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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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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发布日期】2013.04.19【实施日期】2013.04.1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为了规范“附条件逮捕”的适用,经认真研究并报高检院领导同意,我厅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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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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