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13]26号【发布日期】2013.02.04【实施日期】2013.02.04【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向我院通报了内地个别高级人民法院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请求协助调查取证的有关情况。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涉港调查取证司法协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相互协助调查取证达成制度性安排之前,地方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向香港方面提出协助调查取证请求,也不得擅自接受香港方面的协助调查取证请求。地方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确需香港方面协助调查取证的,须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并通过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联系和转递有关请求。如香港方面直接向地方人民法院提出协助调查取证请求,可告知香港方面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向最高人民法院转递有关请求。
请各高级人民法院接此通知后,及时将有关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司法事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