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12]173号【发布日期】2012.07.13【实施日期】2012.07.1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法院外部监督机制,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是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基层群众中聘请的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以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员。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由有关组织推荐,并须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向受聘的特约监督员颁发聘书和《特约监督员证》,并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五年。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补。
特约监督员在任期内本人书面要求辞去特约监督员工作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解聘。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有序、务实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法规和作出司法决策的情况;
(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公正司法的情况;
(三)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审判作风、廉洁自律以及遵守法官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
(四)监督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方式:
(一)应邀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会议;
(二)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特约监督员专门会议;
(三)旁听依法公开审判案件的庭审活动;
(四)应邀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审判、执行、队伍建设等工作的专项检查活动;
(五)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和法院工作人员批评、意见、建议或者举报材料;
(六)听取和了解所提意见、建议和举报等事项的办理情况;
(七)其他合法有效的监督方式。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开展工作应当保守审判、执行工作秘密,不得利用特约监督员的身份进行与监督员工作不相符的活动。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和支持特约监督员依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职权,认真听取意见、建议,答复询问,及时办理并反馈反映、转递的事项。对阻挠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特约监督员的,将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负责特约监督员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