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关于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2012]中国贸仲沪字第439号裁决不予执行审查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15]民四他字第20号【发布日期】2015.08.31【实施日期】2015.08.3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鲁执复议字第31号《关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2012]中国贸仲沪字第439号裁决不予执行审查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及其原分会因对仲裁规则的修改适用、仲裁案件的管辖等问题产生争议而引发的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对案涉仲裁裁决是否应予执行的问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及本院法释[201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根据你院转呈的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中院)涉案请示报告所述事实,本案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现已更名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贸仲)仲裁,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以及向上海贸仲申请仲裁,均在上海贸仲更名之前。根据《批复》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贸仲对仲裁案件享有管辖权。且临沂市康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发公司)在仲裁庭庭审时明确表示接受上海贸仲的管辖。因此,康发公司关于上海贸仲对案涉纠纷无权仲裁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应当适用的仲裁规则,根据临沂中院请示报告所述事实,康发公司在仲裁庭庭审时明确表示同意适用上海贸仲自行制定的仲裁规则。上海贸仲适用自行制定的仲裁规则并无不当。康发公司提出的上海贸仲在仲裁中适用自行制定的仲裁规则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康发公司请求不予执行案涉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意见。

此复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