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11]33号【发布日期】2011.01.04【实施日期】2011.01.04【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司法统计报表是搜集司法统计数据的重要手段,是展现审判执行工作信息的重要载体,是发挥司法统计职能作用的重要平台。一直以来,现行的司法统计报表在数据搜集、信息展示、决策辅助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民事案由的修订、新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民事报表、赔偿报表、执行报表存在着许多与现行审判执行工作不相适应的地方。为使司法统计数据切实符合审判执行工作发展变化的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修订部分司法统计报表。同时,由于纪检统计软件即将到期,最高人民法院将配发新的纪检统计软件。现将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修订的司法统计报表共有七份,包括民事一审、二审、再审、特殊程序统计表,执行案件统计表,司法赔偿案件统计表(具体样式及填表说明附后),其他司法统计报表不变。
2、为方便各级人民法院填报修订后的司法统计报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开发了相应的司法统计报表填报程序,拟于2011年3月初(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对修订的司法统计报表的填报及相应程序的使用进行培训,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做好准备。
3、2011年3月份,全国法院将试填报、运行修订后的司法统计报表及程序,同时原报表与原程序并行使用。自2011年4月份起,全国法院将正式填报修订后的司法统计报表,原“法综10表-法综23表”、“法综29表”和“法综30表”停止填报。需要强调的是,各海事法院对涉海事的特殊程序案件仍填报“法综24表”,不得填报在修订后的“特殊程序案件统计表”中。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海事法院“法综24表”【总计】行数据,填报至修订后的“特殊程序案件统计表”【适用特殊程序案由】行中,不要漏报这一部分数据。
4、对于2011年1月和2月涉及修订报表的司法统计数据,各级人民法院需按照新报表样式,以大类统计的方式(培训时将具体说明)进行补报,并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
5、纪检统计报表样式及填报方式不变,新的纪检统计程序将随修订报表的程序一并下发。
6、请各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5日前报送本辖区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全称、简称清单,并附电子版,如掌握各级人民法院的三位简码,请一并报送。
各高级人民法院接此通知后,应尽快布置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相关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确保新老统计程序顺利衔接、平稳过渡,确保更新各阶段,统计数据不漏报、错报。在此过程中,若有问题,请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计工作办公室(联系人:冉丹;联系电话:010-67557248)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1、司法统计报表(注:七份)(执行案件统计表附后)(略)
2、司法统计报表填报说明(节录)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2 司法统计报表填报说明(节录)
一、部分司法统计报表修改的基本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以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遵循符合法律规定、反映各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以及满足司法统计提供案件基本情况需要的原则,对涉及民事、执行以及赔偿案件的司法统计报表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的司法统计报表为三类7份,其中民事类4份,执行类1份,司法赔偿类2份。
修改的司法统计报表正式开始填报后,原“法综10表-法综23表”、“法综29表”和“法综30表”将停止填报。需要强调的是,各海事法院对涉海事的特殊程序案件仍填报“法综24表”,不得填报在修改后的“特殊程序案件统计表”中,不要重复填报。各高级人民法院汇总时,要将海事法院“法综24表”“总计”行数据,汇总至修改后的“特殊程序案件统计表”“适用特殊程序案由”行中,不要漏报这一部分数据。
三、执行类统计报表
执行类统计报表,为“执行案件统计表”,由各级人民法院填报。
1、报表修改的指标
主词内容的修改,⑴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民事执行案由按照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等案件类型进行分类;⑵将仲裁分为国内涉外仲裁裁决、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⑶删除司法协助中的“涉外仲裁裁决”,将港澳台案件拆分开;⑷增加“赋予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协议”、“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妨碍诉讼(执行)和民事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下级法院执行中异议裁定的复议”案由;⑸增加“执行标的”指标;⑹增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为“涉军”、“涉警”指标。
宾词内容的修改,⑴取消各“非诉执行审查”指标;⑵增加“执行依据”指标;⑶调整执结情况指标,取消“强制执行”、“自动履行”指标,增加“执行完毕”指标,细化“和解”、“终结”指标,将原“执结标的总金额”拆分为“执行到位金额”、“未执行金额”;⑷未结中增加“暂缓执行”、“执行到位金额”。
根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需要,增加了附项内容。
2、主要指标解释
【赋予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协议】指《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2条、第23条、第25条规定的,已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或者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协议。
【上期结转】即原报表中的【旧存】,指上一个统计期结束时尚未执结的案件。
【恢复执行】指前已“终结本次执行”的执行案件,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标的】指执行案件所指向的对象。包括金钱给付、物的交付和完成指定行为。
【申请执行金额】指在金钱给付案件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未履行而由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额和迟延履行的债权利息额:
申请执行金额 = 申请执行债权额+申请执行迟延履行债权利息额。
【执行依据】指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及其他法律文书。
各类案件执行依据如下:
①罚金、没收财产案件的执行依据为生效判决书。
②特殊程序的执行依据为生效支付令或生效裁定书。
③申请执行非涉外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妨碍诉讼(执行)行为制裁决定书的执行依据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④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协议,执行依据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书,经公证机关公证赋予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协议,执行依据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⑤除上面的情况外,其他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都是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
【自行履行】指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人民法院尚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自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完毕】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就执行案件而言,除申请人放弃部分和不需执行的部分,以及确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外,应当全部执行到位才算结案。
【和解】指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并已履行完毕,以及部分执行后申请人放弃剩余债权的执行。
对于已结案件,实际执行率=(执行完毕 +和解)/ 结案。
【终结本次执行】指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执行到位金额】指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金额。分已结案件执行到位金额、未结案件执行到位金额。
执行到位金额 = 强制执行金额+自行履行金额。
一个执行案件采取数次强制执行措施,或者被执行人在未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下数次自行履行的,强制执行金额、自行履行金额应分别为数次强制执行金额、数次自行履行金额之和。
对于金钱给付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到位率=(结案执行到位金额+未结执行到位金额)/应当执行金额。应当执行金额=上期结转申请执行金额+本期收案申请执行金额- 申请人放弃执行额 - 不需执行金额。
【未执行金额】指申请人申请执行而未实现的金额。包括三部分:
申请人放弃执行额:因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放弃部分债权及利息的执行。
不需执行金额:因销案、裁定驳回申请、裁定不予执行,或者非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执行的部分,这部分申请执行金额不需执行。
未到位金额: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执行的部分。仅“终结本次执行”的金钱给付案件存在未到位金额。
未执行金额 = 申请人放弃债权额+不需执行金额+未到位金额。
【未结金额】指未结案件的申请执行金额。
注意,未结金额不能通过“上期结转金额+本期收案金额 - 本期执行到位金额”进行推算。
【销案】指发生下列特定事由时,人民法院撤销执行案件:
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理由成立;
②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③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3、填报报表需要注意的问题
⑴收案中“其他”包括:业务庭移交、受托、上级法院指定执行、下级法院报请执行、下级法院请求指定管辖、提级执行等。
⑵申请执行涉外的国内仲裁裁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协议、外国和港澳台民事判决、仲裁裁决以及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的执行依据为法院生效裁定书。
原审判决,二审或再审维持原判、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裁定书生效的,执行依据为生效的原审判决书。
二审或再审改判、调解生效的案件,执行依据为生效的二审或再审判决书、调解书;
⑶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作结案处理。终结本次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的,重新立案,另行统计,申请执行标的金额按上次未执行到位金额填报。
⑷司法协助中的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港澳台地区“民事判决”应作广义理解,包括民事裁定等其他具有法院判决性质的法律文书(如调解书、支付令)。
⑸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发生执行回转的,单独算案。
⑹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每申请执行一次就算一件执行案件。按文书规定分期履行金额统计。
⑺委托执行案件,委托法院、受托法院均作案件统计。
⑻基层人民法院填报执行案件统计表,“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行、案件来源中“提级执行”行不填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