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13]民四他字第46号【发布日期】2013.10.10【实施日期】2013.10.1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粤高法仲复字第7号《关于申请人CastelElectronicsPtyLtd.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请示所述事实,涉案仲裁裁决系于2010年12月23日和2011年1月27日作出,而我国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无效的裁定系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仲裁裁决的作出时间显然早于我国法院裁定的生效时间。况且TCL公司在仲裁程序中亦未提出仲裁条款无效的异议,反而向仲裁庭提出了反请求,仲裁庭据此确定仲裁条款效力与管辖权,这是符合仲裁地法律和仲裁规则的,并不存在侵犯我国司法主权的情形。关于《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第(乙)项规定的违反公共政策情形,应当理解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将导致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侵犯我国国家主权、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违反善良风俗等足以危及我国根本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本案中,外国仲裁裁决和我国法院生效裁定对同一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虽然存在冲突,但尚不足以构成违反我国公共政策的情形。你院关于应当依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第(乙)项拒绝承认和执行涉案仲裁裁决的根据不充分。
综上,如果涉案仲裁裁决不存在《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的其他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承认和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