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发布日期】2012.12.12【实施日期】2012.12.12【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积极预防发生在民政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推动民政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现就检察机关与民政部门在民政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与民政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重要性
民政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近年来,民政事业快速发展,民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稳步推进,但民政系统的职务犯罪和违纪违法案件仍然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涉及基本民生保障方面的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随着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的密集出台,民政专项资金大幅度增加,民政领域的建设项目大量实施,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强民政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在新的形势下,各级检察机关和民政部门要进一步认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民政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新成效,为保障民政事业科学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扎实推进民政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
(一)突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
要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预防发生在优抚安置、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特别是预防贪污挪用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捐赠、彩票公益金等民政专项资金的案件。同时,要积极预防利用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以及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经济利益、政治权益、人身权利的案件。
(二)共同开展调查研究和对策研究工作
各级检察机关和民政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针对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共同开展前瞻性的调查研究,共同推进制度机制改革创新,研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措施和对策。民政部门在制定有关规定、政策和措施时,要充分考虑预防职务犯罪的要求,必要时,可以与检察机关共同研究完善。检察机关在研究、提出涉及民政业务方面的预防对策和措施时,可以请民政部门参与论证或提出征询意见。
(三)共同开展宣传、教育和咨询工作
各级检察机关和民政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强对民政系统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提高民政系统工作人员预防职务犯罪的自觉性。在加强各自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中,可以互相聘请授课人员,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增强对相关工作的了解。双方可以共同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专业咨询活动,扩大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效果。
(四)共同提高案件查办效果
各级检察机关和民政部门要把积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民政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违纪违法案件的揭露、发现、移送机制,对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办理。对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当向移送线索的民政部门回复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对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和建议。检察机关在依法立案侦查民政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要积极与民政部门沟通和联系,注意维护民政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民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
(五)共同推进检察建议的落实
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查办民政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典型案件,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并积极协助发案单位及时整改、落实;在向发案民政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时,应当同时抄送其上级民政部门,并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回访。发案民政单位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预防措施和对策要积极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和效果回复检察机关,发案单位的上级民政部门对检察建议的落实要加强督查。因对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及时落实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民政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联系配合机制
各级检察机关和民政部门要坚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民政系统预防职务犯罪的联系配合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信息交流通报机制。民政部门要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有关完善内部管理监督机制的做法,涉及职务行为的重大政策和重要改革措施,以及查处民政系统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检察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民政部门通报民政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并结合查办案件的情况,深入分析民政系统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和变化规律及趋势,为民政部门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提供参考。二是建立健全定期沟通和日常联络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和民政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相关负责同志的定期沟通机制,以及联络员的日常联系沟通机制等,确保及时沟通信息和有效开展协作。双方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检察机关、民政部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有效做法和经验,不断增强工作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