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5.06.23【实施日期】2015.06.2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目录
一、医患纠纷引发的侵害医护人员案件
1.连恩青故意杀人案
2.王英生故意杀人案
3.钱德平故意伤害案
4.李明故意伤害案
二、妨害医疗秩序类案件
5.王敏寻衅滋事案
6.张德义、庞成伟、胡玮恒寻衅滋事案
7.陈金泉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8.赵君堂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9.贺志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
案例1
连恩青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连恩青在浙江省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鼻部手术治疗后,感到术后效果不佳,多次到医院投诉。2013年10月25日,连恩青携带榔头和尖刀来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行凶,致该院医生1死2伤。
2013年11月21日,温岭市公安局向温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1月22日,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3日,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1月26日,台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连恩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连恩青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连恩青于2015年5月25日被执行死刑。
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
这是一起因怀疑医疗不当杀害医生,手段极其残忍的案件。该案发生后,浙江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抽调精干力量参与案件办理,确保办案质量与效率。
一是加强业务指导,指派专人办理案件。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专人带队赶赴台州,听取案件情况汇报,提出指导意见,全程跟踪指导该案的审查起诉工作。案发后的第3天,台州市检察院即指派办案骨干组成专案组办理该案。
二是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专案组与侦查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在案件移送批捕以及执行逮捕之后,专案组提前调阅批捕卷和全部侦查卷宗,对阅卷时发现的包括连恩青鼻部医疗是否适当以及医院有无过错等未查清事实向公安机关提出补证意见;在案件审查起诉后,专案组与公安机关反复沟通,要求公安机关对医疗机构有无医疗过错及其他待证事实及时进行鉴定。
三是尊重各方权利,仔细核实证据。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专案组既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意见,作好安抚善后工作,又充分尊重保障连恩青的诉讼权利,如对其提出的数据、病历作假等情况到医院实地调查、听取证人证言、亲自观看机器操作并作录像、随机调看其他病人的影像片以印证证言,进一步查清真相。
四是准备充分,确保庭审效果。出庭前,在充分预测庭审焦点的基础上,专案组认真准备出庭预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专人全面、仔细地审阅、修改“三纲一书”,提出由鉴定人出庭对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作出说明。鉴定人当庭从专业的角度解释了辩护人提出的问题,阐明了持久性妄想障碍和疑病症之间的根本区别,指出连恩青的疑病症与其在温岭市人民医院的就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公诉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依法严惩凶手意见,并被法院采纳。
案例2
王英生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英生因病在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针灸治疗,因感到效果不佳,遂产生报复之念。2012年11月29日,王英生携带斧子到该院行凶,将为其治疗的针灸科主任医师康某某砍死。
2012年12月3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对王英生执行逮捕。2012年12月13日,天津市公安局以王英生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12年12月21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王英生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2月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王英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王英生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王英生于2014年4月22日被执行死刑。
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
这是一起因怀疑医疗不当而杀死医生,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案件。在该案办理中,天津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使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案发后,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公安机关案件讨论会。在公安机关将该案报送天津市南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南开区检察院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快速审结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英生。在该案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后,第一分院公诉部门于受理案件当日即讯问了犯罪嫌疑人王英生并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严格审查案卷材料,核实相关证据,将案件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的办理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3
钱德平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钱德平等人在上海市金鼎路108号普陀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楼调解室内,与同济医院医务处副处长董某某等人协商朋友徐某某在该医院手术中死亡的赔偿事宜,期间因言语不和,钱德平用头部撞击董某某面部,致其受伤倒地,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4月17日,钱德平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4年8月15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钱德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钱德平系自首,且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钱德平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因身体损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据此,法院对被告人一审判处拘役四个月。
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
这是一起因医疗纠纷打伤调解医患纠纷的医务人员的案件。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上海检察机关专门指派办理伤害类案件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办理该案,并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听取了被害人、医院、医调委对该案的意见,依法保障医务人员的相关权利。
在这起案件中,就被害人被打伤而产生的民事赔偿问题,上海检察机关依法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将调解的相关法律意义及后果向被告人和被害人释明,被告人听后明确表达了愿意赔偿的态度,为案件后续到法院审理阶段开展调解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使案件的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4
李明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7日,被告人李明及其亲属因李明父亲病故,与救治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产生纠纷,后在医院调解室内与医生袁某某等人进行协商。当日18时许,双方矛盾升级,被告人李明遂用拳头击打被害人袁某某头面部。经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2013年6月18日,李明涉嫌故意伤害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依法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7月17日,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李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明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
这是一起因医疗纠纷殴打医生致重伤,情节严重的案件。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一是认真倾听被告人对犯罪的认识和看法,耐心细致地对其讲法、讲理,经过多次劝导,被告人李明最后表示认罪服法,其和亲属会采取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不会再找医院闹事。二是认真听取被害人意见,主动联系被害人及亲属,听取被害人的诉求,多次和被害人及亲属耐心沟通,阐明法律和政策,在向被害人表示将依法从快处理案件的同时,针对被害人提出的有预谋恶意伤害等问题一一做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安抚了被害人及亲属的情绪,避免事态扩大,激化社会矛盾。三是注重正面宣传引导。在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积极主动邀请区人大代表、南京市多家媒体旁听庭审,在庭审中,当庭发表了公诉意见,针对医患纠纷频发的深层次原因阐述检察机关意见、呼吁医患双方互信、互谅,取得较好效果。
案例5
王敏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敏在武汉美容整形医院进行鼻部整形术失败后,到湖北省武汉市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整形美容外科,于2008年5月、2009年11月两次接受了鼻部整形修复重建术。术后,王敏不满手术效果,多次到该科室纠缠、吵闹,用红色油漆在门诊室墙壁、门上乱涂乱画,书写侮辱性文字,打砸办公用品及门窗、天花板。2012年3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此后王敏仍多次到该科室打砸打印机、电脑等办公物品,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5月20日,王敏又指使他人对正在工作中的该科室医生徐某进行拳打脚踢,致其轻微伤。王敏还多次给该科室医生叶某某发送大量侮辱、威胁性质短信,并跟踪至叶某某家中,扬言欲伤害叶某某的家人。
2014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在武汉市武昌区大东门将被告人王敏抓获。2月19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对王敏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敏有期徒刑四年。
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
这是一起多次到医院滋事并殴打、辱骂、恐吓医护人员,情节恶劣的案件。在办理涉医刑事犯罪案件中,湖北省检察机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和坚持“稳、准、狠”打击涉医犯罪的要求,立足检察职能,严打涉医犯罪,检察机关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加快涉医案件的办案进度,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医案件,及时批捕、起诉。同时,加强同公安等部门沟通配合,坚持对敏感涉医犯罪案件的适时介入,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侦查取证工作,共同研究和处理办案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确保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到位,及时锁定证据,排除分歧,形成共识,形成打击涉医犯罪的合力。
案例6
张德义、庞成伟、胡玮恒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张德义之妻庞某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南关医院进行剖宫产手术。4月19日,张德义因怀疑该院妇产科男医生刘某某故意看庞某私密处而心生不满,欲对刘某某实施殴打,因被人劝阻而未实施。后伙同被告人庞成伟、胡玮恒在住院部四楼医生办公室处对刘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2014年4月20日,被告人张德义、庞成伟、胡玮恒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4月28日被批准逮捕。5月28日被移送审查起诉。
2014年8月21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做出判决:被告人张德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庞成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胡玮恒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
这是一起因猜疑无端殴打医生,情节严重的案件。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一是重视案件办理,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在审查起诉期间,公诉人严把证据关口,多次阅卷、提审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并对庭审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辩护观点做了充分的研判。二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公诉人就案件事实逐一讯问被告人,论证条理清晰、出示证据客观完整,面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各种辩解,沉着应对、一一反驳,并就定罪量刑发表公诉意见。三是加强宣传教育。针对本案的特殊社会危害性,在法庭教育环节,检察机关重点就近年来频繁发生的暴力伤医案件做了社会原因和犯罪原因分析,以案说法,告诫三名被告人认清错误,早日回归社会,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7
陈金泉等4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日零时许,被告人陈金泉将陈某某(系陈金泉之兄)送至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中医院就诊治疗。同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扁(系陈金泉之妹)等人怀疑陈某某病情恶化是医院的责任所致,遂动手殴打医务人员梁某某、孙某某等人。在院方宣布陈某某死亡后,被告人陈金泉即用手机召集其亲戚朋友前来中医院。被告人陈金泉、陈扁、陈宝治(系死者陈某某前妻)、朱乾坤(系死者陈某某妹夫)等人随后在中医院五楼内一科抢夺病历,对医生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进行打砸,致中医院的大量医用器具、器械、药品及电脑、打印机等物品损坏,且随意殴打陈某某等医护人员及在场执勤的凤城派出所协勤人员柯某某、王某某,并强行将该两名执勤的协勤人员拉至死者陈某某旁看尸体。被告人陈扁、陈宝治、朱乾坤、陈金泉等人后又将死者陈某某的尸体从病房中移出,强行拉至中医院一楼入口大厅处,设灵堂、烧纸钱、拉横幅、堵大门、围堵电梯出入口,用水将收费窗口工作台凹槽注满,并对中药房、急诊科医生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等进行打砸,并随意殴打周某某、黄某某等医护人员及凤城派出所出警民警柯某某。四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医务人员周某某轻伤,黄某某等7人轻微伤,医院总价值36645元的医用器具、器材、药品等财物被毁损,导致医院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在院病人无法得到正常治疗。
2014年6月18日,陈金泉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由安溪县公安局移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本案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2014年7月31日,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9月23日,安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10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金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扁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朱乾坤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陈宝治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于2014年10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
这是一起聚众扰乱医疗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案件。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一是建立涉医案件处置机制。根据《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就办理涉医案件建立快侦、快捕、快诉办理机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案件信息通报机制、联席会议研判机制。如公安机关在侦办此案时及时将案件信息告知检察院,检察机关及时指派专人提前介入,引导案件侦查、取证,要求迅速查清涉案人员各自在案发现场的具体行为,并对相关证据及时固定与保存,同时注意规范现场扣押物品程序、首次询问笔录的制作等问题,有效增强办案民警办案活动中的证据意识、确保证据效力,为司法阶段从速、高效办理该案奠定了良好基础。二是成立专业化办案小组,积极探索专业、高效涉医案件办理机制。为积极履行打击犯罪职能,抽调公诉部门办案骨干,成立涉医案件专业化办理小组,专门办理涉医案件。一方面组织小组成员加强学习,探讨涉医各类犯罪主体、“情节严重”标准和加重情节等认定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另一方面,组织成员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学习相关医学知识,以提高讯问、询问以及审查鉴定意见的专业化水平。三是开展人性化执法,既注重打击犯罪,又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该案出庭支持公诉时,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陈扁、朱乾坤、陈宝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各自家中均有幼小子女需抚养,死者陈某某后事尚未料理,建议合议庭在判决时应综合考虑上述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如有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一审判决最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案例8
赵君堂等8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9日至7月11日期间,为迫使河南省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对患者赵某某的死亡进行赔偿,被告人赵君堂、韩金言、赵湿峰、樊长喜、郭拥军、郭红海、赵利清、赵丹只聚集其亲戚朋友30余人将患者赵某某的尸体停放在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门诊大厅内,并以汽车堵住住院部大门、悬挂横幅、设置灵堂、烧纸等方式致使医护人员无法正常工作,严重扰乱了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7月11日,对前来劝解的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民警采取撕扯、抓打等方式,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并将民警邢某某、晋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在公安民警进行劝离、清理恒温棺、烧纸等物品时,樊长喜、郭拥军、郭红海、赵利清四人拒不配合,并对民警的正常工作百般阻挠,严重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
2014年10月19日,该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君堂、韩金言、赵湿峰、郭拥军、樊长喜、郭红海、赵利清、赵丹只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0月28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2015年1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君堂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韩金言、赵湿峰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郭拥军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樊长喜、郭红海、赵利清、赵丹只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上述判决已生效。
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
这是一起聚众扰乱医院秩序,情节严重的案件。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为了保护医生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到达案发现场并会见医院相关人员,走访医院病人,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为了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检察机关依法从严、从快办理案件,案件到审查起诉环节之后,案件承办检察官加班加点,认真细致地审查卷宗材料,第一时间提审被告人,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依法快速办理,在受理案件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检察机关认真准备出庭工作,庭审效果良好,使八名被告人依法得到了法律的严惩。
案例9
贺志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敖市镇敖市村村民贺某某因病到黎平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因病情恶化,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贺某某的弟弟被告人贺志谋等亲属主观判断是医院的责任,要求医院赔偿160万元,2013年11月3日中午,在医院没有满足要求的情况下,由贺志谋提出,并带头参与将贺某某的尸体推到医院门诊大厅停放,在那里烧香纸、放鞭炮,聚集有一百多人在医院门诊大厅及附近,并安排聚集的人员在医院食堂就餐。在有关部门安排的工作人员劝阻时,拒不撤离,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秩序。
2013年11月22日,经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贺志谋被黎平县公安局批准逮捕。12月19日,黎平县公安局以被告人贺志谋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黎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20日审查终结,并于当日以贺志谋涉嫌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2月11日,黎平县人民法院以贺志谋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
这是一起因家属死因及赔偿问题引发纠纷,严重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案件。为维护医疗秩序,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医务人员、就诊患者的安全,构建安全稳定的医疗环境,黎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指派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承办此案。经认真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后,该院认为被告人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不能理性处理医患纠纷,公然纠集亲属将贺某某的尸体停放至医院门诊大厅,烧香纸、放鞭炮,严重扰乱了整个医院及其周边交通的正常秩序,且在有关部门进行劝阻时拒不撤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遂改变公安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定性,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黎平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