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文字号】法[2015]133号【发布日期】2015.05.20【实施日期】2015.05.2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第一条 为推进司法民主,增强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宣誓。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宣誓仪式由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陪审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 领誓人由人民法院院长或其委托的资深法官担任。
第六条 宣誓场地须悬挂国旗;宣誓开始时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面向国旗,立正站姿,举起右手,握拳过肩;领誓人持相同站姿位于宣誓人前方,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齐声复诵;誓词宣读完毕,在领誓人读出“宣誓人”后,报出自己姓名。
第七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