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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审申请人大连蔚蓝天健物流有限公司、大连东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TMT散货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两案请示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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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13]民四他字第71号【发布日期】2013.12.11【实施日期】2013.12.1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辽民三申字第3、4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大连蔚蓝天健物流有限公司、大连东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TMT散货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两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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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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