机尚不成熟,对有关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在专利侵权判定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被删掉了,但在确有必要时,可以在个案中进行探索,深化认识,积累经验,逐步形成共识。在探索和尝试过程中,既要积极,又要慎重,要注意综合考量相关因素,要善于做利弊分析。相关法院之间要注意相互关注和相互借鉴,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当前知识产权司法公开性强、资讯发达等条件,及时了解其他法院的做法和动态,尽量缩短在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裁判中法律适用统一的进程。

(五)关于依法办案与开拓创新的关系

依法办案是基础和根本,是人民法院职责的基本要求。没有依法办案,司法就丧失了确定性和可预期性,法律就失去了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同时,司法又是一项需要开拓创新的事业。法律具有普适性、一般性和抽象性,而个案情况千差万别,非典型情况大量存在,大量案件都存在裁量余地。法律制定于过去,适用于未来,有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及时回应和妥善解决,需要积极尝试和慎重探索。作为智力创造成果和经营成就的结晶和体现,知识产权中有很大一部分存在于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的前沿领域,发展变化快,新情况新问题多,触探法律界限的东西多,更需要创新和发展。由于司法对稳健性和妥当性的内在需求,司法领域的开拓创新应该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对于新的法律问题,在法无明文规定而又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只能按照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积极尝试。一方面,不能固守前提、思想僵化、因循守旧、无所作为,要提倡思想解放、眼界开阔、与时俱进、有所作为;另一方面,要慎重稳妥,注意三思而行、谨慎行事。无论是处理新类型、疑难复杂个案,还是制定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都要高度审慎,要以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心态,慎用审判权。实际上,我们在处理个案、制定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时就是高度审慎的。例如,各位在本次会议上拿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9)》、《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以及奚副院长讲话稿中涉及的司法政策等,都是经过了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后形成的。这都体现出我们高度审慎、严谨负责的态度。

需要注意的是,在新难个案裁判的探索过程中,有时很难说有标准答案,即唯一的正确答案。其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难以找到一个标准的答案。尽管对一些法律规范的理解可以得出唯一的正确答案,如一些没有裁量余地的羁束性规范、已形成众所公认或约定俗成的解释的规范等,但对于许多裁量余地较大的法律规范,可能有多个含义均具有合理性,在解释上很难说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二是由于案件自身的复杂性。新难案件中出现的利益纠葛往往都是疑难复杂的,而且事物本身也有一个不断发展逐渐显现其本质的过程,对它们的认识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审理案件时,我们要努力寻求法律的标准答案,这是我们的纪律和原则,也是追求法律规范确定性的必然要求。立法者的导向、经验的积累、历史的惯性以及价值判断的选择等,都可以是获取合理的标准答案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客观事物的复杂性、有些法律规定的模糊性、认识的差异性、情况的多样性,在类似个案的处理中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有时是难以避免的。应当正确对待和妥善解决这种不一致。法官可以在个案中充分发挥创造性,可以在多种答案中探寻最为合理的答案,特别是最为适合所处理的案件的答案。同时,只要条件允许和可行,就应当通过多种途径例如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案例指导、上诉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等,确定正确的方向,尽可能消除这种不一致。当统一法律标准后,就存在标准答案,要严格执行,不能再以创新为名,各自为政,各行其是。

审判监督时要充分考虑个案探索过程的特点,对于认识发展过程中的不同裁决,只要在当时的情况下具有其合理性,则不一定属于错案,不一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上级法院在设定考核标准时要切合实际和实事求是,要建立适合知识产权审判特点和规律,有利于开拓创新的绩效管理体系和考评体系,防止不合理的考核制度遏制创新动力和打击法官的探索积极性。同时,各高、中级法院也要积极发挥其审判监督、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责,既要鼓励创新,又要及时纠正错误。现在个别地方法院出现了两种倾向:一是一审法院创新,即使裁决错误或者明显不合理,二审也迁就容忍,不予改判;二是二审不考虑一审创新的合理性,一律改判,致使一审法院不敢创新、缩手缩脚。这两种倾向都应引起重视并加以避免。

要处理好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关系。理论的清醒才有实践的坚定,只有掌握好现有理论,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才能以不变应万变,才能举一反三,才能波澜不惊和从容应对。同时,理论也不能僵化凝固,要接受实践检验,要根据实践创新,不能从本本出发,不能搞教条主义。理论是一种合理的、系统化的理由而已,没有任何神秘性,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套用理论和教条,要适应具体情况和发展变化的需要,要考虑历史和现状,公平合理地进行裁量。实践的新需要是理论创新的原动力。实践变动不居和川流不息,由于没有一成不变的实践,也就没有一成不变的理论。理论必须根植于实践,必须根据实践的新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新需求,创新理论。理论必须来源于实践,理论创新也要适应实践,受实践检验,推动实践,并引导实现实践的新跨越。我们要一如既往地加强调研,拓宽调研的深度和广度。在创新过程中,既要广泛听取呼声和反应,凝聚共识,又不能因为简单的个别呼声而自我动摇、自我否定、底气不足、心中无数。多年来,知识产权审判领域集聚了一批理论深厚、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形成了重视实践调查、善于理论钻研的良好风气和氛围,涌现了许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并在实践中付诸运用。我们要弘扬这一优良传统,发扬优势,更好地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六)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对内关系与对外关系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外向性强、敏感度高,国内问题与国际问题相互交织,需要妥善处理好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知识产权领域存在大量多边和双边条约,它们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国际趋同性,国内法的制定和实施与国际条约关系紧密。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标准的存在也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受到很强的外部制约。知识产权法的国际统一性使得各国面临相同或者类似的法律问题,相同或者类似的案件往往受到国外的广泛关注。我们的案件裁判文书经常成为国内外关注和研究的对象。遵守国际条约、信守承诺不仅是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要求,也事关我国的国际形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一只眼睛向外看,不能不顾及外部影响,要注意维护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国际形象。当然,包括平等保护在内的所有保护的目的归根结底是要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创新和发展,不能舍本逐末,简单地为保护而保护。这就要求我们善用法律制度,妥善对待内外反应和需求,既不能无视反响和关注,也不能迷失目标和放弃原则。在商业标志领域,要坚决制止不正当地攀附模仿、仿冒搭车行为。放任这些行为不仅与我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不符,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一味攀附模仿不可能走出国门,到达一定阶段后就会成为制约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要本着着眼长远、引领未来的精神,通过司法裁判,教育和引导企业转变发展理念,尽早创立和发展自主品牌,增强发展后劲。在科技领域,要立足于我国科技水平的赶超,既要优化投资环境,保障技术引进和促进国际合作,又要根据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为自主创新留下充分空间。

以上感想和初步回应,供大家参考。此外,对代表关心的其他有关问题,我简单说明一下。一是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由于网络著作权案件逐年增多,已经占据整个知识产权案件的半壁河山,大家对此比较关注。正如奚副院长在讲话中指出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精神并无本质不同。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加上我们之前关于网络著作权的司法解释是2000年发布的,之后根据司法实践出现的新情况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做了两次修正。迄今已经10年,期间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我们正在对有关问题进行调研,抓紧制定司法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将对有关问题进行明确。二是诉权转让的问题。我们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一般而言,诉权伴随着实体权利而转让,实体权利转让,诉权随之转让。但是单独转让诉权的问题则比较复杂,需要继续研究和探索。我们原想明确这一问题,但是考虑到有些问题还不成熟,还需要进一步调研,因此,暂时没有明确。三是关于技术与法律的关系问题。知识产权案件具有技术性和专业性,法官需要理解技术并查明技术问题,才能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基础。但是法官不是技术专家,在技术问题的查明方面不能逞个人英雄主义;同时法官又不能过于被动、过于依赖鉴定,不能让渡司法权和放弃审判职责。法官既然不是专业技术人员,面对专业技术问题应该怎么办?我们要建立技术专家库,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的作用。技术专家介入知识产权司法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内部机制,即通过依法选任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二是外部机制,例如通过专家证人、专家辅助人、技术咨询等。专家证人、专家辅助人和技术咨询等可以帮助法官形成心证。奚副院长在讲话中已经向大家说过了,上周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签署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聘任了11名院土为首批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根据上述合作备忘录,将建立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库,为借助科技专家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长期稳定的操作平台。望各级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用好这些科技资源。三是关于法官培训问题。由于我们精力有限,承担的任务又比较繁重,要负担全部培训任务确实存在困难,因此各高中级人民法院都要发挥积极性,担负起培训职责。另外,中西部法官之间的交流也是一种很好的学习培训方式,相关法院可以积极操作实施,事实上相关法院也已经做了并且做得很好。

三、关于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几点要求

各位法院代表回去后要及时向院党组汇报本次会议的情况,特别是王院长贺信和奚副院长讲话的内容,以便各有关领导了解和掌握会议的最新精神和要求。各级法院要抓紧以适当方式向本地法院系统全体知识产权法官传达会议精神,以统一认识,明确要求。同时,要结合本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有效的具体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会议精神落到实处。

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得到了院内外各部门、专家学者、各新闻媒体的大力支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更是提供了鼎力支持。河南高院和洛阳中院党组对本次会议非常重视,洛阳中院几乎全院动员,还调动了有关基层法院予以协助,为会议奔忙劳累;河南高院民三庭的同志不辞辛劳,帮助协调安排。在时间紧、参会代表较多、正处旅游旺季会议场地紧张的情况下,他们克服各种困难,圆满完成了各项会务工作。他们细致的组织、周到的服务和辛勤的工作为本次会议各项议程的顺畅运行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他们热情好客的性格、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细致入微的安排给各位代表留下了深刻印象和美好记忆。在此,我代表奚副院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代表全体与会人员,对河南高院、洛阳中院的各位院领导和参与会务工作的全体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也祝愿河南法院系统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新成绩。同时,我也对特邀单位代表、专家学者给予本次会议的支持,对媒体记者的宣传报道,对全体代表的热情参与表示诚挚的谢意。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到此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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