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13]民四他字第11号【发布日期】2013.02.03【实施日期】2013.02.0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13]7号《关于批准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地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为切实保障审判质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设立专门审判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你院应将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的审判人员名单报送本院,以便本院组织有关业务培训。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