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高检发纪字[2012]9号【发布日期】2012.11.20【实施日期】2012.11.20【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一步完善具有检察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力度,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中纪发[2011]42号),结合检察机关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的重要措施。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就是坚持预防为主、防范在先,分析、研判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腐败风险,化解和消除容易诱发腐败的隐患,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发生,实现预防腐败的目标;就是把更多的精力用在预防腐败的环节上,健全防范腐败的制度和措施,有效延伸拓展预防腐败的触角和领域。
2.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加强检察机关党员、干部纯洁性建设的迫切需要。保持检察机关党员、干部的纯洁性,对于建设一支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高素质检察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有利于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增强检察人员拒腐防变意识和抵御风险能力,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党员、干部保持思想纯洁、队伍纯洁、作风纯洁和清正廉洁。
3.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健全完善具有检察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有效途径。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核心是防范,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有利于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服务保障检察工作大局。
4.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促进检察权正确运行的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将“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引入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工作实践,加强对多发易发问题的重点人员、核心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把廉政风险防控落实到检察权运行的全过程,体现了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的正确理念,体现了自身反腐倡廉建设与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的有机结合,为检察权正确行使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要求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六观”,准确把握“六个有机统一”,切实做到“四个必须”,按照“三个更加注重”的要求,以岗位风险防控为基础,以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完善制度建设为重点,构建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2.工作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与检察事业发展结合起来,实现廉政风险防控与各项检察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坚持检察特色,将廉政风险防控作为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抓手和载体,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系统治理,用整体的思维、统筹的观念、科学的方法推进工作,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坚持改革创新,加强调查研究,尊重基层检察院和检察人员的首创精神,勇于实践,探索廉政风险防控的新思路、新办法、新途径;坚持因地制宜,针对不同机构、不同岗位、不同环节特点,合理确定工作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加强分类指导,抓重点、分阶段,稳步推进。
3.目标要求。逐步建立以领导干部、重点执法岗位和关键环节为重点,覆盖全面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在充分实践的基础上,使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权责清晰、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流程规范、运行顺畅、预警及时,预防腐败成效明显提高,在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检察权正确运行。
三、主要步骤
1.梳理职权事项。各级检察院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和检察机关“三定”方案,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按照检察职权、内部管理职权进行分类,厘清和明确职权名称、内容、行使主体、程序和法律依据等,依法行使职权。检察职权要明确主体、条件、程序、期限和监督方式等,内部管理职权要明确行使的岗位、权限、程序和时限等。按照“程序法定,流程简便”的要求,针对每一项职权,规范运行流程,科学编制职权目录,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做到职位明确、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管理科学、监督有力。
2.查找廉政风险。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空白”的原则,通过自己查找、群众评议、专家建议、案例分析、组织审定等程序,以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和检察职权事项为重点,查找权力行使、制度机制和思想道德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权力行使方面,重点查找由于权力过于集中、决策不民主、运行程序不规范,可能造成权力滥用的风险;制度机制方面,重点查找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或制度执行不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可能导致权力失控的风险;思想道德方面,重点查找由于理想信念不坚定、工作作风不扎实和职业道德不牢固、以及外部环境对正确行使权力的影响,可能造成行为失范的风险。
3.评定风险等级。按照风险发生的机率大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评估廉政风险。廉政风险可分为三级:一级风险为发生机率高,或者一旦发生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有可能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风险;二级风险为发生机率较高,或者一旦发生可能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有可能违反党纪检纪和相关法规,受到党纪检纪处分的风险;三级风险为发生机率较小,或者一旦发生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风险。对不同等级的廉政风险,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级检察院及其内设机构、个人查找的廉政风险点和采取的防控措施,经组织审核把关后,填写单位廉政风险防控登记表、内设机构廉政风险防控登记表和个人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登记表。对查找的廉政风险要加强综合分析和研判,结合信访举报、考核检查等渠道获得的信息,形成廉政风险信息档案资料。廉政风险点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4.制定防控措施。针对廉政风险点和风险等级,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廉政要求、工作职责、工作标准,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在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体系,制订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具体管用和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特别要突出对高等级风险的防控。属于权力行使方面的,要科学合理配置职权,完善权力运行程序规定,建立健全权力制衡机制,规范权力行使;属于制度机制方面的,按照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自身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并提高制度执行力;属于思想道德方面的,通过深入开展专题党课、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等形式,增强党员干部、广大干警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廉洁从检的自觉性。
5.规范权力运行。继续巩固和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检察职权配置,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的法律监督格局。围绕“三重一大”决策以及重要内部管理事项的执行,健全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规范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决策权限、决策内容及决策程序,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在执法办案方面,以职务犯罪侦查权、批捕起诉权、诉讼监督权等检察职权为重点,建立健全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6.推进检务公开。依法扩大检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拓展检务公开途径,不断改进和完善公开机制。通过检察机关专线网、内部公开栏等途径,公开职权事项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图及行使情况、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接受广大干警监督。特别是对检察职权、干部选拔任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重大开支项目、资产管理等,要加大公开力度。通过报刊、网站、公开栏、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等途径,依法向社会公开检察职权的范围、程序、法律依据,建立和完善情况通报、重大决策征求意见、民主评议、人民监督员和执法办案说理、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等制度机制,不断拓宽监督的渠道,主动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7.建立预警机制。通过领导干部“一报告两评议”、干部考察、述职述廉、责任制考核、民主生活会、执法监察、巡视、检务督察、审计、信访举报、涉检网络舆情、查办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等,全面收集廉政风险信息,定期进行排查分析、研判和评估,对可能引发腐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风险预警。综合运用风险提示、诫勉谈话、责令纠错、限期整改等处置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及时化解廉政风险。各级检察院要加强对有关执法办案和队伍建设舆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研判,周密制定和果断实施应对处置方案,及时主动化解风险矛盾。
8.深化廉政教育。根据廉政风险等级和岗位特点,深入开展自身反腐倡廉教育,引导检察人员认清面临的廉政风险,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持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干部培养、选拔、管理、使用全过程,深化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从正反两个方面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特别是“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组织创作题材新颖、教育意义强、干警喜闻乐见的廉政文艺作品,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文化活动,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促进廉洁从检。
四、重点内容
1.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风险防控方面。以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为目的,重点围绕以下六个方面查找风险点:(1)落实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方面,重点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落实党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决策部署等情况;(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重点是自觉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落实“一岗双责”,抓好分工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执行《廉政准则》、《廉洁从检若干规定》等各种禁令情况;(3)班子凝聚力战斗力方面,重点是领导干部树正气、讲团结,维护班子的团结统一情况;(4)重大事项决策方面,重点是财务预算决算管理、“两房”建设、大额资金使用、物资装备采购等事项上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公开公正原则情况;(5)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重点是民主推荐、考察、酝酿和讨论决定等工作流程;(6)纪律作风建设方面,重点是坚持党性原则,弘扬优良传统和作风,执行党纪检纪,树立宗旨意识和群众观点,为民、务实、清廉,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正确处理与律师、案件当事人关系等情况。
2.执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方面。以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检察、侦查监督、公诉、民事行政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业务部门为重点,以保证检察权的公开、透明运行,以防错案、防执法过错、防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为目的,重点围绕以下十个方面查找风险点:(1)案件线索管理和评估;(2)初查后不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同步录音录像等;(3)不批捕、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4)审查起诉、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调查核实、诉讼违法行为审查纠正、不起诉和退回补充侦查;(5)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刑事和解、违法所得没收、强制医疗等特别程序;(6)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使用和变更强制措施;(7)当事人申请民行案件抗诉;(8)申请国家赔偿;(9)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社区矫正等的审查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立案侦查;(10)司法鉴定和文证审查。
3.财务、资产、车辆管理等内部管理廉政风险防控方面。以保证财、物、车运行合理,严格落实财务规定为目的,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查找风险点:(1)财务管理方面,重点是票据签批,大额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使用,政府采购、行政费用开支、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开支等;(2)物资管理方面,重点是对固定资产和公用物资的增添管理,包括购置、添附增值、配置、调拨、奖励、接受捐赠、盘盈等。固定资产的灭失和减损管理,包括磨损、赠出、毁灭和自然损耗。固定资产维护(修),固定资产账目的管理,固定资产的交接清理登记。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的购置和配发;(3)车辆使用管理方面,重点是车辆购置、配置、报废、使用、保养维修等;(4)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的管理方面,重点是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处置。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院党组要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实施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结合起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形成党组统一领导、检察长(党组书记)负总责、分管院领导各负其责、各内设机构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广大干警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检察院要成立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带头查找廉政风险,带头制定和落实防控措施,带头抓好自身和管辖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要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作为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落实;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保证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2.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防控措施落实的效果和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形势变化,加强对廉政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定期汇总风险防控情况,研究风险处置任务,及时调整廉政风险点及其等级,改进和完善防控措施。对已界定的风险,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新的风险和多次发生的问题,及时制定和改进防范措施,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3.强化科技防控。注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内容和方式方法的创新,高度重视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在防控机制建设中的作用,把科技手段融入制度设计之中。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和信息化技术,切实提高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科技含量,特别要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逐步建立网上防控平台,尽可能将信息来源充足、流程清晰、可控程度较高的关键风险环节和重要事项纳入计算机监控,建立起人机结合的防控机制。
4.严格监督检查。各级检察院要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作为年终工作总结、目标管理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采取自查、抽查和评议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出现的问题。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要进行表彰;对遗漏重要权力事项、风险点查找不全面、防范机制措施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因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不健全而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检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