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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高检发政字[2012]77号【发布日期】2012.11.20【实施日期】2012.11.20【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重要力量,肩负着保障法律监督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使命。大力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警务保障作用,是新形势下强化法律监督工作的必然要求。根据《“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总体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强化法律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强化队伍建设”总要求,紧紧围绕服务执法办案,始终坚持“政治建警、业务立警、人才强警、从严治警”,全面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司法警察队伍,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新局面提供有力的警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治建警。坚持不懈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力培育“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努力使司法警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坚持服务大局。注重把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检察工作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牢固树立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观,努力提高司法警察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坚持从严治警。注重加强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建设,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检察机关的规章制度约束和规范司法警察行为,加大纪律作风教育和违纪违法问题查处力度,增强司法警察严于律己的自觉性,树立公正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研究司法警察成长成才规律,把调动积极性、发挥主动性、实现全面发展作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着力点和出发点,积极构建抓队伍建设的新格局,创造人岗相适、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人才辈出的新局面。

--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用改革创新的办法解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努力在科学理论指导、科学制度保障、科学方法推进队伍建设上取得新成效,不断提高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科学化水平。

(三)目标要求。坚持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司法警察队伍为目标,以执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以落实编队管理为载体,全面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公正的司法警察队伍。

--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增强。政治理论武装深入扎实,职业道德素养提高,文化育警氛围浓厚。司法警察始终保持理论先进、思想纯洁、立场坚定,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和职业荣誉感,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法治意识明显增强。

--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单独职务序列全面落实,组织体系逐步健全,指挥一体化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全员编队管理按时完成,人员数量质量结构普遍优化,能够满足执法办案需要,队伍专业化建设成效明显。

--履职能力进一步提升。依法履行职责能力、办案安全防范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信息技术运用能力等明显增强,管理办案工作区水平显著提高,履职方式加快向依靠科技智能型、协同作战型、精细型转变,全面履行职责。

--作风形象进一步改善。注重加强党性锻炼、纪律约束、廉政教育,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严格,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严谨细致、求真务实,作风正派、情趣健康。全方位监督机制初步建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形象进一步确立。

二、以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为核心,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四)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司法警察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广泛深入地开展党的十八大精神学习教育,原原本本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党章,全面准确领会党的十八大报告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战略部署。突出加强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教育,深刻领会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核心立场、基本要求、根本方法、精神实质,牢固确立科学发展观在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的根本指导地位。深入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工作,进一步加深司法警察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依据、总布局、总任务的理解,不断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紧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组织司法警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五)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端正执法理念。持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教育,紧密联系司法警察思想实际,广泛开展专题辅导、以案析理、巡回宣讲等灵活多样的学习活动,引导司法警察加深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和感情认同,牢固树立正确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和法治建设道路。紧密结合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深入开展“六观”、“六个有机统一”、“四个必须”、“五个意识”、“六个并重”学习讨论,引导司法警察牢固树立服务办案是本职、为办案服好务是称职、服务不好是失职的服务思想,强化既当好警务保障主角、又当好执法办案配角的角色意识,培育依法制约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执法行为的制约思维,增强确保执法办案万无一失的安全理念,使正确的执法理念成为司法警察执法办案的行动指南。

(六)持续培育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认真总结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经验,积极探索教育实践活动常态化、制度化、长期化的途径和方式,坚持不懈培育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围绕打牢道德建设基础,认真落实《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培养司法警察职业情操。用好先进文化载体,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司法警察文化活动,引导广大司法警察不断增强职业荣誉感和职业归属感,自觉弘扬司法警察职业精神。坚持以执法办案为基本平台.强化知行合一,努力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司法警察日常工作中。

三、以建设优秀班子、过硬队伍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组织建设

(七)配强司法警察部门领导班子。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廉政勤政、团结和谐的要求,严格条件、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着力选拔政治立场坚定、能力素质过硬、热爱司法警察工作的优秀干部充实司法警察领导班子,重点配强各级司法警察部门正职领导。加强司法警察部门领导班子的思想、业务、作风、能力建设,努力建设一流的班子、带出过硬的队伍、创造出色的业绩。

(八)优化司法警察队伍结构。严格执行《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司法警察准入条件,规范司法警察进入机制,切实按照资格条件和程序任用司法警察,从源头上把好进人关。加大从人民警察院校毕业生、军转干部中择优录用司法警察力度,选拔年纪轻、学历高、综合素质好的人员充实司法警察队伍,合理配备女性司法警察。建立和完善司法警察进出畅通的良性循环机制,加大司法警察与其他检察人员的交流力度。规范检察机关内部调整补充司法警察条件和程序,严把年龄关、素质关、学历关,杜绝为解决待遇而转任司法警察的现象。拓宽司法警察退出渠道,对不适应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予以调离。力争到2015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司法警察达到85%以上。

(九)健全司法警察机构。积极适应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形势,着眼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自上而下建立起省级院司法警察总队、市级院司法警察支队、基层院司法警察大队的组织体系。按照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原则,在政法专项编制员额内,综合考虑司法警察的岗位职责、担负任务等因素,科学确定司法警察员额比例。根据司法警察队伍状况,综合考虑人员素质和具体情况,进一步整合司法警察队伍。原则上,专职司法警察应全部实现编队管理,岗位统一设在司法警察队,切实担负起司法警察职责;因工作原因暂时分散留置在其他部门、具有履行警务能力的司法警察,可作为机动警力,实行司法警察队和所在部门双重管理,条件具备时及时回到专职司法警察岗位。2013年底前,建立起符合司法警察工作规律和特点的运行机制,实现全员编队管理。

四、以提高警务保障水平为中心,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素质能力建设

(十)扎实推进司法警察规范化培训。按照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把司法警察教育培训纳入检察教育培训的整体规划之中,统筹推进司法警察业务培训。大力推行远程教育和网络培训,着力增强岗位素能培训的吸引力和实效性。借鉴检察业务技能实训模式,区分履行保障办案安全职责、履行参与自侦办案职责、履行管理办案工作区职责、履行参与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等专题,科学设计培训课程内容,运用研究式、模拟式、互动式培训方式,开展司法警察全员轮训,促进司法警察全面提升履职能力。原则上每名司法警察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12天,2015年前高检院和省级院分别将司法警察支队长、大队长轮训一遍。

(十一)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紧密结合司法警察工作特点,认真抓好《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和《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培训学程》的培训工作。采取案例教学、情景模拟、互问互答等方式,组织司法警察从每一个执法行为、执法环节、执法措施入手,熟练掌握司法警察执法办案各个环节、岗位的标准、要求和工作程序,全面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制定司法警察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纲要,建立分级组织、形式多样、载体创新的全员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竞赛长效机制,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岗位练兵和比武竞赛活动,推动练兵竞赛活动全员化、制度化、常态化。高检院每5年组织一次比武竞赛,各省级检察院根据工作实际合理安排,不断提高司法警察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司法警察把依法履职的要求贯彻到履行职务的每项活动之中,始终做到依法、文明、规范。

(十二)切实转变履职方式。着眼推动司法警察履职方式从主要依靠体力型向更多依靠科技智能型、从单独作战型向协同作战型、从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开展转变履职方式专门培训,确保全面实现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交由司法警察承担,确保实现司法警察由部分履职向全面履职、由单一履职向复合履职的转变。认真贯彻《“十二五”时期全国检察教育培训规划》部署要求,建立以训练大纲、训练标准、培训教材、师资队伍、培训机制和经费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体系。推动建立司法警察分层分类素能标准,形成以岗位素能标准为导向的系统化培训体系。建立司法警察教司法警察制度,从一线选拔有实践技能和教学经验的司法警察担任兼职教师。2013年底前,高检院建立以警务专家为主体的司法警察师资库。

(十三)加快司法警察专业人才培养。坚持把警务人才培养纳入检察人才队伍建设大盘子,有计划、分层次培养高素质警务人才。进一步强化司法警察部门与检察业务部门联合培养人才的观念,建立完善组织协调机制、轮岗交流机制、联合办案机制,真正形成环环相扣、有机衔接的警务人才培养链条。充分依托办理重大案件的实践平台,切实在完成重大警务保障任务中锻炼人才、培养人才。充分利用警察院校、检察官学院优质教育资源,加强对司法警察骨干专门培养,努力培养造就一批警务专家和业务尖子。高检院和省级院建立警务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淘汰更新制度,保证警务人才队伍的质量和规模。完善人才管理制度,探索形成一套符合司法警察工作实际的人才评价体系。认真落实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和适当待遇留人的要求,努力防止和克服人才流失,真正使优秀警务人才安心在法警岗位、扎根在法警岗位、发展在法警岗位。

五、以提高执法公信力为方向,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纪律作风建设

(十四)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司法警察执法办案实际,着眼于维护和提高执法公信力,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司法警察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和尊严,自觉做到行为文明、语言文明、作风文明,树立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让人民群众不仅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且感受到司法警察队伍良好的文明素养。进一步巩固扩大“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教育活动成果,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防止和纠正特权思想、霸道作风的长效机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十五)推进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按照细化、实化、具体化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司法警察执法办案、队伍建设、装备管理的各项制度。对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涉及司法警察工作的制度规定进行清理,确保司法警察各项工作制度科学合理、相互配套、与时俱进,努力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制定涵盖司法警察业务建设、队伍管理、安全保障等规范化建设细则,努力使规范化建设内容全面覆盖、指标设置科学、方式实用管用。采取巡回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联合督察等方式,加强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制度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

(十六)强化司法警察内外监督。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对司法警察执法行为加强监督的途径和方式,保证司法警察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真梳理执法办案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和部位,进一步健全司法警察内部监督制约体系。加大对下级司法警察部门的督察力度,努力增强督察的实效。高检院每年分片区对各地司法。警察执法执纪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结果。构建司法警察队伍内部互相监督、纪检部门监督、人民群众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把司法警察工作纳入检务公开范围,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司法警察、监督司法警察、支持司法警察。对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公开结果,促进司法警察提高执法水平。

(十七)严格司法警察纪律约束。坚持把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贯穿到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全过程。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办案纪律、保密纪律、群众纪律、廉政纪律,用严格的纪律统一思想和行动,使司法警察队伍成为步调一致、作风优良的战斗集体。注重从日常工作抓起,从执法细节严起,强化依法办事、严守规则的意识,培养司法警察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作风。结合执法办案实际,深化廉洁从检教育,筑牢司法警察队伍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坚决防止发生以案谋私、违规办案、泄露案情等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对思想麻痹、执法不严等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责任。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四个一律”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司法警察违纪违法案件,确保司法警察队伍纯洁、纪律严明、形象良好。

六、以构建警务工作体系化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管理机制建设

(十八)健全警务管理机制。积极研究制定警务工作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种要素的内容和程序标准,建立警务活动的审批、登记、报告、反馈等工作机制和操作程序,加强警务活动的动态管理,提高警务工作的标准化水平,努力使各项警务工作目标更明确、标准更清晰、程序更规范、奖惩更有据。按照检察一体化和警察管理行政化要求,以警力部署、警力调动、警队管理、警务实施为重点,深入探索完善司法警察指挥体制,逐步实现警务指挥体系化。积极借鉴有关业务部门的经验,完善区域调警、请示报告、情况通报制度,使司法警察部门上下之间、横向之间以及内部之间运转高效、关系协调。依托检察专线网,研发警务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警务管理信息化,提高司法警察管理效能。

(十九)建立考评工作机制。坚持把考评作为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激发司法警察队伍活力的重要手段,探索建立健全分类管理体系下的司法警察考评机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定性考与定量考相结合、平时考与年终考相结合、考过程与考结果相结合,科学制定考评指标体系,合理设定分值权重,建立起全员参与、全面公开、全程考核的动态绩效考核机制。开发考核软件,健全网络日志,推动司法警察考评动态化、常态化。强化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对下级司法警察部门的考评,研究制定执法办案、安全防范、教育培训、装备维护、办案工作区管理等规范化建设的考评细则。重视考评结果的运用,以此作为奖惩、培训、任用、免职、晋衔的依据。

(二十)完善职业保障机制。认真贯彻《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按照以人为本、倾斜基层、公平公正、积极稳妥的要求,正确把握、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积极稳妥组织司法警察职务套改工作,着力解决好基层司法警察压职压级问题。依法保障司法警察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切实把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抚恤以及保险等福利待遇落到实处,改善司法警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关心司法警察身心健康,落实带薪休假、健康检查等制度。加大司法警察合法权益保障力度,完善司法警察申诉控告和履行职务受到侵害保障救济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在提拔使用、表彰奖励、办案补贴、培训休假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和照顾,对素质过硬、实绩突出的司法警察,予以使用、奖励,充分调动司法警察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七、进一步强化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领导,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

(二十一)落实领导责任。坚持把司法警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并纳入检察机关业务考评和基层院建设考核体系。检察长和分管院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经常了解司法警察工作情况,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面临的形势,加强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司法警察部门领导要积极主动向院党组请示、汇报工作,主动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二十二)打牢基层基础。坚持把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心放在基层,把工作精力投向基层,想方设法帮助基层司法警察部门解决编制、人员及履职等方面存在的困难。上级检察院要发挥示范作用,带头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强化对下指导,努力为基层司法警察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基层检察院抓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基层司法警察职能作用,推动基层司法警察工作。

(二十三)加强物质保障。认真贯彻科技强检战略,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为平台,建立管理规范、运行高效、适应发展的警务信息网络体系。加快警用装备升级换代步伐,完善警用装备管理使用制度,确保警用装备发挥最大效能,为司法警察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十四)营造良好环境。充分运用报刊、图书、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取得的新经验、新成效,加大内部刊物反映有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信息的份量,形成各级领导关心和重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正确导向。注重培养、树立和宣传司法警察先进典型,坚持把优秀司法警察纳入模范检察人员评选表彰范围,充分挖掘优秀司法警察的先进事迹,发挥先进典型对司法警察队伍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

格。主要理由是:一般债权人不具有对不动产登记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的原因是,一般债权的标的物是不特定的,并未直接指向争议的不动产。而本案中,邯三公司所享有的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指向是特定的,即争议的房产,故应当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的,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以此类推,承包人作为债权人也应该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二、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与建设部规章是否冲突问题。我院审委会研究后认为,担保法司法解释与建设部规章不冲突。主要理由是:司法解释没有对抵押权人的范围进行限制,故不能推出部门规章不能进行此类限制。建设部规章将在建工程抵押权人限定为银行是合适的,可以防止滥用抵押权,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本案行政诉讼过程中应对抵押登记的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合法的判断。但也有委员提出,建设部规章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抵押人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抵押给贷款银行,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是房屋抵押,不包括土地,两者规范的对象并不相同。

本案如何适用法律,请给予批复。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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