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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信息反馈机制的工作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11]335号【发布日期】2011.11.30【实施日期】2011.11.3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加强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信息反馈机制是指,人民法院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利用案件信息管理平台,对审判业务部门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进行信息汇总、分析、跟踪、反馈的工作机制。

二、本意见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发回重审、指令再审以及以其他形式要求报送处理结果的案件(不包括死刑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执法办案协调督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信息反馈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向执法办案协调督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各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信息反馈机制的相关工作。

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建立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台帐,各审判业务部门于每季度末将案件相关信息送交审判管理办公室。

五、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将各审判业务部门提供的案件信息汇总分析,分发各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相关案件纳入各高级人民法院跟踪督办和重点案件评查范围。各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将相关案件办理信息每半年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报送一次。

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将各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报送的相关案件办理信息汇总分析,每半年向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反馈一次。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根据下级法院相关案件办理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情况向审判管理办公室反馈。

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适时根据各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材料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反馈的情况,就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办理情况及存在问题书面报告院执法办案协调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并依程序以通报形式反馈各高级人民法院。

八、本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执法办案协调督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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