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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年)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1.05.24【实施日期】2011.05.24【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前言

2010年,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一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党的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国法院系统30万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议,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大力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自身建设,公正高效审理、执行好各类案件,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实现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为了贯彻司法公开原则,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人民群众的积极评价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为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今年继续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年)》。

审判执行篇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大力加强审判、执行工作,为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2086件,同比下降6.99%;审结(注[1]:审结案件含上年旧存,下同)10626件,同比下降9.56%;审限内结案率为98.3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700263件,同比上升2.82%;审执结10999420件,同比上升4.31%;审限内结案率为98.51%;结案标的金额15053.43亿元;截止2010年底,尚有各类未结案件700843件,同比下降15.98%。

2006年-2010年审执结案件数量与法官人数走势情况(图略)

在2010年审结的各类案件中,民商事案件占61.34%;刑事案件占8.05%;行政案件占1.52%;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占1.19%;国家赔偿案件占0.01%;执行案件占22.8%;减刑、假释案件占5.09%。其中:新收各类一审案件6999350件,同比上升4.64%,审结7022142件,同比上升5.05%;新收各类二审案件720976件,同比下降1.5%,审结730931件,同比下降0.11%。

2010年人民法院审执结各类案件构成情况(图略)

一、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6112695件,诉讼标的额达9137.25亿元,同比分别上升5.44%和下降0.74%。

(一)民事审判工作

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全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保障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从总体上看,民事审判工作呈现良性发展、平稳运行的态势,民事审判制度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1、案件审判情况

--依法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案件1428340件,同比上升3.45%,其中赡养、抚养和扶养纠纷的案件112656件,继承纠纷案件48877件,离婚纠纷案件1168810件。各级人民法院依靠各级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积极做好涉诉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司法救助工作,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

--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倡导构建和谐用工秩序。劳动合同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出台,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创造了有利条件。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27407件,同比上升3.26%,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维护。

--依法处理涉农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涉农案件238913件,同比上升3.02%,其中农村承包合同案件38600件、宅基地纠纷案件4005件,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农村的和谐稳定,促进了农业的健康发展。

--依法审理医疗损害赔偿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等侵权纠纷。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6959件,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607985件,同比分别上升7.63%和32.41%,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切实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协调稳定与发展。

--妥善审理房地产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切实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妥善审理房屋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纠纷案件,有力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居住权益和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

--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民间借贷纠纷等合同案件。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建设工程类案件50837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72897件,依法维护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交易秩序。

2、制度建设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先后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统一和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促进健康有序的劳动用工和旅游市场秩序的建立。为更好地维护进城务工农民、妇女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法院依法妥善维护农民工和妇女的合法权益。为将与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通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最新的法律规定,切实做好事关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案件的审判。为了方便群众参与诉讼,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对如何在新形势下大力推广巡回审判、全面提高巡回审判工作质效,提出了意见和要求。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出台相关文件,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百姓生活提供司法保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事案件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

(二)商事审判工作

2010年,人民法院的商事审判工作立足充分发挥商事审判直接服务与保障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全力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为保增长、调结构、促转变作出了新的贡献。

1、案件审判情况

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清形势,切实践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的重要思想,大力加强社会矛盾化解,依法审结了关乎经济健康发展的各类商事案件。其中,2010年全国法院新收信用卡纠纷案件73997件、审结73178件,同比分别上升39.20%和39%;新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59767件、审结58885件,同比分别上升43.15%和44.64%。依法妥善处理因产业结构调整导致部分企业退出市场引发的纠纷,全年共审结破产案件3567件,与2009年基本持平,未结案件6690件,同比下降15.22%,维护了破产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制度建设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影响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及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为适应期货市场的新发展、化解近年来期货市场相关主体之间的新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在原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了法院管辖、新型交易结算财产的保全与执行等内容,为完善期货市场规则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妥善处理“拨改贷”、“贷改投”政策引发的系列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进行调研,在摸清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问题的情况报告》报送中央领导,为中央统一决策提供了详细的分析意见。为规范金融不良债权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妥善协调处理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后的遗留资金纠纷、审慎平衡行社双方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及时邀请相关国家机关召开了“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相关政策法律等问题部门间高层协调会”,共同研究了不良债权转让及行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中的重大法律问题,并通过不同形式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答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出台相关意见,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以加快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保障其产业转型升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为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为促进我省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促进地方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立案受理的若干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处理金融纠纷案件加强金融监管联系协调机制的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调结构促转变扩内需提供更好司法服务的意见》、《关于建立十项机制服务金融企业共促经济发展的意见》等,积极为调整经济结构和维护经济安全提供司法保障。

--加强对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在山东济南召开了全国商事审判工作会,全面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商事审判工作任务,并对当前审判实践中反映较突出的若干疑难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为规范司法裁量权的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注重案例指导,完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的汇编工作,首次全面、系统地发布了商事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还通过举办商法培训班、司法实务专题研修班等形式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培训,这些均对提高商事审判质量、统一商事裁判尺度、树立商事裁判权威具有深远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完成了《中国商事审判年鉴(2009卷)》的编撰,为商事司法工作的公开创建了良好的平台。

(三)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2010年,人民法院积极主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1、案件审判情况

2010年,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得以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继续迅猛增长,司法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渠道作用更加明显。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2931件,同比增长40.18%,增幅创新世纪以来之最,新收一审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到794801.33万元。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1718件,同比增长36.74%。全年新收、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分别为6522件、6481件,新收、审结再审案件分别为111件、109件。最高人民法院新收、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分别为313件和317件,其中新收申请再审案件198件、审结206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结案率从2009年的85.04%上升到2010年的86.39%;再审率从2009年的0.33%下降到2010年的0.27%;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率从2009年的6%下降到2010年的4.57%。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调撤率平均为66.76%;审限内结案率达到97.93%。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590件,审结2391件。最高人民法院新收、审结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分别为60件、56件。

2、制度建设情况

--人民法院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进一步优化。稳步推进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即“三审合一”)的试点工作,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已有5个高级法院、49个中级法院和42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创新,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联合签署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库,钟南山、袁隆平等11位两院院士受聘担任首批最高人民法院科学技术咨询专家,标志着人民法院在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方面又上了一个新台阶。继续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全面调整、统一明确了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职能划分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优化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理格局,适当增加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鼓励中、基层法院开展跨地区划片集中管辖,探索指定部分基层法院管辖部分专利案件。截至2010年12月底,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为76个、44个、46个和41个,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达到101个。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政策指导,知识产权审判进一步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不同特点和保护需求,明确了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和宽严适度的司法政策,有效地发挥司法政策的指导作用,推进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通过规范性文件统一了该类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发布《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及时明确了该类案件的审理原则和具体标准,促进信息传播和规范传播秩序,推动相关互联网文化产业健康发展。深入开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评查,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步入规范化轨道。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职能作用,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为国家重大活动的成功举办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人民法院积极主动为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障和服务,依法保障了国家重大活动的顺利开展。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调研组,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就世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进行调研,指导相关地方法院妥善审理相关知识产权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世博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涉世博知识产权纠纷法律适用标准,制定了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世博工作方案,指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专门设立世博法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亚组委及其法律顾问单位举办“加强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全面了解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需求,并就加强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司法建议。

--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公开制度,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增强。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发布制度,首次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向国内外全面、公开介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彰显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信心。推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发布制度化,创新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指导方式。发布2009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个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效应。积极办好“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和最高人民法院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子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动态和信息,增进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解与认同。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结合本地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出台各项规定,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知识产权审判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制定了专门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审理指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多个司法文件。

(四)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和海事审判工作

2010年,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树立精品战略意识,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严格遵守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公约,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审理、调处各类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及海事海商纠纷案件,为贯彻落实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海峡两岸经济交往和港澳经济繁荣、促进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保障经贸航运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案件审判情况

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各类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及海事案件41874件,同比基本持平;其中,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案件33333件,同比上升5.66%,审结海事案件8541件,同比下降17.44%。

--认真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着眼于加强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司法应对,优化外商投资法律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对外经贸秩序,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各类涉外民商事案件14478件,同比上升6.17%。其中,审结涉外合同纠纷案件5007件,涉外权属、侵权纠纷及其他民事纠纷案件5442件,办理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案件2120件。

--依法审理海事案件,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全国海事法院及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海事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10345件,有效规范航运市场秩序,积极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为我国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国海事法院审结海事一审案件7287件,调解结案2259件,撤诉结案2095件,调撤率为59.75%,结案诉讼标的额76.59亿元,其中涉及船舶碰撞、船舶损害捕捞、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等海事侵权纠纷的案件1163件,涉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船舶建造和买卖合同、海员劳务合同等海商合同纠纷的案件6028件。

--加强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大陆与台湾实现“三通”后,两岸经贸互补互利,贸易总量和投资大幅增加。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的实施,使内地与港澳经贸合作呈现更加强劲的发展势头。为有效应对区际民商事纠纷数量持续上升的新情况,人民法院在坚持“一国两制”的前提下,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方便港澳台同胞参与诉讼,依法平等保护内地与台湾及港澳地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涉台民商事案件3750件,同比下降5.14%,审结一审涉港民商事案件7972件,同比上升20.22%,审结一审涉澳民商事案件422件,同比上升28.27%,有力促进了两岸合作和港澳经济的发展。

2、制度建设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形式,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确保司法公正。针对因国际金融危机导致的外资减少、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持续上升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布《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外商投资营造公平、透明、稳定的司法环境;发布《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明确涉台民商事法律适用规则;发布《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保障海上运输业和保险业的稳步发展;制定《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发布《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促进边境地区的经贸往来和经济繁荣。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苏州市设立涉外审判调研基地,充分利用苏州涉港、涉台案件类型多、新问题多的基础性优势,加强涉外审判理论研究,指导涉外审判实践。

--以精品战略保障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和海事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了实施精品战略的总体发展思路,并将2010年确定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年”。建立案件质量定期评查制度,首次对山东、河南等14个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600余件涉外商事海事案件进行了重点评查,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使办精品案件、树“品牌效应”的意识深入人心;确立判前沟通机制,加强上下级法院在重大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或提审案件的判前沟通,尤其是加强对案情复杂、矛盾尖锐、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群体性案件的沟通协调,力争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开展全国涉外商事海事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工作,发挥精品案件的示范效应。组织全国法院涉外民商事法官和海事法官的业务培训,促进法官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落实精品战略,提高审判质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定《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办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及港澳台仲裁裁决案件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总结25年来的审判实践,出版了《涉港澳商事案例精选评析》等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系列丛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深入推进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在涉外审判领域化解社会矛盾工作。

--着力推进审判工作机制的创新。探索建立涉台审判工作新机制,引导台商比较集中的江苏、天津、福建、广东等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组建涉台案件审判庭或合议庭,并尝试选择长期在大陆生活的台湾居民担任人民陪审员;支持贵州、云南、江苏等地环保法庭的建设,推动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积极回应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水资源司法保护的关切,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调研,明确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可以代表国家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解决环境公共利益受损时的代表主体缺位问题;建立人民法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之间的长效联络机制,提高仲裁司法审查水平。

二、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把握和有效应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准确预判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能动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开创了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一)案件审判情况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二审、再审刑事案件884737件,审结885316件,同比分别上升1.48%和1.75%。其中,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79641件,判处罪犯1006420人,同比分别上升1.68%和0.98%。

――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加大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有力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确保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

坚持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全年共审结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以及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265397件,判处罪犯370452人,同比分别下降0.7%和1.24%,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和安居乐业。

积极参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全年新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673件,审结622件,判处罪犯3989人,同比分别上升27.22%、21.01%和23.61%,其中1802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重刑率达45.12%。重庆等地一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的黑恶势力首犯及充当保护伞的官员被依法严惩,表明了国家打黑除恶的决心,广大人民群众衷心拥护。

积极配合全国“打拐”斗争,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全年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924件,判处罪犯3817人,同比分别上升14.8%和52.47%。贵州何聪、福建吕锦城等一批罪行严重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依法严惩,山东、浙江等地一部分情节严重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买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力遏制拐卖犯罪高发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严惩危害经济秩序犯罪。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0150件,同比上升20.5%。各级人民法院突出打击重点,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走私、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等严重扰乱国家经济监管秩序犯罪,特别是针对社会公众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及组织、领导传销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对其中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重刑。依法从严惩处生产、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以及制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农害农的犯罪。

――依法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犯罪。坚定不移地对严重毒品犯罪实行从严惩处的方针,加大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全年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9234件,判处罪犯66298人,同比分别上升16.31%和18.13%,有力配合了禁毒斗争深入开展。

严厉打击网络赌博犯罪。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参与集中整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严厉打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全年共新收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案件6453件,审结5924件,结案同比上升40.05%;判处罪犯13800人,其中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67人,同比上升42.25%,为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

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参加打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加大审判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严惩了一批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先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公布两批典型案例,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全年共审结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和传播淫秽物品案件1164件,给予刑事处罚1332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58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坚决惩治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惩处了一批贪污腐败犯罪分子。全年共审结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3441件,判处罪犯24406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5972人,同比分别上升6.83%、9.41%和11.56%;审结渎职犯罪案件4310件,判处罪犯4302人,同比分别上升8.56%和6.99%。

依法审理社会高度关注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一年来,依法审理了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孙善武受贿案,中共福建省委原常委、秘书长陈少勇受贿案,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受贿、贪污案,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米凤君受贿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朱志刚受贿案,中国核工业集团原总经理、党组书记康日新受贿案,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受贿案等案件。

依法惩治与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制售伪劣食品药品相关联以及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灾后重建、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如犯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强奸等罪的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文强被依法严惩。

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对发生在经济社会建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犯罪,依法从严惩处。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被告人吴冰受贿案等4件商业贿赂犯罪典型案例,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行动顺利开展。依法规范职务犯罪量刑,不断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审结广受关注的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光裕内幕交易、非法经营、行贿案。

――依法严格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死刑复核工作已进入规范运行、稳定发展的阶段。人民法院为切实保障死刑案件程序公正,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证据审查判断,确保证据确实、充分,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死刑政策。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加强对死刑适用的指导,统一死刑适用尺度,努力使复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法律和人民的检验,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这一最基本的人权;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加强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办理减刑524006人,办理假释35724人,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服刑罪犯依法获得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权利。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研究推行减刑、假释裁定前公示和听证制度,增强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质量。

――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认真履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的职责,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和少年审判庭设置,努力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的案件审理和刑罚执行方式,探索和推行圆桌审判、社会调查报告、分案审理、心理干预等新举措,大力推进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判后跟踪帮教,促使未成年罪犯及时得到教育矫治、改过自新,使其无痕回归社会,充分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

(二)制度建设情况

――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针。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坚决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犯罪分子;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等严重犯罪,依法从重处罚;对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或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高中级法院刑事审判法官千余人参加的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培训班,就当前刑事审判工作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部署。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刑事审判业务集中培训,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好新时期的刑事审判工作,意义重大。

――明确部分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审理假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司法机关依法准确、有效地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被告人唐亚南集资诈骗案等4件集资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实践,震慑犯罪分子。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通知》,并先后于同年6月发布被告人王明成等销售伪劣种子、非法经营等4件农资打假典型案例,于同年12月发布被告人黄从霖等15人、被告单位深圳鼎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销售伪劣产品案等7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有效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深入开展。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的政策法律界限,依法惩治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制定网络犯罪适用法律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办理利用互联网和手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释,有效打击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网络赌博败坏社会风气,导致大量资金非法外流,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统一了网络赌博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

――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前期试点,逐步完善十五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标准,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规范量刑的自由裁量权。据统计,全国120多家试点法院共审理上述案件4.5万多件,量刑普遍均衡,上诉、抗诉、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率普遍下降,当庭认罪、调解撤诉、退赃退赔、当庭宣判和服判息诉率明显上升,有效地维护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还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3000多个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全面试行,统一量刑的方法和步骤,确保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有效规范刑罚裁量权,促进量刑的公开和公正。

――规范刑事证据认定标准。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作出了严格规定,明确了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非法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范。

――深入推进被害人救助制度建设。依法保障被害人权益,加强附带民事调解和刑事和解,努力使被害人获得赔偿。认真落实《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全国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出台了专门的救助实施办法,有力推进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积极推动减刑假释工作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减刑假释工作的指导力度,推动各地法院建立和完善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程序、减刑假释条件综合考核、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相关意见听取和公开听证、减刑假释案件合议、巡回审判、人民陪审员参与、跟踪监督等八项制度,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质量。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出台规范性文件,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机制不断创新与完善。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审判工作的规定》。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审判职能延伸。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精心组织庭审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旁听庭审,有条件的还进行庭审直播,扩大审判效果。适当组织集中宣判活动,有力震慑犯罪分子

,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政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对专项斗争中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通过媒体进行集中报道,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在办理相关案件时,针对诱发犯罪的社会管理方面的问题,适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部门改进、创新管理,堵塞漏洞,提升社会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犯罪。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积极开展各类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工作,努力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增进人民群众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理解和信任,维护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案件审判情况

2010年,行政案件数量继续保持上升势头。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和再审行政案件165915件,审结166572件,同比均上升7.52%。其中,新收一审行政案件129133件,审结129806件,同比分别上升7.33%和7.7%。全年新收城建类行政案件24975件,同比上升11.03%;公安类行政案件10553件,同比上升9.92%;资源类案件23218件,同比上升9.78%;水利类行政案件1249件,同比上升206.88%;商标类行政案件2026件,同比上升47.24%;计划生育类行政案件6117件,同比上升27.76%;农业类行政案件1376件,同比上升27.64%;劳动与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9363件,同比上升2.07%。

--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继续贯彻落实《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行政相对人诉权的保护力度。

--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审判活动,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对于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组织的行政不作为,依法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依法判决撤销、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确认违法无效或者赔偿;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依法判决变更。一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述行政一审案件10658件,占全部行政案件的8%。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资源类、劳动和社会保障类、城建类等一审行政案件57556件,同比上升8.98%;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41824件,同比上升3.12%。

(二)制度建设情况

--加强行政审判制度建设。2010年,为应对物权法施行后房屋登记类案件大幅上升的态势,规范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债权人的原告资格、连续转移登记案件的起诉与受理、房屋登记案件的管辖等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对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各类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相关行政案件提供业务指导,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报经中央政法委批准后发布了《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这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我国民主法治进程具有深远意义。

--创新行政审判绩效考评体系。为了监督和促进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办案,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2010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行政审判绩效考评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就行政审判绩效考评的内容和重点、努力提高行政审判绩效考评的质量和效果做了安排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相继建立了符合本地实际的绩效考评体系,对创新和完善行政审判绩效考评体系,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的推进和保障作用。

(三)其他工作

--加强行政审判基层基础工作。为贯彻王胜俊院长关于“在加强基层建设上要倾注更多的精力”的指示精神,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山东青岛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基层基础工作座谈会,就继续坚持“一把手工程”、加大诉权保护力度、努力降低行政案件申诉率、致力于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以及建立行政审判联系点法院等事项作了安排和部署。这项工作受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普遍好评,先期进行的庭审程序改革初见成效。

--开展申诉上访专项治理活动。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东莞召开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决定从2010年5月开始到年底,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集中开展解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专项治理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行政申诉案件的情况进行摸排、汇总和分析,并形成通报下发各高院,要求各地结合百万案件大评查等活动,注重解决行政案件申诉率较高的问题,切实提高行政审判质量与效率,力争使这一问题在较短时间内明显改善。为进一步推动这一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四川成都、浙江嘉兴召开会议,分析了当前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了解了各地办理行政案件方面的主要情况,特别是在办理申诉案件方面的情况,并就下一步工作做了部署安排。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扎实有效开展工作,通过案件评查、纠错改偏及完善终结制度,及时有效地排查、化解矛盾,使现有行政申诉上访案件基本得到解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激增的局面有所缓解。

四、加强国家赔偿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国家赔偿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落实宪法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案件审判情况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国家赔偿案件1372件,审结1419件,其中决定赔偿的案件355件,赔偿金额为3764.1万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司法救济。

(二)制度建设情况

--切实转变国家赔偿工作的司法理念和审判方式。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广西南宁召开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座谈会,积极推动国家赔偿工作实现七个转变:一是从消极办案、被动应对,向积极作为、能动司法转变;二是从孤立办案、关门决定,向弘扬司法的人民性、尊重社情民意的民主司法转变;三是从法院单打独斗、孤军作战,向争取动员各方力量支持国家赔偿工作的联动司法转变;四是从内部操作、会议决定,向公开运作、透明作业为主导的阳光司法转变;五是从因地制宜、摸索前进,向标准统一、行为适法的规范司法转变;六是从机械执法、单纯追求形式合法性,向形式和实质合法性相统一的公正司法转变;七是从就事论事、就案办案,向以案结事了、恢复重建为主要价值取向的和谐司法转变。上述七个转变,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好国家赔偿案件提供了理念指导。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既给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改进国家赔偿工作提供了重要机遇。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9日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的通知》,并组织培训地方法院法官1200余人。各级人民法院根据通知的要求,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修改决定,准确掌握并深刻领会修改内容,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实际,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发放宣传材料、现场解答等多种形式,重点宣传国家赔偿法在加强人权保护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的积极意义,取得明显成效。

--积极推动国家赔偿工作科学发展。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在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标准等方面都作了较大调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各级人民法院针对相关问题开展了一系列的调研工作,形成《国家赔偿审判新情况、新问题调研报告合集》,为国家赔偿法的配套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提供了有益参考。各级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着手修改和完善相关规定和制度,进一步规范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

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工作会议,研究国家赔偿工作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国家赔偿重点工作。王胜俊院长在会议上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更加重视国家赔偿工作,及时、全面、有力地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要更加严格地执行国家赔偿法,准确把握国家赔偿工作的新要求;要更加主动地履行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责任,依法纠正自身出现的错案,切实履行赔偿义务;要更加积极地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国家赔偿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

五、加强执行工作,下大力气破解执行难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巩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成果,深入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和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大力加强执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执行工作信息化水平,继续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提升执行队伍素质,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案件执行情况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执结案件2508242件,同比上升2.54%,占审执结各类案件总数的22.8%,标的额4781.93亿元。在各级人民法院执结的各类案件中,诉讼类执行案件2151390件,占85.77%;非诉讼类执行案件356852件,占14.23%。诉讼类执行案件中,民事案件占执结案件总数的81.95%,刑事案件占3.44%,行政案件占0.39%。非诉讼类执行案件中,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占执结案件总数的7.53%,仲裁裁决执行案件占4.55%,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占0.72%,司法协助与其他案件占1.42%。

全国法院积极开展工作,巩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成果。2010年1月,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派出16个检查组对各地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2010年8月,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召开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总结表彰大会,发布《关于表彰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对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进行总结,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暨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法院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和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进一步巩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成果,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活动工作方案,成立了全国法院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指导等工作。召开委托执行积案交办会,统一交办各地报送的委托执行积案,强化委托执行案件的催办、督办制度,实行月排名通报制度,明确在构建长效机制、管理创新、保证案件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推进活动向纵深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切实加强对上述两项活动的组织领导,对内整合资源,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从各个环节预防和减少执行积案,促进执行工作进入良性循环轨道;对外充分发挥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作,保障执行工作长效机制良好运行。目前,已经涌现一批实现了创建活动目标的“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各级人民法院经过深入细致排查,将2010年5月31日前受理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21768件委托执行积案纳入清理范围,截至2010年12月,共执结21673件,有效清理和化解了委托执行积案,进一步完善了委托执行的相关制度,增强了委托执行案件办理的实际效果。

(二)制度建设情况

--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执行难问题是社会各方面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整合法院力量和社会力量,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道德、舆论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多种方法,实行综合治理。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19个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执行联动机制的启动运行程序以及执行联动机制的组织机构,对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起到积极作用。发布《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限制高消费的对象、原则、范围、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加大执行威慑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程序。积极参与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金融机构、公安、质检等有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召开全国法院执行机制建设现场会,总结推广各地成功经验做法,从执行领导与联动机制、执行激励与惩戒机制、执行财产查控处置与兑付机制、执行救济与救助机制、执行监督与制约机制、执行管理与评价机制、执行保障与创新机制等七个方面,全面部署构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强化组织领导、整体合力、工作责任,继续完善与有关部门的协作机制。进一步发挥执行指挥中心作用,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组建快速反应力量,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各地普遍建立了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并细化工作规程,充分发挥其在优化执行环境、排除各类干扰、协调解决执行中重大突出问题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大部分地方建立了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制度,构建了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和执行联络员工作网络。

--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按照分权制衡原则对执行权进行科学配置,实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分离运行,交由执行机构内不同部门和人员行使,进一步优化执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规范执行实施程序和救济程序,规范结案标准和结案方式,规范执行行为,坚持依法执行、文明执行。研究设计科学、合理的执行案件统计体系,细化执行标的到位率、实际执行率等指标,客观真实反映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执行案件质量评查、执行差错分析和责任追究机制,深入开展执行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加强常规督查,对不规范执行行为建立日常性查处机制。组织开发全国法院执行申诉信访数据库,实现对全国涉执行申诉信访数据的动态化管理,进一步规范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立案审查、批转交办、跟踪督办、结果答复、回访检查、结案销案等环节,实行执行申诉信访季度排名通报制度,有效督促各地化解涉执行申诉信访案件。

在强化管理的同时,自觉接受监督。落实执行公开制度,充分利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公开执行过程、执行措施和执行结果等信息,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建立重大案件跟踪报道和新闻发布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继续推广在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等做法,加强对执行行为直接、实时的监督。坚持从严要求,切实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组织全国法院执行干警专项培训,提高执行人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注重规范执行行为,创新设计本辖区的适用规范。一些法院将执行实施程序划分为不同阶段,由不同执行人员分工负责,改变一人负责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一些法院对执行实施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建立硬性规范标准,设定约束禁令,明确工作质量和效率达标的要求;一些法院建立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对执行质效运行态势进行监控评价;一些法院通过发放廉政监督卡、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接受执行当事人监督,有效地促进了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六、加强立案信访工作,畅通当事人诉讼通道,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求

立案和涉诉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大力加强立案和涉诉信访工作,突出重点,创新思路,健全机制,强化措施,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案件办理情况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立案机构共审查立案7841969件,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30742件,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9656.47万元。在立案阶段调解处理了大批民商事纠纷案件。接待群众来访895016件(次),同比下降20.25%,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共登记来访73500件(次),同比上升9.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登记来访821516件(次),同比下降22.12%。各级人民法院共收到来信403764件,同比下降8.16%,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共收到群众来信158593件,同比上升15.9%;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收到群众来信245171件,同比下降19.03%。

(二)制度建设情况

--大力开展立案窗口制度建设,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和人民来访接待室自2009年底投入使用以来,硬件设施明显改善,安保措施进一步加强。逐步探索信访接待工作新模式,改变原有接访、办案相对分离的工作方式,实行合议庭从接谈、审查、立案到判后答疑全过程负责的模式,接谈效率不断提高。改进登记方法,用绿、黄、红三种颜色的表格分别标识初访、重复访和越级访,进行分类登记、分类疏导,优先接待初访,及时分流越级访和重复访,信访秩序明显好转。创新接谈方式,对于上访数量较大的民事和行政类案件,实行预约接谈制度,来访人员等候时间大幅缩短。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5个指导检查组,赴全国法院进行窗口建设的督导检查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工作,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窗口建设活动中便民、利民特色凸显,硬件建设步伐明显加快,立案调解工作得以深入开展,立案信访窗口功能和制度建设迈上新台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坚持做到窗口名称、外观标识、功能设置、装备配置、文明用语、工作制度“六统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充实窗口内容,建立信访网络在线服务平台,提供诉讼指引、风险告知、查询咨询、联系法官、信访投诉、判后答疑等服务,拓展窗口功能,增强司法能动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限时办结制度,基层人民法院对起诉材料齐全的,普遍能在半小时内办完立案手续,当日立案率达95%以上。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创新立案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立案窗口繁简分流功能,立案阶段化解矛盾纠纷逾四成。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完成了立案信访窗口的建设和改造任务,窗口功能更加完善,制度规范更加健全,诉讼服务更加到位,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形成一大亮点,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赞誉。

--创新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一是开展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活动。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苏州市组织召开全国法院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工作会议,制定《关于开展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活动工作方案》,从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抽调16名法官,指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任审判长,组成四个巡回审判合议庭,加强对重点信访地区清积工作的督导力度,将巡回办案与日常办案结合起来,使清积工作与审判工作有机结合,通过办理重点案件促进全面工作,集中清理化解了一大批信访积案。二是发布《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对经中央政法委批准终结的案件,不再重复登记、重复处理,确定案件终结后的稳控责任单位,巩固清理积案工作成果。各高级人民法院普遍开展了终结工作,畅通涉诉信访案件出口,促进工作良性循环。三是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统计通报考评工作规定(试行)》,改革通报考评机制,明确考评标准,完善涉诉信访评估体系,科学考查各级法院信访工作质效。充分发挥统计分析促进涉诉信访工作科学化的基础作用,强化统计通报督促警示力度,推动源头治理工作。四是组织召开全国法院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各级人民法院在涉诉信访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用群众工作统揽涉诉信访工作,开创涉诉信访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七、加强审判监督工作,依法纠正错误裁判,促进司法公正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强化审判监督职能,端正审判监督工作理念,创新审判监督纠错机制,及时纠正司法过程中的错误,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尊严,促进了司法公正。

(一)案件审理情况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21643件,同比下降4.06%;审结130742件,同比上升4.31%;经审查决定再审26800件,决定再审案件占同期全部诉讼案件的0.34%。

--依法妥善审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权利。为应对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施行给审判监督工作带来的影响,人民法院在四个方面下功夫,确保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优质高效审结。一是在畅通申诉、申请再审渠道上下功夫,普遍设立了专门窗口、专门人员负责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只要是法定的主体,在法定的期限内,以法定的再审事由,向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申诉、申请再审的,一律及时受理。二是在提高办案效率上下功夫,实行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办、难案精办,大部分案件都在三个月法定期限内审结,全国法院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结案率达到86.08%。三是在确保程序公正上下功夫,根据案件情况采取阅卷、询问等多种审查方式,注重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全面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正当的程序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促进纠纷解决。四是在确保案件质量上下功夫,围绕当事人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事由进行审查,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的,依法提起再审;申诉、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案件,认真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依法及时纠正错误生效裁判,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依法纠错”理念,及时、彻底地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尽快平息社会矛盾、稳定社会关系。全年审结各类再审案件46214件,其中改判11729件,发回重审5595件,再审改判与发回重审案件占同期全部诉讼案件的0.22%。

加强对重大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对于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长期久拖不决的重大刑事申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监督下级法院加大审查和办理力度,指导下级法院,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协调合作,确保冤假错案得到及时纠正并稳妥处理。

加大对民事再审案件调解工作力度。各级人民法院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加强民事案件再审调解工作,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消除了一些不稳定因素,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法院成功调解了一大批纠纷持续时间10年以上、牵涉问题多、社会影响大的复杂疑难再审案件,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了历经九次审理的黄僚才等4人与田东县电力公司供电合同纠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了诉争16年的四川电力建筑工程公司与乐山大沫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欠款纠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了历时13年的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与澄迈县南燕建筑工程公司、海南马村港港务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通过接受抗诉、启动再审,依法维护司法公正。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对生效裁判的抗诉案件9749件,同比上升4.47%,其中,改判1928件,发回重审721件,同比分别下降4.41%和1.5%。

与检察机关共同规范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沟通,深入推进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规范运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主动加强与当地检察机关的工作配合,通过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共同推动抗诉再审工作的规范化。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民事抗诉和再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会议纪要》。

与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抗诉再审案件矛盾化解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建立良性互动的协同调解机制,从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不同角度,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共同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民事抗诉案件调解工作情况,商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方案,还会签《关于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建立协同调解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召开调解工作座谈会,形成了《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民事抗诉案件调解工作的座谈会纪要》,经过两院共同努力,近年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抗诉案件调解率高达41.9%。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该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案件检察和解和再审调解合力化解社会矛盾的实施办法(试行)》,在工作中加强衔接与配合,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合力。

(二)制度建设情况

--探索和创新审判监督纠错机制,切实提高审监纠错效能。各级人民法院加快建立和完善平等保护、调判结合、依法改判、利益平衡、上下联动、提速增效、依法接受监督和效果延伸等八项审判监督纠错机制,不断提升自我纠错、防错的能力,防范和减少人为因素或制度缺失造成的司法不廉和司法不公。

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强化平等保护意识,积极依法行使释明权、程序指挥权、调查取证权,努力实现再审案件的实质公正。各地法院不断完善巡回审判制度,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尽量减少因再审案件管辖上提后可能给当事人产生的不便。各地法院注重把牢再审案件启动条件,把准再审案件改判标准,把严再审案件裁判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审判长联席会、庭长、分管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加强上下级法院互动,避免反复再审、应纠不纠、不应改判却予以改判等情况的发生,努力将再审案件办成“铁案”。各级人民法院还加强再审案件的流程管理和审限监控,强化审判长、庭长的督办职责,尽可能缩短再审案件审理周期,实现公正和高效的统一。

--延伸审判监督职能,促进审判质量全面提升。各级人民法院注重延伸审判监督职能、拓展纠错方式,做到以纠促防、以纠促管、以纠促廉;做到纠防结合、纠息并重,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工作的重要作用。

加强错案分析。各地法院加强对再审改判案件的分析,重点分析再审改判的原因,注意查找原审中存在的共性错误和特殊问题,重点关注执法尺度不统一问题,及时提出规范性或指导意见。充分发挥错案的普遍警示效应,将纠错工作的效能从个案扩展到类案、从事后纠错前移到事前防错。

加强审判经验总结。各地法院根据自身情况,对审判监督合议庭进行专业分工,由不同合议庭或承办人分别收集、整理、研究不同审判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重点把握特定类型案件的审判规律,及时发现特定类型案件的“常见病”、“多发病”。根据积累的经验,就特定类型案件的共性问题发布规范性意见,统一相关类型案件的执法尺度。

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着人民法院绝大多数的办案任务,且绝大多数直接面向社会基层、贴近百姓生活,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绝大多数要求和期待紧密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基层人民法院全面开展审判质量管理,强化质量意识,以最大限度减少案件差错,实现公正与效率,促进裁判水平不断提高。

法院管理篇

一、切实加强审判管理,实现法院科学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1999年以来先后发布的三个《人民法院改革纲要》,均提出了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机制的要求。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工作机制的完善,不少地方法院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拓创新,不断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创新审判管理机制,通过整合职能和资源,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紧紧围绕执法办案,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中管理、优化管理、精细管理,取得了良好成效,发挥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工作的作用。

(一)审判管理重大活动开展情况

--举办全国大法官审判管理专题研讨班。2010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全国大法官审判管理专题研讨班,对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进行专题研讨。这是人民法院大法官们首次集中研讨审判管理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在专题研讨班上,王胜俊院长作了《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讲话,集中对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的必要性、审判管理工作的任务、目标以及开展审判管理工作的原则、应当处理好的几个关系等,作了全面、深刻、系统的阐述,明确指出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就是要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在专题研讨班上,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的大法官们共提交审判管理论文40余篇,10余位大法官作了专题发言。大法官专题研讨班的召开,推动了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发展。

--召开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座谈会。2010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南通市组织召开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座谈会,沈德咏副院长在会上作了《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大法官专题研讨班精神,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要讲话,深刻分析了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与新任务,进一步论述了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阐释了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强调要高度重视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同时对审判管理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会议的召开,进一步加深了各级人民法院对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了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工作目标以及开展审判管理的工作措施,对于推进审判管理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全国各地开展审判管理工作情况。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大力加强审判管理,积极探索审判管理的新机制和新方法,形成了以专门审判管理机构为平台的审判管理工作新格局。截止2010年,全国法院开展审判管理工作的情形大体形成三类:一是起步较早,机构较为健全,制度较为完善的。如湖南法院建立了“三级联动”审判管理机制,江苏法院构建了以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审判绩效考评、院庭长监督指导等为内容的综合审判管理体系,成都中院建立了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的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运行管理机制。二是积极建章立制,审判管理工作机制正在形成体系的。如重庆、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广东、贵州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都开展了“审判管理年”活动,大力推行审判质量与效率管理,效果开始显现。三是以管理措施创新为突破口,逐步推动形成审判管理新格局的。如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行改革收结案统计方式等措施,较好地保障了均衡结案的实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打造的制度建设与制度落实、管理审判与服务审判、接受管理与自我管理、事后管理与事中管理、严格考核与有效激励的“五个一体化”审判管理体系,也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审判管理机构与制度建设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审判管理机构。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临时性常设机构的基础上,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正式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案件流程管理、质量评查、监督检查法定审限执行情况、督办重要案件、督促各审判部门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承担审判委员会会务、案例编纂等职能。审判管理办公室的成立,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基本形成了以专门审判管理机构为平台、中介和枢纽,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有组织、有系统的审判管理工作格局,这对推动全国法院审判管理组织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法院相继设立审判管理机构。截至2010年12月,全国已有25家高级人民法院、900家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详见表一),部分基层法院的审监庭承担了审判管理的职责,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随着全国大法官审判管理专题研讨班和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座谈会的召开,各级人民法院更加重视审判管理机构的建设,如福建省70%的中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机构的建设,进一步推动了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发展。

表一:各地人民法院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统计表

(截至2010年12月)

地 区 机构数量 地 区 机构数量 地 区 机构数量

北 京 22

江 苏 123

湖 北 16

上 海 4

安 徽 31

陕 西 31

天 津 4

江 西 6

甘 肃 1

重 庆 46

浙 江 69

青 海 1

辽 宁 47

福 建 17

内蒙古 1

吉 林 55

广 东 75

西 藏 1

黑龙江 11

海 南 9

新 疆 3

河 北 58

贵 州 1

广 西 10

山 西 19

云 南 13

宁 夏 3

河 南 8

四 川 59

兵团分院 1

山 东 49

湖 南 131

总 计 925

--制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调研总结各地法院审判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全国大法官审判管理专题研讨班和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座谈会的精神,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着力完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切实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绩效管理、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等各项审判管理工作,并对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定位和职责、审判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及审判管理与人事管理、政务管理之间的协调,提出了统一、明确、具体的意见。该文件的制定对于统一各级人民法院的思想认识,推动人民法院全面加强审判管理工作,切实发挥审判管理的积极作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三)审判质量、效率、绩效管理开展情况

--全面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案件质量评查是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的一项重要管理手段。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采取措施,积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科学评查标准,创新评查方法,注重评查实效,促进了审判质量的整体提升。2010年,全国法院通过组织资深法官评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参与评查、针对涉诉信访案件的专项评查等不同形式,对100余万件案件开展了质量评查,发现并解决了一些程序不规范、实体处理不妥当等影响案件质量的问题,化解了一批涉诉信访案件,有力推动了案件质量提高。

--完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为推动基层人民法院全面开展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基层法院从事审判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工作方式方法等提出了要求,为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

--完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质效进行宏观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早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从公正、效率和效果三个方面构建33个指标的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并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11省市法院进行为期三年的试点。一些法院参照《意见》中确定的评估方法和指标,结合自身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适用于本院或本辖区的评估或考核指标体系,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评估活动查找自身审判工作中的“短板”,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制度,探索建立既能体现人民法院审判规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又能准确反映法官综合素质和司法能力的评估体系,实现对各类案件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着手对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调整,使之更加科学、合理,突出其价值导向作用。

--完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审判流程管理是对审判工作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实行全程跟踪监督的管理方式。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目前,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建立了审判流程管理制度,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使审判流程管理日趋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在强化审限管理方面,通过对案件审限延长、中止等扣除审限的管理,解决“隐性”超审限问题,通过对审限的预警、催办、督办和监督,建立了审限动态监督机制;在强化均衡结案方面,通过月度、季度结案率的考察和管理,促使干警合理分配办案时间,强化均衡结案意识,实现全年均衡结案;在强化程序监督方面,严把分案环节,通过计算机自动分析干警办案数量、结案情况和办案专长等因素进行随机分案,避免办人情案、关系案。

--开展案件审限检查工作。审限监控是审判效率管理的关键。各级人民法院在强化流程管理的基础上,对审限进行重点监控。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为促进审判效率管理,杜绝案件久拖不决问题,开展了全国法院审限检查工作。检查工作以各级人民法院自查为主,最高人民法院派出工作组,分赴全国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抽查工作开展情况。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在此项工作的基础上,摸清了超审限案件底数,清理了一批超审限案件,增强了审限管理意识,建立、健全了审限管理规章制度,对解决部分法院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案件久拖不决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强化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工作是把握审判工作全局,指导审判工作开展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运用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对一定时期审判工作总体状况和基本走势的分析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揭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强和改进审判工作的相关决策与建议,推动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将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工作作为审判管理重点专项工作,从制度建设、工作措施等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不少法院还制定了加强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的意见和规范,加大对各项指标、数据的分析以及对审判中存在问题研究的力度,起草并发布了一批富有决策参考价值的运行态势分析报告,有效发现并解决了一些案件质量、效率、审限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了审判工作的宏观管理水平。

--注重审判管理与队伍建设相结合。把对法官的绩效考评纳入审判管理范畴,是人民法院“管人”与“管事”的有机结合。建立审判绩效考评体系对于提高审判质量、效率与增强审判效果,确保廉洁公正司法,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适合自身情况的审判绩效考评体系,充分运用审判管理中的各项数据,对法官的业绩进行考评,使得评价法官审判工作有了量化的标准和依据,实现了“管人”与“管案”的有机结合。审判管理与岗位目标考核紧密联系、与人事管理良性互动,促进了法官队伍管理的健康有序运行机制的初步形成。

二、切实加强队伍管理,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围绕公正廉洁司法和作风建设两个方面,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重要载体,加强教育培训,创新干部人事制度和健全反腐倡廉工作机制,法院队伍建设得到全面加强。

(一)队伍建设情况

--抓好党性教育,端正司法理念。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坚持把法官队伍的党性教育摆在首位,围绕“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社会主义司法核心价值观,把“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与“创先争优”、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开展教育活动,增强广大干警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理解与认同,坚定理想信念。天津法院坚持把增强党性作为思想教育的第一任务,组织广大党员开展“保持先进性、做群众贴心人”主题党日活动、“争当廉政勤政优秀党员干部”活动,把教育渗透到法院各项工作之中;吉林法院将2010年作为“党建工作推进年”,努力构建法院系统与地方党委相衔接的党建工作机制;广东法院组织干警围绕如何理解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如何在人民法院工作中体现人民性等问题开展深入研讨;重庆法院积极开展“唱读讲传”和“三进三同三个一”活动;海南法院、浙江法院注重结合重大历史事件和纪念活动进行党史教育,激发干警的爱党爱国热情。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开展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贯彻〈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实施意见》,着重强调竞争性选拔干部、加强干部考核,注重整顿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推进法院人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机关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为重点,探索多种形式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对正局级领导职位实行差额选任,对副局级和处级领导职位实行竞争上岗,对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根据德才表现和审判工作的绩效实行差额选任,赢得了广大干部的支持与认同。上海法院全面推行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机制,重点推进高、中院部门副职以下领导岗位竞争上岗,还将一定数量的领导职位面向全市法院公开竞岗或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初步形成了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和竞争择优、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选人用人导向。重庆高院面向全市范围选拔领导职务法官,做到“选拔范围扩大化、成长平台一体化、人才流动双向化、评价标准透明化”,拓宽了人才发现渠道,提高了选人用人公信度,推动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陕西法院、山东法院启动公开选拔初任法官工作,扩大法官选任范围,严格法官选任标准和程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地基层法院法官短缺、法官断层的问题。

--创新教育培训机制,提升司法能力。2010年4月,王胜俊院长就法院培训工作提出了“一个目标、两个转变、三个倡导”的工作方针,即“要坚持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司法能力为总体目标,努力实现由理论研究型培训向理论与实践结合型培训转变、由知识型培训向知识与能力结合型培训转变,大力倡导法官教学、案例教学和现场教学”。按照这一培训指导方针,各级人民法院积极优化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深化培训改革,提高培训质量。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围绕提高庭审驾驭、诉讼调解、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四项技能”,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帮助广大干警提高把握法律精神、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继续重点抓好全国中级、基层法院院长主题轮训,指导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做好人民法庭庭长轮训,全国3622名中级、基层法院院长和8899名人民法庭庭长接受了“直通车”式的集中轮训,分别占应训人员的98.8%和96.1%。通过轮训,进一步提升了院长、庭长的履职能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举办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主管院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参加的全国高、中级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培训班,提高业务能力。各地法院也根据自身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如贵州法院创造性地提出“依托党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依托高校加强学历教育”的“三个依托”培训工作总体思路,化解了自身教育培训工作的难题;广西法院利用法院专网视频系统,以远程视频的形式,举办“法官讲坛”,扩展了接受培训的人员范围;福建法院坚持把“三级联创”作为海西司法品牌来构建,注重创新学习载体,开辟海西法官讲坛,通过三级视频,每月举办一次专题报告,每两月举行一次青年法官论坛,在党员法官中开展“读书漂流”活动,营造“比学赶帮”的读书氛围;内蒙古法院、青海法院和新疆法院开展了双语培训教材和双语对照法学辞典的编撰工作,为加强双语审判工作奠定基础。

--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把改进司法作风作为“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制定了《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引导法官改进司法作风。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宣传学习“群众信服的好法官”陈燕萍、“时代先锋”全国优秀法官龙进品、勇斗歹徒光荣牺牲的全国模范司法警察钟世鑫等先进典型。各地法院普遍采取查阅工作台帐、走访案件当事人、明察暗访、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坚持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深入扎实开展司法作风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同时,以贯彻落实“五个严禁”为契机,集中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把2010年确定为“作风建设年”,推进作风建设迈上新台阶。辽宁省高级人民院专门制定了《辽宁省法官守则》和《司法便民二十条及具体实施意见》;湖北法院开展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专项治理活动;江苏法院以争创“廉洁司法示范点”为载体,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聘请16位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兼任司法监督员,设立“院长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途径。通过集中整治和警示教育,司法活动中的“冷硬横推”、违纪违规行为大为减少,司法作风得到进一步改进,司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解决队伍建设难点问题,夯实基层基础。为了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1号)精神,最高人民法院配合中央督查组,重点针对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配置和法官短缺、断档等紧迫性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积极推进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定向招录905人,为中、西部基层法院提供人才支持。同时,配合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继续推进司法考试制度改革,采取多种方式有效缓解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通过司法考试人员较少、法官来源不足等问题。规范法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会同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为解决基层人民法院人员流失问题,积极向中央有关主管部门争取提高岗位津贴标准,努力改善法院工作人员工作待遇。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工作,组织开展新一轮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现已选任人民陪审员7.7万余人;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工作会议,推动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通过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保障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庭审前、庭审中及合议阶段,都能依法履行职责,激发、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工作的积极性。

--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增强队伍凝聚力。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推进法院文化建设的深入。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首次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会议,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并综合采取各种措施,教育、引导法院全体干警把“公正、廉洁、为民”作为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实现了从自发零散阶段向“有统一的目标和方向、同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相适应、同进步的整体推进”阶段的转变。各地法院积极探索法院文化建设的内涵,努力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大力弘扬法院文化。河南法院开展司法核心价值观大讨论和全省优秀法官巡回宣讲活动;山东法院深入开展“四项教育”,即人民性教育、崇法教育、司法良知教育和司法核心价值观教育;北京法院以“听呼声、走百家、送服务”为载体,积极引导全体干警牢固树立、自觉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山西法院坚持把“诚信为本、规矩为要、勤奋进取”融入公正司法理念之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广宁乡县人民法院法官职业心态建设经验,着力加强法官职业心态建设,培育健康心态。在各级人民法院党组的高度重视下,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呈现出快速发展、初见成效的良好局面。

(二)廉政建设情况

--丰富廉政教育内容。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不断丰富廉政教育的内容,广泛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职业纪律教育和集中警示教育活动。2010年1至3月,各级人民法院以黄松有贪污、受贿案件宣判为契机,组织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集中开展了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活动,深入剖析黄松有腐化堕落的深层原因,引导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认真吸取深刻教训,主动查找自身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并结合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进一步完善了对法院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监督的长效机制。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法院以《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施行为契机,组织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职业纪律教育活动,帮助广大干警熟悉纪律规定、增强纪律观念,并将纪律要求转化为自觉行动。第四季度,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对司法警察违纪案例,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中集中开展了警示教育活动。

--创新廉政制度建设。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在加强廉政教育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大制度反腐力度,针对司法廉洁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推动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实际,出台了多项新制度,其中效果好、影响大的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工作的审判岗位领导干部实行任职限制的规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离任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规定的50条细化意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领导干部管理失职问责暂行规定等,这些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人民法院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为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地方人民法院的相关经验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关于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工作和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制度起草工作。

--落实司法监督举措。为了切实加强对人民法院权力行使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的日常监督,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并深入推进司法巡查制度和廉政监察员制度,使这两项司法监督举措的落实又有了新的进展。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派出了8个司法巡查组,对湖北、山西、北京、天津、宁夏、重庆、江西、贵州等8个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了司法巡查。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司法巡查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不仅正式确立了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制度,而且要求各高、中级人民法院都要对下开展巡查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督促指导下,截至2010年底,已有26个高级人民法院、246个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司法巡查制度,共对1803个下级法院进行了司法巡查。与此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积极推动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立了廉政监察员,任命了专职廉政监察员4565名、兼职廉政监察员26044名。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等部门新任命了7名专职廉政监察员,至此,最高人民法院专职廉政监察员达到14名。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继续狠抓“五个严禁”规定的落实,同时认真执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试行)》,切实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全年共查处违纪违法干警783人,同比下降1.51%。其中,受到政纪处分的540人,因贪污、贿赂、徇私枉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113人,同比分别下降4.09%和17.52%。为了进一步完善对举报线索的受理核查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率先开通举报网站的基础上,督促各高级人民法院全部开通了举报网站,并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举报网站的联网对接,同时设计开发了可对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举报和核查线索工作进行实时监督的计算机软件,以便督促各高级人民法院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受理、及时核查、及时回复。

--整治行业不正之风。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不正之风,组织开展了专项治理活动。2010年5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一些地方人民法院滥用强制措施、执法作风粗暴、安全事故频发等问题,组织全国法院集中组织开展了以加强办案安全防范、纠正违规执法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督查活动。最高人民法院组成相关督查组,深入10个高级人民法院、22个中级人民法院、32个基层人民法院、24个人民法庭进行了实地督查,发现了一些问题并即时予以纠正。2010年6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利用司法职权乱收费等问题,组织全国法院集中开展了对违规收费及违规管理涉案款物情况的专项检查活动,通过自查自纠和上级法院抽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发现和纠正了一批违规收费等问题,并通过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签署责任状等方式,建立了防止违规收费和违规管理涉案款物的长效机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发文件,对全国法院系统违规使用警车问题进行了专项治理,对个别法院干警在社会上逞威风、耍霸道的事件进行通报,督促各级人民法院加强管理、整肃作风,自觉维护人民法院和法院干警的良好形象。

--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创新。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反腐倡廉建设创新经验交流会的精神,及时总结、大力推广各级人民法院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创造的先进经验,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创新工作,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四川省成都市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创新经验交流会,共有31家法院采取大会发言和书面交流的方式介绍了他们的成功经验。会后,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开辟专栏,集中介绍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探索建立审务督察制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探索建立法官配偶为律师一方退出机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创建人情干扰防控机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创建阳光司法机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创新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创新廉政监察员制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创建明查暗访机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创建网络举报科技平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创建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体系、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审判监督机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创建廉政风险防范机制、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运用科技手段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经验。这些成功经验的总结和推广,为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切实加强政务管理,夯实法院工作基础

2010年,全国法院司法行政工作按照《国家“十一五”规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规划》和《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要求,积极推进法院物质装备建设和技术保障工作科学发展。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行政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作用,注重调动司法行政人员的积极性,努力整合司法行政资源,精心谋划法院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司法保障体制改革进一步取得成效。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改革和完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建立分项目、分区域、分部门的分类保障政策,建立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制定和修订各类业务装备的配备标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保障,改革和完善政法经费管理制度。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各级人民法院积极会同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各项保障措施。2010年,中央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制定和修订了《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法官学院地方分院建设标准》和《基层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在建立明确的投入责任机制和合理的分类保障机制的同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政府通过加大转移支付资金和投资补助力度,对地方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所需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及“两庭”建设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更大的支付责任和比例,建立健全法院经费保障制度体系。2010年,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所承担的支付责任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更加有力。

--审判工作的科技含量进一步提高。坚持“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在完善应用支撑环境和庭审系统建设的同时,积极推进信息技术手段在审判管理、执行管理、法官管理、法庭审判、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等领域的应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一系列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标准,统一了审判信息管理软件的数据结构和数据交换模式,为业务专网互联互通和审判信息交换共享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截至2010年,全国90%中级法院、80%基层法院完成了局域网建设,全国30家高级人民法院完成了一级专网应用系统建设,27家高级人民法院完成了辖区法院二级专网建设,20家高级人民法院基本完成三级网建设。已经完成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法院,积极推进信息技术手段在审判执行方面的应用。各级人民法院在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同时,还着力加强在司法为民方面的服务和应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步入全面应用阶段。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从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审判工作中立地位、维护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高度出发,积极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严把案件质量关,在统一对外委托检验、鉴定、评估、拍卖、变卖和注射执行死刑技术指导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2010年,全国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办理各类技术审核案件7万余件,办理对外委托案件40余万件,对提高审判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执法办案条件进一步改善。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和《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建设标准、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加强对人民法庭建设工作的领导,全面完成中、西部地区人民法庭专项建设任务,妥善解决人民法院“两庭”建设历史债务问题,积极做好乡镇恢复或新建人民法庭和巡回法庭的建设指导和帮扶工作。着力加强以法庭专用设备为重点的技术装备、信息化设备的配备,提升人民法院各种专用车辆、现代化办公办案装备和警用设备的配备水平。截至2010年,全国有三分之一的人民法院完成了审判法庭的新建和改扩建任务,新增面积1000余万平方米,总投资350.8亿元。同时,完成新建、改建人民法庭6000余个,总投资54.6亿元。2010年,国家发改委批准投资地方法院审判法庭建设资金达23.6亿元。截至2010年,全国法院配置各种机动车辆77000余辆,价值20万元以上设备3780台(套),计算机、复印机等办公办案设备60余万台。

改革发展篇

一、更加注重理论研究,切实服务中心工作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以及影响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大问题,围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理论和实践,围绕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积极开展应用法学研究和审判理论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理论研究成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法律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研究成果情况

--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的伟大创举。为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发展经验,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学习读本》撰写组,经过两年多的努力,该项研究成果已基本完成。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继续组织开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研究。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围绕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开展了深入的研究。

--开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理论研究。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理论研究。201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了“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研讨会”;11月,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举办了“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产生了重大影响。

回顾一年来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探索,有四点经验值得总结:一是强调理论研究的针对性。王胜俊院长在贵州法院调研时明确指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必须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二是强调理论研究成果的及时转化。上海、江苏、江西、内蒙古、宁夏等高级人民法院在统一部署的基础上,注重结合本地实际,将理论研究成果及时转化为司法措施的实施意见。三是各级人民法院在结合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寻找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突破口。四川法院全面推进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建立“庭、站、点、员”四位一体的无缝化便民诉讼调解网,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构建社会问题预警机制,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形成的“茌平模式”。四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深入开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研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深入全省各地,通过调研,探索建立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长效机制。

--开展能动司法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研究。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和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更加坚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对“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研究,各级人民法院全面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专题活动,深入阐释司法的人民性,使司法为民的理念贯穿于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

2009年,针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王胜俊院长在江苏等地调研时明确提出了“能动司法”的理念。能动司法是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提出的重要司法理念,是人民司法的基本规律和基本理念的突出体现,是新形势下努力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2010年5月,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光明日报社、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报社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了“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论坛”,对能动司法理念进行了深入研究。

各级人民法院在实践能动司法理念方面也开展了有益的探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江苏法院的“陈燕萍工作法”,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年报制度和人民法庭涉诉矛盾纠纷分析年报制度,四川法院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天津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的“和力模式”纠纷化解权配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坚持“零容忍”理念,建立分权制衡的腐败预防机制、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威慑机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推进审判公开、扩大司法民主、深化审判监督、强化审判管理、拓展机制创新、提升队伍素质等六个方面的主动作为,为人民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提供生动样本。

--开展审判理论与司法改革理论的研究。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立足国情,围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紧扣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难点、重点和热点问题,发布了建设学习型法院、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执行权优化配置等重点调研课题。

针对审判实践和司法改革面临的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了相关的理论研究,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巡回审判、司法公开、量刑规范化、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司法廉洁、司法高效、中国国情与司法改革等方面涌现了一批重要的理论研究成果,推动了司法审判和司法改革理论的创新,为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二)制度与机构建设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理论研究领导小组。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理论研究工作的统筹和协调,进一步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时代化和大众化,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理论研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人民法院的理论研究工作,统筹人民法院重大课题和学术研讨活动,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理论研究工作,协调解决影响人民法院理论研究的重大问题。上述措施,有利于整合法院系统内外的研究资源,有利于调动审判理论研究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形成更大的理论研究合力。

--最高人民法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步入正轨。最高人民法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目前政法系统唯一的博士后工作站,是为人民法院新搭建的人才培养平台和理论创新载体。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目标是培养马克思主义法学高层次人才,为人民法院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2009年,博士后工作站招收了首批博士后。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完善了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编制了博士后工作站发展规划,继续探索博士后联合培养机制,博士后工作站逐渐步入正轨。

--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自2007年成立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壮大,目前设立有审判基本理论、民商事审判理论、知识产权审判理论、行政审判理论、涉外审判理论、海事海商审判理论、执行制度、司法改革、金融审判、少年审判、海峡两岸审判理论、审判监督理论、刑事审判理论等13个专业委员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和各专业委员会每年通过召开综合性和专题性的理论研讨会等活动,有力推动了人民法院理论研究工作。2010年,审判理论研究会加强了自身及其专业委员会的制度建设,加强了对各专业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建立了专业委员会委员增减制度,制定了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流程和规则,完善了审判理论研究会网站,使审判理论研究会的影响不断扩大。

二、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继续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大力推进《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落实,除了在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推进量刑规范化、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外,在以下几个方面也取得明显进展。

--继续推进“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落实中央批准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推动各级法院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社会团体、律师、专家、仲裁机构的作用,通过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等做法,引导当事人就地、就近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积极推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加强三者之间在程序对接、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共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进一步增强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自觉性。

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与人民调解在程序对接、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同时,清理有关司法解释,适时起草适用人民调解法的司法解释,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指导。

--不断加强司法公开。为了更好地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改革的成果,将司法公开作为一项常规工作抓实抓出成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全国法院确定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100家法院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同时发布《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要求全国各示范法院严格按照示范标准,全方位地开展司法公开工作,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司法公开宣传月活动,有效地宣传和推进司法公开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进一步明确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个方面必须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法。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全面改版政务网站,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完善群众旁听庭审、裁判文书网上发布、诉讼档案查询、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等制度,为促进司法公开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参加审判活动的范围,人民陪审员全年参与审判案件912177件,同比上升44.33%,有效发挥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作用。

--完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和《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试行)》,确立“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建立分项目、分区域、分部门的政法经费分类保障政策和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政策的落实,大幅度提高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切实保障人民法院的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得到有效保障、办案条件得到切实改善、办案效率和质量得到稳步提升、“收支两条线”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

--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上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业务上对下监督指导的范围与程序,构建科学的审级制度,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意见》还规范了发回重审程序,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在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内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从指导性案例的筛选、适用等方面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的基本框架,发挥指导性案例的启示、指引、示范和规范功能,让广大法官学习借鉴这些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法律思维,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做法,公正高效地审理相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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