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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数编制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13]137号【发布日期】2013.06.15【实施日期】2013.07.01【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完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活动,切实发挥评估工作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数编制办法(试行)》。

现将《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数编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数编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完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活动,切实发挥评估工作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指标是指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的三级指标,人民法院普遍追求的指标较优值称为指标满意值,普遍不允许出现的指标较差值称为指标不满意值,由满意值和不满意值构成的指标取值范围称为指标的满意区间。指数是指利用指标的满意区间,对三级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后形成的三级指数,以及通过合成方法形成的二级指数和一级指数。

第三条合理确定指标的满意值和不满意值,科学设定指标的满意区间。满意区间的设定应当考虑以下方面:

(一)以各地法院3年来指标实际值的中位数为主要参考,综合参考一定时期内指标的平均值、最大值、最小值等情况;

(二)80%以上法院的指标实际值位于满意区间之内;

(三)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合理确定。

新增指标的满意区间应当根据审判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根据审判工作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相关指标的满意区间。每5年系统性地调整一次指标的满意区间。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公布调整后的满意区间。

满意区间调整后,对评估指数进行历史比较时,应当使用调整后的标准重新计算历史指数。

第五条在满意区间的基础上设定各项指标的警示区间。评估法院应当加强对指标数据的监测分析,指标值超出警示值时,可以要求相关法院进行合理性说明。

第六条采用功效系数法对三级指标进行指数化。处理方法为:

实际值x-不满意值xs

当———————————≥0时,指标评价值

满意值xh-不满意值xs

|实际值x-不满意值xs|1.4

d=|——————————|×20+70

|满意值xh-不满意值xs|

实际值x-不满意值xs

当———————————<0时,指标评价值

满意值xh-不满意值xs

|实际值x-不满意值xs|1.4

d=-|——————————|×20+70

|满意值xh-不满意值xs|

第七条综合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和加权几何平均法,将三级指数合成二级指数。合成方法为:

D=1/2(∑di*wi+∏diwi),其中di为三级指数,wi为三级指数在二级指数中的权重。

第八条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将二级指数合成一级评估综合指数。合成方法为:

D综合=∑DI*WI,其中DI为二级指数,WI为二级指数在一级指数中的权重。

第九条指数的取值范围限定在[40,100],指数实际值超出指数区间的,以区间的上下限替代。

第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审判实际,结合本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制定适用于本院或本辖区的具体细则。

第十一条各种评估专项指数和类型指数的编制方法参照本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解释,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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