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14]130号【发布日期】2014.05.27【实施日期】2014.05.2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决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5月27日发布的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379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标准为52379(元)÷12(月)÷21.75(月计薪天数)=200.69元。据此,各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200.69元。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