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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12]1号【发布日期】2012.08.21【实施日期】2012.09.2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了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2件)
序号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关于颁发“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扣押被逮捕、拘留人犯的邮件、电报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 1979年4月5日
〔79〕高检一文字9号
公发〔1979〕60号
〔1979〕邮邮字235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于扣押被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邮件、电报的具体程序,已有明确规定。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到外地逮捕人犯手续的几项规定 1979年7月31日
〔79〕高检一文字24号
公发〔1979〕108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于异地执行逮捕的具体程序,已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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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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