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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命名确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等144家单位为科技强检示范院的通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5.10.22【实施日期】2015.10.22【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技强检战略,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下发了《科技强检示范院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科技强检示范院创建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全国科技强检示范院创建活动。

在活动中,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加强科技强检建设,涌现出一批领导机制建设先进、装备现代化程度高、科技手段运用广、科技人才队伍雄厚、科技信息化单项特色工作开展突出的先进院,形成了科技强检创建的良好态势。2015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启动了科技强检示范院创建考评工作。各省级院认真开展初评工作,优中选优,按照要求向最高检推荐先进单位。经过网上评审和实地考察,最高检对参评院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检察业务与科技信息手段融合、注重人才队伍建设四个方面,进行了全面、深入、客观的测评,评出了一批先进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强检战略的深入实施,发挥科技强检示范院的作用,经最高检党组研究决定,对获得全国科技强检示范院荣誉称号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等144个单位,以及科技信息化单项特色工作开展成效突出的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等5个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表扬的单位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深化科技强检进程中创造新的业绩。全国检察机关要向受到表扬的单位学习,立足检察职能,着眼检察工作和检察科技的科学发展,不断深化对科技强检战略、检察业务与检察科技深度融合的认识和理解,努力将科技强检战略贯穿到检察实践全过程,落实到检察建设的方方面面,为检察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科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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