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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12]317号【发布日期】2012.12.24【实施日期】2012.12.24【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修改了关于委托代理人的规定,完善了证据制度,新增了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行为保全制度等,对于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和深入研究《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提高司法保护水平。

二、规范专利代理人以公民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公民身份在专利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在具体案件中向人民法院个别推荐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推荐手续和专利代理人资格予以审查。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名单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经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后,名单内的专利代理人在具体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无需再履行个别推荐手续。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的推荐名单对专利代理人资格予以审查。

三、正确适用诉前保全制度《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利害关系人因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纠纷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或者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行为保全的规定与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不相冲突的,应继续适用。

《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利害关系人因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垄断等纠纷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或者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通知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新情况,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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