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14]民四他字第27号【发布日期】2014.05.22【实施日期】2014.05.22【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14]133号《关于请求指定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及全国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实际,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地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为切实保障审判质量,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审判机构或者指定专门合议庭,负责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请你院认真做好相关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