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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11]166号【发布日期】2011.05.09【实施日期】2011.05.0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了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简称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到位,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目的意义

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建设,彰显人民法院防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二、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以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文件及指导手册,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而不断增强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个人申报。凡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的法院在编工作人员(包括在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均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主动填写《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附件1),并报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

(三)审核公示。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要指定专人对个人申报情况进行汇总登记、初步审核,并在本院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对初步审核发现的问题和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组织人事部门要进行核查,必要时还可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核查。

(四)汇总上报。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应结合个人申报和组织核查情况,列出《本院及辖区法院拟实行任职回避的人员名册》(附件2),于2011年6月30日前逐级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五)提出申请。凡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于2011年8月10日前,主动向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填报《任职回避申请书》(附件3)或者《关于无需任职回避的情况说明》(附件4)。

(六)岗位调整。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地为任职回避人员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从2011年8月开始,各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每月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报送《本院及辖区法院落实任职回避制度工作月报表》(附件5),直到本院及辖区法院应回避人员全部实现了任职回避为止。

三、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由本院党组书记或者副书记任组长的任职回避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和由本院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没有任职回避人员或任职回避人员极少的基层法院除外),切实加强对本院及辖区法院落实任职回避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任职回避制度的落实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范围,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抓的工作局面。对于工作中遇到的相关政策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

(二)做好思想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要认真做好任职回避人员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不断加深对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必要性的认识,争取他们对实行任职回避制度的理解和认同。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其他任职回避人员做出表率。

(三)妥善安排岗位。各级人民法院的主要领导同志及组织人事部门要主动与地方党委、人大及有关部门进行联系沟通,尽力为任职回避人员重新上岗作出妥善安排。在为任职回避人员重新安排工作岗位时,要尊重任职回避人员的个人意愿,并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做到组织安排和个人意愿相统一。

(四)确保工作进度。各级人民法院在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工作节奏和工作进度,各阶段的工作都要尽可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前完成,以争取工作的主动权。为了确保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在2012年2月10日前全部实现任职回避,各级人民法院在今年年底前至少应将本院80%以上的任职回避人员调整安排到位。

(五)严肃组织纪律。各级人民法院要将任职回避制度的落实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上级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下级法院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于工作不力、敷衍塞责、无故拖延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对具有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规避任职回避等行为的人员要及时查处;对于符合任职回避条件而拒不执行这一制度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附件:1、《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

2、《本院及辖区法院拟实行任职回避的人员名册》

3、《任职回避申请书》

4、《关于无需任职回避的情况说明》

5、《本院及辖区法院落实任职回避制度工作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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