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15]民四他字第1号【发布日期】2015.02.03【实施日期】2015.02.0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14]422号《关于原告重庆红蜻蜓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长春花船务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请示所述事实,本案所涉5份提单虽在抬头注明“与租约合并使用”,但并未注明租约的编号、日期等事项,不能认定白长春花船务公司所主张的PrimindsShipping(HK)Co.,Limited与CiticShipManagementLimited于2011年6月30日订立的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当然地并入了涉案提单,故白长春花船务公司依据上述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本案货物运输的目的港为南通,属于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武汉海事法院作为运输目的地法院对本案纠纷享有管辖权。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