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高检发诉字[2015]3号【发布日期】2015.05.12【实施日期】2015.05.12【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一、严厉惩处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对成年人性侵害、拐卖、绑架、遗弃、伤害、虐待未成年人以及教唆、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犯罪,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充分发挥法律威慑和震慑作用,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同时,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怠于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方面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侵吞、挪用、违法发放未成年人专项救助、救济资金等贪污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导致未成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办,保证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福利政策落实到位。
二、努力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参与权、知情权等各项诉讼权利,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避免在办案中造成“二次伤害”。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等刑事案件,有条件的地方检察机关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建立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同时,要注重加强与司法、民政、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协作,推动落实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身体康复、心理疏导、转移安置、技能培训、经济帮扶等综合救助工作,努力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三、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贯彻国家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落实专业化办理、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亲情会见、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观护、帮扶教育、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保护制度,最大限度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悔过自新、回归社会。对于因年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应当与公安机关以及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组织等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加强管教、社会观护等措施,预防再犯罪。
四、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优势。强化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案、侦查和刑事审判、刑事附带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监督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漏捕漏诉、重罪轻判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促进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处理监护侵害行为的工作加强法律监督,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五、积极参与犯罪预防和普法宣传工作。结合办案注意查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方面存在的隐患,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推动有关部门更加重视对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乞讨儿童、正在服刑人员的子女等重点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努力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环境;建立“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广泛开展以案释法、法制讲座、法制进社区、进学校、进幼儿园、进农村、进家庭等宣讲活动,培育尊重未成年人权益的文化,提高未成年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保护未成年人联动机制。未检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线索时,应当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予以查处,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保护未成年人善后工作;各部门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等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中有无人照料的未成年人,或者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漏洞和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未检部门介入干预,防止在检察环节存在保护真空。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职务犯罪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等,上级检察院要加大对下业务指导和案件督办。
七、推动完善政法机关衔接配合以及与政府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跨部门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工作评价标准、法律援助、社会调查、讯问(询问)未成年人同步录音录像、逮捕必要性证据收集与移送、合适成年人选聘、分案起诉、观护帮教、犯罪记录封存等需要配合的制度机制上相互衔接,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体系;积极与政府各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加强联系,推动建立跨部门合作的长效机制,促进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紧密衔接,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救助困境儿童、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以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合力。
八、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大力支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主动与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机构链接,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心理疏导、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等工作,交由专业社会力量承担,提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专业水平,逐步建立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