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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二)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文字号】法[2015]382号【发布日期】2015.12.22【实施日期】2015.12.22【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2015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北京召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座谈会,学习贯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的审议意见,对试点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1.进一步深化认识加快推进试点工作。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举措,也是构建多层次诉讼体系、实现诉讼程序与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相适应的重要探索。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司法改革事项进行授权,时间紧迫,责任重大。一年多来的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还存在工作开展不平衡、协调配合不顺畅等问题。各地要增强改革试点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问题,确保试点圆满完成。

2.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程序选择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的有关规定,确保其在充分知悉法律后果的前提下,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看守所要做好相关法制宣传工作,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适用速裁程序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

3.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作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帮助要求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并为值班律师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便利。法律援助机构要做好值班律师选任工作,依法指导监督值班律师开展工作。要加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经费保障工作,提高值班律师补贴标准。

4.优先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要严格把握羁押的必要性、合理性,严格审查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且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取保候审。

5.充分体现量刑激励。要结合量刑规范化改革,推进速裁案件量刑规范化。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在确保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完善速裁案件量刑规则,确保轻罪轻刑、量刑公正。

6.依法保障缓刑适用。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依法宣告缓刑。需要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的,可以通过有关办案协作平台进行,提高工作效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如在居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稳定经济来源,其亲友或其他人员愿意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落实监督措施的,宣告缓刑后可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不得仅因罪犯系外地户籍而拒绝接收。

7.准确把握证明标准。被告人自愿认罪,有关键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对于量刑事实的认定,采取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8.适当简化取证规程。通过中国公安信息网获取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出入境信息、在逃人员信息等材料,下载打印后由二名以上的侦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印章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需要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核实情况、调查取证,或者异地办理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解除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文件的,办案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有关办案协作平台提出协查请求,或者将相关的法律文书、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电传至协作地相应层级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员办理,并通过电传、邮寄等方式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及相关法律文书原件或者复印件。除办理扣押外,办案地公安机关可以不派员前往协作地。协作地公安机关反馈的法律文书为复印件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涉案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涉案财物价值;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犯罪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对与案件有关、性质不能确定、数量较大或者成批的需要取样检验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抽样取证。

9.改革案件审批和文书签发制度。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包括可能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一般不提交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刑事判决书一般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当庭宣判并送达。试点期间,可指定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法官、检察官承办速裁案件,以便及时有效总结经验,确保试点依法规范运行,为今后完善刑事诉讼法提供实证依据。

10.建立健全科学绩效考评机制。充分调动办案人员积极性,鼓励办案人员多办、快办速裁案件。对承担试点任务的工作人员,要根据任务完成情况,给予适当的绩效奖惩。《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规定的办案期限,是分析司法运行态势和试点改革成效的参考性指标,不得将超出《试点办法》规定期限结案作为负面评价指标。

11.加强试点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案件管理系统和专项统计平台建设,确保信息顺畅对接。要因地制宜地推行网上立案、网上办案、网上评估、电话咨询、电子送达、视频提讯、远程开庭等措施,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推进试点各项工作。

12.加强宣传报道工作。试点期间,可以按照积极、主动、稳妥、慎重的原则,重点从保障当事人权利、体现认罪认罚从宽、促进罪犯教育改造、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等角度进行宣传,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理解支持,为改革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可采取案例宣传等形式进行全程正面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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