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15]民四他字第25号【发布日期】2015.08.10【实施日期】2015.08.1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15]246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报请批准进一步下放我省基层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权的报告》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第四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为合理调整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指定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及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闽侯县、闽清县、永泰县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二、指定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及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罗源县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三、指定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及福建省长乐市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四、指定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及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洛江区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五、指定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及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六、指定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含泉州台商投资区)及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为切实保障审判质量和水平,你院应加强调查研究,指导上述法院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或者指定专门合议庭审理相关案件,配备专业审判力量,并加强人员培训工作。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