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5.05.27【实施日期】2015.05.2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一、典型案例(7个)
案例1.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
王某某(14岁)因和父母吵架于凌晨负气出走,在街上闲逛。当发现被害人李某某一人在路边打电话后,便采用捂嘴、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威胁等方式,抢走李某某价值4039元的苹果5S手机一部和现金90余元。两天后,王某某的父亲发现了来源不明的手机,遂带王某某到派出所投案。该案社会调查显示,王某某因父母不答应其购置手机看科幻小说而离家出走,后临时起意进行抢劫,之前无其他劣迹亦无不良嗜好。心理测试显示王某某存在较严重的情绪不平衡因子,存在中等程度的偏执、强迫、敌对、焦虑心理,有中等程度的适应障碍,人际关系紧张、敏感。鉴于王某某年龄较小、在校学习、有强烈的学习欲望以及在父母陪同下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家庭监管、教育条件等,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根据王某某及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李某某双方自愿达成的赔偿谅解协议,检察机关主持制作了和解协议书,并依法决定对王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9个月。在考察期间,检察机关对王某某进行了两次心理疏导,并邀请其旁听庭审两次,目前王某某学习成绩大幅提高,与父母、老师、同学沟通也日益顺畅。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较好地运用了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等手段,引导、教育、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案例2.查办侵吞孤儿救助金案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在协助涉罪未成年人宋某某(17岁)办理孤儿救助金过程中,发现该资金已被他人领取。未检部门迅速将该线索移送本院自侦部门,并配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查,2011年至2013年间,原铜山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吴某与李某等四人交错结伙,在负责审核、申报、发放孤儿救助金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私自截留等手段,骗取、侵吞孤儿救助金25万余元。后该四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十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针对专项救助金管理、使用存在监管不到位、信息不公开等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向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督促开展全区“孤儿救助金”专项核查工作。在清理整顿中,清退、撤销了部分不符合条件主体,将192名儿童纳入救助范围。
典型意义:通过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发现、查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并推动解决案件背后社会管理问题,促进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福利政策落实到位。
案例3.整治未成年人不良社团案
2013年8月,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在办理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过程中,发现一个由中学生为主体形成的“红玫瑰”社团,严重危害校园安全和社会秩序。经查,该社团具有独立口号、章程及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社团成立初衷是几个关系要好的退学学生联系在校生一起吃喝玩乐,随着加入人数的不断增加,社团成员发展至350余人(90%为未成年人),并因“红玫瑰的伙计挨了欺负,是红玫瑰的人就得为他出头做主”的帮规引发数起犯罪及治安案件。对此,检察机关从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着手,抽丝剥茧,深挖细查,会同有关部门成功拔除“红玫瑰”这一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毒刺”。一是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彻查“红玫瑰”成员情况。用时一个多月将“红玫瑰”社团的组织分布情况彻底摸清,具体核实了每个学校内的参团学生情况。二是针对摸查获取的“红玫瑰”社员信息,主动联系其家长、所在学校等,劝其退出社团,并密切关注其学习生活情况,跟踪、督促其彻底脱离“红玫瑰”。三是针对涉嫌故意伤害、情节轻微的王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给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四是联合团委、关工委、教育局等单位启动了“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优化”工程,组织“少年模拟法庭”进校园和以“慎重交友、远离犯罪、健康成长”为主题的法治宣讲活动,传递正能量,净化校园环境。
典型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未检部门的工作往往功夫在“案外”。通过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挖出一个300余人的未成年人不良社团,并通过充分发挥教育、挽救和预防犯罪职能,拉回误入歧途的失足少年,铲除潜在的犯罪苗头,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尤其是校园环境的净化。
案例4.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再犯预防案
喻某(14岁)、张某(14岁)因琐事纠集马某(15岁)、曹某(16岁)对史某(14岁)拳打脚踢,曹某还用西瓜刀将史某砍伤,经鉴定为轻伤。后曹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对曹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审查起诉期间,努力促成曹某以及3名因年龄原因对轻伤害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与被害方达成和解,由4名未成年人的家长赔偿被害方8万元,并在履行协议时对4人进行训诫教育。在对曹某进行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的同时,还会同公安机关对3名因年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进行定期回访帮教,督促家长进行正确管护教育。
典型意义:对于已经涉嫌犯罪但因年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不能一放了之,要与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加强管教、社会观护等措施,预防其违法犯罪。
案例5.办理未成年人抚养费申诉案
小李(15岁)自记事起就在父母不断的争吵、打斗中生活。父母经过多次诉讼,好不容易达成了离婚协议,不久又为小李的抚养费问题再次诉诸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作为小李法定监护人的妈妈仍然不服,以小李名义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经了解相关情况后受理了此案。未检科检察官在送达立案审查告知书时与父母双方进行了沟通,指出双方以往行为对孩子的伤害以及作为父母对孩子应尽的责任,要求双方注意避免因自己的行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再次伤害。该案经过三次和解、双方终于就抚养费的支付问题达成共识后成功结案。在办案中,检察官发现家庭的破碎和伤害给小李留下了深深的阴影,他平时刻意回避和人交流,一旦觉得别人冒犯了自己,便试图报复对方。为此,检察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分别对小李及其父母进行心理干预。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小李宣泄了内心压抑已久的情绪,渐渐地能面对生活的挫折,小李父母也有所触动,表示愿意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弥补孩子的创伤,让孩子健康成长。
典型意义:家庭破碎及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往往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未检部门通过受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申诉案件,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对未成年人心理问题进行提前干预。
案例6.撤销不合格父母监护资格案
2014年邵某某因强奸、猥亵自己10岁未成年女儿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在办案过程中,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害女童除了在异省生活且身患残疾不能履行监护抚养义务的母亲外,没有其他亲友。为此,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于2014年12月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向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民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害女童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民政部门作为被害女童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该案系由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形式促成的全国首例依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为此类案件的办理积累了宝贵经验。
案例7.救助失管未成年人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张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过程中,发现其妻、母患病,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其父虽有退休工资但因患糖尿病需长期服药,其三名未成年子女均主要靠其违法开办的诊所收入抚养,大女儿(16岁)和二女儿(13岁)分别在高、初中住校,上小学的儿子(9岁)因父亲涉案,整天泡在网吧不上学。未检部门经评估认为,三名未成年子女有失管风险,应当确定为救助对象。为此,该院依据《郑州市中原区刑事诉讼中失管未成年人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由未检科申请从专项救助资金中拨付1万元对张某某的子女进行生活救助,教育部门负责对张某某的小儿子进行心理辅导,在张某某取保候审期间及司法处理完毕后,由民政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就业培训和工作推荐,防止其再次实施犯罪。
典型意义:该院率先探索试行失管未成年人动态监控机制,并积极搭建联动平台,推动建立以政府职能部门为主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协同、社会公众参与的救助工作体系。
二、典型事例(3个)
事例1.委托公益律师开展社会调查机制
为充分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及帮教中的重要参考作用,切实解决当前社会调查实践中存在的主体资源短缺、报告内容单一、分析浅显、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2014年初,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会同成都市律师协会共建委托公益律师开展社会调查机制,制定了《委托公益律师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暂行规定》。目前已成立了由200余名公益律师组成的公益律师志愿服务队,依据《暂行规定》开展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对于委托公益律师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检察机关在认真审查其客观性、规范性、专业性的基础上将其作为是否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是否作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开展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有针对性地开展跟踪帮教的重要参考。截至2015年4月,全市检察机关委托公益律师对84件120余人开展了社会调查;根据公益律师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检察机关依法不批准逮捕50余人,不起诉60余人;检察机关结合公益律师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开展针对性的跟踪帮教,30余名涉罪未成年人被送往帮教(观护)基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法院在判决中越来越多地直接引用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多名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属在参加不公开听证后心悦诚服。
典型意义:该项机制的探索为解决在落实社会调查制度中存在的专业社工力量不足、财政投入有限等实际困难提供了样本,为建立健全未检工作社会化支持体系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事例2.司法社工参与未检工作机制
为了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真正落到实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与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2012年该机构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为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主管单位是共青团北京市委)合作,由区政府出资,购买该中心社工服务,委托专职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案件开展社会调查、担任合适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被害人救助等多项工作。自2010年9月该院未检处成立伊始,至2015年5月初,社工帮教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1093人。其中2011年至2014年四年间,该院共对131名未成年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委托司法社工开展未成年人帮教服务机制”也被辖区内公安、法院所认可、借鉴,目前已形成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全程无缝隙的社会调查、帮教一体机制。
典型意义:司法社工利他、助人的价值观和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的专业背景与未检工作理念、工作要求相契合。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心理疏导、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等工作,交由专业社会力量承担,可以保障未成年人案件特殊刑事诉讼制度的全面落实,提升办案效果,形成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
事例3.建立全方位观护帮教基地
为落实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工作,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行为矫正、公益劳动、技能培训、心理辅导、戒瘾治疗等矫治、教育工作,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察机关为主导,依托社会单位,建立了多元化(5家)的“扬帆观护基地”:“扬帆义工培育基地”依托区图书馆,培养未成年人从小养成读书的好习惯,塑造心智,并在进行义工劳动时体会劳动和服务他人带来的人生价值;“扬帆军检观护基地”安排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到部队接受军训教育,培养观护对象的内在和外在气质以及吃苦耐劳的精神,规范行为;“扬帆公益实践基地”依托区义工联开展社会公益活动,通过安排观护对象参加扶贫救困、助孤安老、急救培训、法治宣传等社会公益活动,增强观护对象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修养;“社会调查及心理教育基地”则由首都师范大学“超越少年司法社工事务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风险评估、心理疏导和矫治,为案件处理提供参考;“非京籍观护基地”依托区义工联青少年教育活动基地,选择出身农村、有学习农业技能欲望的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进行封闭式农业劳动和学习,促使其远离犯罪,劳动树人。
典型意义:发挥多元化观护基地文化教育、军事训练、社会公益实践、劳动教育、法治教育、心理疏导等功能,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进行全方位的观护帮教,“德、智、行、规、劳”五育结合,提升帮教效果。(文稿统筹:本报记者徐日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